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督查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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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政策督查汇报
农村土地政策督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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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经验做法
1、乡村主要领导重视是自查自纠工作落实的重要前提。
督查中发现大多数乡村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乡村干部开展工作积极主动,针对性较强,工作效果明显。
2、有些乡镇每星期调度一次,一是汇报工作进度,二是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纠正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
3、有的乡村针对分户登记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的现象,组织村干部上户纠正,并核对落实相互之间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4、有的乡村针对农户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丢失较为严重的现象,组织村组干部与农户重新补签合同。
二、基本情况
1、县动员大会结束后,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乡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大会,进行了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自查自纠工作时限。
2、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一个乡镇实现了权证、合同两个100%到户,就是单个实现100%到户的乡镇也找不出来。
总的说来,全县权证、合同到户状况不容乐观,其中:
权证、合同到户率达90%以上乡镇3个(其中一个乡镇合同到户率只有80%左右);权证、合同到户率达80%左右的乡镇4个,但合同到户率均小于权证到户率,多数不足80%;权证、合同到户率在70%以下的乡镇3个,其中有一个乡镇到户率还不足2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仍然有个别乡村主要领导重视不到位,认为土地政策落实不如涉农资金落实重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只为应付,查找问题大事化小,整改纠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为,意在矛盾上交。
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农经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未得到妥善处理。
3、有些乡村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因种种原因(上水片乡镇大多数村组都存在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乡镇部分村组存在前述做法,县城周边村组及部分乡镇所在地和道路沿线因土地即将被征用,部分村组因群众土地承包纠纷难以调解,少数村组因农户修路集资款项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换发到户,这个问题有的乡村已引起高度重视,但整改纠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实际,或违背法律规定,或无从着手;有的乡村则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纠正过来。
特别是下到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村组,农户问及合同、权证有什么用,一是说明群众对权证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让我们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户登记表承包面积抄写出错,或合同、权证编号漏填等。
5、经营权证填写不够规范,表现为:
(1)有的权证上共有人只填写户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龄误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权证上“农地承包权()第号”漏填,合同编号漏填或错填;
附送: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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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省**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多种组织参与的特点。
一、全市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根本体现,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
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开始,全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从明令禁止到解禁,并遂步转入规范。
1.明令禁止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
”这一时期,农地流转被严格禁止。
解禁阶段。
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
这次宪法修正实现了由“不得出租土地”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转变,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
但此时只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而禁止转让、出租等。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对农地流转作出进一步指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X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这一阶段实现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化。
3.规范化阶段。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明确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法律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原则约束,为土地流转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
201X年3月1日农业部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比以前法律政策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至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我市的土地流转从实行家庭承包开始,历经了起步、发展、波动之后,目前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
截至201X年10月,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03252亩,其中:
转包土地面积18486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
7.9%;互换面积4014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
8.9%;转让土地面积7460亩,占流转总面积的
7.2%;出租面积22415亩,占流转面积的2
1.7%;其它流转形式14745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
4.3%。
二、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分类及形式
(一)以土地流转的受、让双方来分:
1、户―户:
主要是农村单户之间为种地方便而进行的互换,还有农村外出务工经商户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让、出租给亲戚或熟人。
这类方式以互换、转让、出租为主,主要特点是自发性和普遍性。
2、单户―多户:
主要是农村一些有头脑的农户,把自己分散的承包地通过互换的方式,和多户进行流转而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地块,形成土地的相对规模经营。
如如深州王井镇300多户村民,把1210亩土地按35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赵文祥经营,承包期限15年,赵文祥积极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开展经济林―林间套种辣椒―林下养鸡立体化种植模式,取得明显效益。
3、村―户:
村集体把村里的“四荒地”交由本村或外村的一户或几户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多以拍卖或租赁为主,村集体用这部分收入兴办公益事业。
4、户―村―户:
主要是一些种植大户,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由村集体出面协调多家农户,规划出相当规模的土地交由大户经营。
如冀州南午村镇花园村02年对700多亩次耕地进行联户流转,由村集体通过竞价方式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徐庄乡的桂金钟,营造速生丰产林,期限25年,使昔日一片荒草的“破烂地”变成了绿树成荫的“聚宝盆”。
5、龙头企业―农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己生产加工的原料问题,直接与农户见面,通过租赁企业周围农户的土地,进行统种统收,这种方式既能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又能为农民打工创造条件。
如景县新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周围5个村的1000多农户按1000元亩的价格签订了近5000亩的土地转包协议,新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于流转来的耕地实行统一耕种,解决了奶牛和生猪养殖饲料问题,既形成了规模效益,又延伸了产业链条。
6、龙头企业―村―农户:
一此需要较大土地规模来保障原料供应的龙头企业,与附近的村集体鉴定协议,由村集体协调农户,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较大规模的土地集中,在这种方式中,农民手中的土地又发生了二次流转。
如安平县浩源养殖有限公司在乡村的协调组织下,以每亩每年1000斤麦子的价格,从农民手中租赁200亩土地30年使用权,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7、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
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享受土地规模经营增值的二次分红,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
如阜城王集乡南小张村07年注册成立了绿园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20户农民以地入股,形成了150亩西瓜种植基地,入股农民凭借所拥有的股份分红,并可以到合作社打工获取劳动报酬,通过合作社的专业化生产管理,第一年仅一季西瓜亩纯收益就达2000多元。
(二)以推动流转的因素分
1、自愿流动型:
农民根据自身情况,为了解决外出务工经商后承包地种植种植问题或个人种地方便,与熟人或亲戚之间,形成的土地租赁、代耕或互换关系,这类流转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多以君子协议口头约定为主。
所流转土地仍维持原有种植模式,土地效益增加不明显,但所占土流转量的比例最大。
2、组织推动型:
村集体组织为追求土地的规模效益,通过组织手段,与农户之间达成土地的转让或租赁协议,村集体再同第三方达成土地租赁协议,使土地形成二次流转甚至三次流转,土地效益有一定增加,由于有村集体做担保,农民也乐于参于。
3、利益驱动型:
农户为追求土地的更大效益,把土地租赁给龙头企业或以土地入股加入专业合作社,农户从土地获得的收益明显增加,农民参于的积极性更高,但由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的发展水平的影响,通过利益驱动参与流转的农户和流转的土地量仍然很低。
(三)以土地流转的期限分
1、个人意愿随机型:
主要存在于户对户自愿流转的情况中,没有期限约定,所流转土地随时会有“回转”的可能。
2、短期约定型:
一般约定期限为3-5年左右,农户能在合约到期后,根据情势发展现状确定续约或收回。
3、长期约定型:
主要发生在村集体对“四荒地”拍卖、租赁和龙头企业租赁农户土地的约定中,期限一般都在20年以上,长期约定流转的土地更有利于对土地的投入,增加土地产出效益。
(四)以土地流转的约定形式分
1、口头约定型:
主要是户与户之间碍于情面,仅以口头方式进行的流转约定,这种流转方式量大、范围广,但随机性强,由于期限无约定,影响对流转土地的投入,土地增效不明显。
2、合约约定型:
土地流转双方以文本方式签约,通过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明确,这种方式既能保障双方权益,又有利于对流转土地投入的增加。
〈五〉以土地流转程度分,分为完全流转和半流转。
完全流转是指土地流转后,原土地承包人不再参与土地经营管理;而半流转主要是指土地托管,即土地经营权和收入仍归托管方,收益按比例分配或每年由托管方付给承托方一定的耕作、收割等代管费用。
饶阳镇南关村在滹沱河南堤两侧有涉及200多户的364亩旱地,土质差且坑洼不平,2003年由村委会组织全部栽上了速生杨,为便于管理和看护,经村委会组织承包该地的农户协商,交由村民郭广亭从2003年到201X年对该地进行托管,负责林木管理和保护,收入双方5:
5分成。
三、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发展慢、规模小。
201X年我市流转土地面积尚不足二轮土地承包总面积2%,远低于
8.7%的全国平均水平,这既与农民的认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缺乏流转平台造成了流转不畅。
二是户与之间自发性流转多,村组织参与少,形成土地零星流转多,使受让方取得的流转土地面积小()且地块分散,不能成方连片形成规模,只是耕种面积的简单增加,缺乏对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吸引力。
三是以利益驱动带动流转少,流转后的土地多数是用于种植粮棉,发展高效种养业的较少,土地流转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是不够规范。
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较大宗的土地流转一般有合同,而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只是口头约定或无约定,使农地流转的不确定性增强,容易引发矛盾,也造成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多措并举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提高两个认识。
首先要提高各级干部认识,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发展效益农业的基础环节,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才能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行产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因此,必须把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有序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机制创新,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来抓,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
要从政策上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展主导产业项目相结合,与调整农业结构、构筑区域特色产业相挂钩,把项目实施的优惠政策转化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利条件。
其次要提高农民群众认识,通过积极宣传,使农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使之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倡导者、参与者、实践者。
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有技能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工商业主和经营能人集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二)坚持五大原则
1、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这是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强调的基本精神。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
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要从实际出发对土地流转的效率进行科学的评价。
2、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
农业土地流转的过程是一个农业比重不断减少、非农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并且是建立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的转移。
3、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
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
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
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
4、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原则。
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证明,家庭经营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家庭经营更有利于适应农业劳动对象的生物学特点,更有利于降低劳动监督成本,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土地流转不是否定家庭经营,恰恰是要进一步巩固家庭经营的地位,提高家庭经营的竞争力。
家庭经营仍然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农业基本经营方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