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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森林防火方案

风景区森林防火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风景区森林防火工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市管理处为管理主体,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辖区单位联防参与”管护原则,特制定风景区森林防火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是针对风景区。

第三条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分片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管理处主任是风景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

成立市风景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管理处,每年召集一次成员单位护林联防工作会议。

成员单位有:

市委行管处、市政府行管处、市林勘院、市老干活动中心、黄冈军分区休干所、市二水厂、市博物馆、区老干局、工行黄冈市分行、市宾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管理处负责景区森林防火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2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

协助毗邻单位防火;

3市森林公安和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

第六条市管理处成立两个工作队。

(一)现场巡逻队

1做好景区山林的防火巡查工作。

消除火灾隐患;

2如遇突发火灾。

及时扑救并上报风景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灭火突击队

1火灾发生时。

灭火突击队队员快速启用消防器材,控制火灾局势,防止火灾蔓延。

2火灾发生后。

及时打开安全通道,疏散游客。

第三章火灾扑救

第七条扑救步骤:

1一旦发生火灾。

立即组织灭火突击队赶赴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

如果火灾过大,通知市森林公安和市消防支队赶赴现场扑救。

2前线指挥:

风景区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扑救。

第八条扑救原则:

1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2重点保护好重要设施及文物;

3分区扑救。

科学灭火;

4先控制后消灭;

5以专业灭火队伍为主。

第九条扑火安全:

火灾发生时要严格按照科学扑火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扑火。

对不规范的扑火人员要迅速调离现场。

第十条医疗救护:

火灾发生时。

通知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

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及时救治。

第十一条调查:

发生火灾后。

及时组织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

发生火灾时。

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关信息。

灾情处理后,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送灾情。

第四章综合保障

第十三条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人员。

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物资储备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检查各单位防火设施。

确保防火物资储备到位。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

市财政将风景区森林防火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培训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对灭火突击队和成员单位森林防火专班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设施保障:

封闭有安全隐患的通道。

完善龙王山的夜间照明设施,安装应急消防栓。

并组织防火专班培训。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十九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补助。

第二十条火灾发生后。

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一、设置范围

全市通往各重点旅游区的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等公路主干线。

二、设置原则

四、规划与变更

力争将旅游交通标志的设计纳入公路建设的一项内容,对于今后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根据各级旅游部门提供的旅游景区(点)信息资料。

与公路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市、县(市、区)旅游部门要主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当地旅游景区点)信息资料,确保旅游交通指示牌设置的及时、合理、有效。

五、分工与责任

(一)设立旅游专用交通指示牌在本市范围内由交通部门统一安排点位。

由交通部门向省高管局协调落实。

(二)市直景区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立的指示牌制作、施工等费用由市财政负责;各县(市、区)旅游指示牌制作、施工等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

(三)市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重点干线公路旅游专用交通指示牌计划。

(四)所有规划设置的路牌由财政部门统一对外招标;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及协调工作。

六、指示牌的基本范式

周围为白色线框,指示牌的底色为咖啡色。

中间文字为白色。

七、督办与落实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旅游局负责督办落实。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处置工作要区分性质,讲求策略,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当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2.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4.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标语、散发传单、泼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严重影响正常就医秩序;

5.不按规定移放尸体至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停尸闹事,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

6.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或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

7.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五)管辖原则

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属地管理,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配合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坚持集中统一指挥与分级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和现场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迅速果断处置医院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1.成立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3.处置人员的组织:

为更加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预备工作。

县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作为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的负责人,指定一名干部为协调联络员,具体承担应急处置现场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县综治办。

一是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指导、协调医患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办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县公安局。

负责事件发生时维持现场治安秩序,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接报后,应迅速指派民警赶至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掌握动态,了解事件原因、内幕详情,查明策划、组织者,配合做好疏导、劝阻工作;严防内外串联,扩大事态;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的,应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3.县卫生局。

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法规咨询,组织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协调组织事件的调处。

一是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患纠纷处理申请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的调查处理、行政调解、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和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在接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二是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

三是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组织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

四是迅速组织开展医患纠纷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4.县司法局。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切实组织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全程负责与有关当事人进行事件调处。

一是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对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依法给以法律援助。

5.民政部门。

要严格按照《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公安、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实行医疗救助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贫困人员,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现场处置

根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实行三级处理制度,分级实施控制措施,动态管理,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处置效果。

(一)三级预警处理:

医院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初起,状况平稳,矛盾尚未激化时。

主要由当事医院领导组织医务科、保卫科及有关人员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工作,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努力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采取因人施策的办法,宣传法律政策,讲明道理,教育疏导,积极采取调解措施和引导当事人到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达到平息事态的目的。

(二)二级预警处理:

经耐心解释、教育疏导无效,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关当事人大吵大闹,纠集人员在10人以内,但未发生严重影响扰乱医院日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事件。

当事医院领导班子积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调解,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确难控制局面时向县卫生局报告,由县卫生局向处置小组汇报,公安、综治、司法等负责人到场参与协调处置,同时通知当事医院、当事人所在乡镇,要求派员到事发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讲明法律法规,劝其自行解散,防止事态恶化,并劝当事人进行第三方的调解;当事人继续无理取闹的,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辖区派出所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依法对不听劝阻的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一级预警处理:

当事人纠集人数较多,纠集人数在10人以上并有过激行为,损坏公物,威胁到相关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的,或纠纷方多次到医院闹事,经劝解无效,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由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场,并根据各自分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司法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帮助说服;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

要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所在乡镇、村负责人到现场帮助疏导,共同动员当事人进入第三方调节机制实行调解,或要求当事人按法律程序解决。

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或严重扰乱医院诊疗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当事医院在进行先行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性质,抽调相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

(二)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辖区派出所、当事医院要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密切注视和掌握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有关当事人的动态,对事件的动向,要做到早了解、早掌握、早控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后勤保障工作由当事医院负责,由当事医院在业务经费中拨出专款专用。

(四)统一指挥、加强配合。

参加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协调能力,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

(五)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参与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防止因方法简单而授人以柄或激化矛盾。

处置时应视不同情况,灵活多变,妥善果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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