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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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九大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社团建设的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本校范围内活动。
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全校各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校团委特设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社工委办公室,按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
一个学生社团最多只能登记一个类型。
由社工委申报校团委审批。
申请时间为每月的18至20号(遇双休日延后)。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学院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一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
5、社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多于八人。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工委提交以下文件:
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书面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章程修改的程序;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并由社工委主席签署意见后提交至校团委审批。
第十三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星期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审核。
审批通过后,批准社团正式成立。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注册后,名称享有专用权,新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经批准成立并实行注册的社团,给予负责人颁发聘书及社团证。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的。
4、社团宗旨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注册。
第十七条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一经发现,严肃处置,情况恶劣者移交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运作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会长或指导教师签字后报社工委。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数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社团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名,常务委员四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由社工委审查后产生。
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社工委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社长的产生:
原则上从社团内部按照1:
3的比例产生,经学院的审核通过并公开答辩的方式最终定稿。
也可以是老社长连任。
且时候发现有社团负责人不服从领导的,立即撤换。
第二十二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工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需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社工委选拔或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新任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校纪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在我校其他社团已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者;
4、被校、院撤职的学生干部;
5、不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6、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
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社团财务管理
1、 经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可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或争取与接受社会资助(或资金),用于学生社团建设和开展活动。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性活动应谨慎从事,事前必须上报社工委批准。
千元以下可以为赞助商冠名,千元以上经批准可在校园内作产品展示,但禁止一切销售活动。
2、学生社团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社团建设相关的思想、学术、文化、体育和实践类活动,争取校团委的经费资助,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学生社团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良好设想及条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校团委,获得批准后亦可得到相应的经费资助。
3、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条例》,接受校团委、社工委的监督。
社团会长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由校团委和社工委组织对该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4、为保证学校各类社团的正常运行,学校每年拿出专项经费用于社团活动。
全校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学校学生社团建设专项支持经费、各社团的会员费、各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等。
5、各社团所收会员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自行使用。
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必须向社工委登记备案,纳入社工委财务检查范围。
被注销社团留下的经费反还给各会员。
6、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且至少保存一年。
7、一经发现负责人敛财等,社团勒令解散,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社团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社团负责人作为财产保管人,须签订保管承诺书。
一旦负责人变更,须办理保管人变更手续。
9、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大赛报名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社工委报批,擅自收取大赛报名费的,一经查实,立即停牌整顿。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他相应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年的5月15-25日到社工委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时学生社团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上一学期学生社团工作总结与经费决算;本学期学生社团活动计划;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意见。
学生社团办妥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
经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所开展的公开性校内活动和一切校外活动必须事先申报社工委,由社工委报校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各社团必须参加社工委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社团需在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超出范围活动须提前向社工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工委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小结。
第三十三条涉及学术前沿课题的争论仅限于社团内部进行。
社团组织校外或全校公开性活动时,应立足于客观理论内容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的海报等宣传物张贴须到社工委加盖张贴许可章;条幅需到社工委登记后方可悬挂,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周;非学校批准情况下,华中路等校园主干道和教学路严禁张贴、悬挂一切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社团举行涉外活动前需填写活动申请表并附上活动方案,经社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举办讲座,须遵守《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办理讲座申请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社团涉外活动及拉赞助应向社工委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予以开介绍信。
第三十七条社团活动未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经查实均按违规操作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聘任指导教师一名。
所聘指导教师必须从事与学生社团业务有关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社团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与监督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更换。
第四十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活动。
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条件是:
1、尽职尽责,得到所指导学生社团会员的肯定与好评;
2、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3、富有成效,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本年度成绩进步大、社会影响大、学生反映好。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开展优秀社团评比和优秀会长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可参与直属机关团工委临时团支部评优、推优的评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团委、社工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有关条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校团委管理;
3.财务制度、管理混乱;
4.应该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理事会有严重违纪行为;
6.社团人数有超额行为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有权将其解散:
1.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无改观的;
2.学生社团会员不足十人,或连续三个月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
3.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建议解散的;
4.其它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及部分资料必须填写《社团变更表》。
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按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工委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工委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给予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工委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工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勒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按学生社团章程明文规定的,对任何社团成员违反本条例的由该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等文件,须报社工委审核并备案。
各社团行使内部处罚权时,处罚意见需先报社工委同意。
第五十条各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时需将推荐负责人个人简历提交校团委,经考察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电子档案
第五十一条社团有义务协助社工委对电子信息档案进行更新并及时上交活动记录,积极配合、参与学校社工委网站的建设。
第五十二条电子信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社团简介;
(二)社团活动的年历;
(三)章程;
(四)计划和小结;
(五)招新名单;
(六)活动记录。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制定,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有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