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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测试试题汇总
知识产权试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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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什么是作品?
符合哪些条件的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3、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4、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日。
5、如何理解先用权。
6、应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7、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8、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9、简述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10、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1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4、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二、论述题
1、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2、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3、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4、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一、简答题
1、什么是作品?
符合哪些条件的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答: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保护条件有: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
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3、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答: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人身权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日。
答:
专利申请日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及其指定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若专利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则以寄出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则以优先权日为专利申请日。
理解“专利申请日”时,应当注意:
①专利申请日是一个关键日期,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人能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②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③专利申请日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④专利申请日就是专利申请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再次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⑤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就是专利申请日。
5、如何理解先用权。
(专利)
答:
先用权,是指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
理解“先用权”时,应当注意:
①此处所说的“先”,是针对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而言的,即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以前。
②此处所说的“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已经制造了产品或者使用了相同方法;第二,已经做好了制造相同产品或用相同方法的必要准备。
这两种“用”,只要具备其一足矣。
③先用权是专利法给非专利权人特别规定的权利,仅限于原有范围。
6、应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
答: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工作人员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之外的其他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7、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
(1)新颖性;
(2)创造性;(3)实用性。
8、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9、简述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答:
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10、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答:
反向假冒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妨害了注册人通过销售商品宣传自己的商标、扩大自己商标知名度、提高市场份额的努力,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
1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
1、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体物的支配权。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标的物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即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
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
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标的一旦公开,同一作品就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只要其不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不会构成侵权。
由于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最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
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申言之,著作权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因此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虽然也会因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体物的物理性质使然,并不排斥所有权在法律上的无期限性,故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1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答: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法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
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字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而对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1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答:
1、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权利,而商标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是以文字、图形等要素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权,而商标权人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各得其所。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
而商标权则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14、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
(1)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3)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4)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5)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二、论述题
1、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答:
可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作答。
第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对其他“特点”的评述。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说明理由,进行评述。
2、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答: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被请求的发明创造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
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时,应当注意:
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启动,此前不能启动这一程序。
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不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启动,只有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能启动。
③专利权无效宣告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手段,即专利权人控告被告侵犯专利权时,被告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抗辩。
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可以是任何一项专利实质备件,即只要请求人认为国家专利主管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⑤专利权一经被宣告,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3、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答:
(1)合理使用。
为私人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目的复制布图设计;
(2)反向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
(3)权利穷竭。
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者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须再经权利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
(4)善意买主。
根据不知情不侵权原则,凡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5)强制许可。
凡第三人按照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著作权
一、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6)该作品是刘一守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而且明确约定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刘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7)该作品不是刘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刘一守的姓名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
二、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2分)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三、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
请问:
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四、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
(2分)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
(3分)
专利权
一、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
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二、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
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三、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问题一:
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细说明。
问题二: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
说明理由。
答:
问题一:
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二: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
(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
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
商标权
一、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
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
(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
1:
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
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二、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三、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
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
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分)其理由是: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分)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
(1分)其理由是:
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1分)(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1分)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
可行性方法有:
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1分)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1分)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1分)
四、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
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
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
为什么?
问题二:
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
为什么?
问题三:
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答:
问题一:
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
(一)、
(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
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