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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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报事项的提示03月14日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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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5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业务人员的理解和执行,提出如下提示建议。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年报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通知要求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提示如下:
一、通知概要
通知从完善工作机制、关注重点问题、健全内部控制、加强会计师工作、强化财政监管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与相比,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方面、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方面、在财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更具体化的要求,可执行程度更高。
二、关于“企业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新分类”的问题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盈利管理的目的,经过对企业现有房地产重新分类,或者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模式,实现对当期利润的调节。
1.重新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或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等,才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解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基本要求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就持有意图的改变做出正式决议,而且其使用状态已发生实际改变(或者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旨在改变其使用状态的活动,如开始招租、为了适应新的用途的需要而对其实施改建或者重新装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