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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划局最新服务指南

济南市规划局最新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原《服务指南》施行情形,市规划局本着“公布、透亮、便民、有用”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审批环节,精简办事程序,对《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一、业务处室设置与职责

依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要紧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市编委《关于市规划局派出机构更名的批复》,市规划局设以下业务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和谐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应急治理、后勤治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志编纂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谐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治理的地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事项;牵头组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六区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配合高新区分局开展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和谐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治理;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

(三)信访处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联系特邀规划监督员;负责市政府部门公布信箱和市长公布办理工作。

(四)综合治理处

负责市规划局审批服务窗口日常工作;负责报建项目的总收总发和督办督查;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制式文书的校核、发放;负责项目抽查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打算治理和业务统计;负责联络市都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局业务会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局网站咨询信箱的办理工作。

(五)建筑工程规划治理处

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建筑工程规划治理工作;负责审查5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和谐建设单位申报的重要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

负责城镇体系规划、都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谐工作;组织编制市都市规划区内操纵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都市设计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审查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5公顷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策划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治理;负责对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承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规划审查工作。

(七)选址用地处

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治理;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负责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的规划治理工作。

(八)市政规划处

负责市都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的规划治理;组织交通、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管线工程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治理工作;负责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都市黄线的标定治理工作。

(九)信息和测绘治理处

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绘信息的收集、利用治理;负责编制测绘事业进展规划和打算;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治理,审核对外提供的基础地理数据成果;负责测绘行业治理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测量标志治理工作;组织编制都市勘测技术规范;承担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证工作。

(十)直属第一、第二分局

参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的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承办城镇居民私房翻建规划审查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施工图联审、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现场公示的监督工作;参与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十一)直属第三、第四分局

分别参与历城区、长清区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施工图联审、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现场公示的监督工作;参与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城乡规划工作;负责由市规划局把关和上报事项的统收统发工作。

(十二)高新区分局

参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规划建设区域内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施工图联审、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现场公示的监督工作;牵头办理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配合管委会开展有关城乡规划工作;负责由市规划局把关和上报事项的统收统发工作。

二、办理事项类别与内容

依照《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济南市规划局“三定方案”,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治理、建设工程规划治理、规划批后治理和测绘治理4类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治理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治理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后治理事项包括施工图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治理事项包括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一)建设用地规划治理事项

1.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

由市发改委批准或者核准的新选址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向市规划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市规划局向市发改委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土地熟化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参照划拨方式程序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治理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都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公用设施等,下同)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市规划局已出具“招、拍、挂”规划条件或出具规划策划方案要求通知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直截了当托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或“招、拍、挂”规划条件、规划策划方案要求通知单及其附图,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或“招、拍、挂”规划条件、规划策划方案要求通知单是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也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都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报审。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通知,申请人按照审查通知的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法定要件。

(三)规划批后治理事项

1.施工图规划备案

申请人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通过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联审后,申请人应向市规划局相应直属分局申请备案,并领取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履行施工图规划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内容)后,托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形成规划放线测量成果。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向市规划局相应直属分局申请规划验线。

地下管线等隐藏工程在覆土前申请规划验线。

规划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申请人托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完成后,申请人应持竣工规划测量成果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

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村民农房无需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法定要件。

(四)测绘治理事项

1、测绘项目登记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畴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规定必须先行到市规划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凭测绘项目登记表向测绘资料档案治理部门有偿索取与测绘项目有关的测绘成果资料。

2、测绘成果汇交

测绘单位按规定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

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畴内进行的测绘活动,测绘成果汇交人必须在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供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名目,市规划局受理汇交测绘成果后,对汇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汇交人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3、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申请的范畴、种类、精度应与使用目的一致,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作为申请人,能够凭有关证明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查询核实所需测绘成果的种类、覆盖范畴、比例尺等相关情形,按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经市规划局批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济南市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到指定的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此之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三、办理依据、程序及时限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治理条例》;

5.《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6.济南市都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

7.《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治理方法》;

8.《山东省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治理方法》;

9.《山东省测绘治理条例》;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市规划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总服务窗口,高新区分局、直属第三分局(历城)和第四分局(长清)分别在辖区内设服务分窗口。

总服务窗口受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和济南市行政区域测绘治理等事项;服务分窗口负责受理其辖区内规划治理事项。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事项可直截了当到直属第一、第二分局办公地点提出申请。

2.审查、审批

承办处室(分局)依照《济南市规划局业务项目分类与分级规定》确定的工作流程研究办理。

3.核发证件或函复意见

申请人凭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领取审批结果,发件窗口确认后发出。

(三)时限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规划局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缩短办理时限。

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分别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规划备案、规划验线、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事项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事项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治理事项

1、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1:

500现状地势图(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提供1:

2000现状地势图);

(3)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1:

500现状地势图(用HB铅笔标明拟用土地位置和范畴,用地规模超过20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用地许可的可提供1:

2000现状地势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4)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需核验原件),以及反映实际出让土地范畴的勘测定界图纸;

(5)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6)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治理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土地勘测定界图;出让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4)1:

500或1:

1000现状地势图(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5)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以及土地勘测定界图,出让用地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需核验原件);申请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提供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3套(含公示牌小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并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市政管线和道路桥梁工程需提供装订成册的总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管线综合图3套;

(5)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应提供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经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

(6)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如为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7)以下项目需提供消防部门的方案审查意见:

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影剧院、民用机场航站楼等);都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经专家评审论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供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9)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规划批后治理事项

1、施工图规划备案

(1)施工图规划备案申请表(申请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3)通过联审的施工图。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申请函);

(2)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

(3)规划放线测绘成果(临时建设工程、居民私房提供放线示意图)。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申请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

(3)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4)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施工图如变更,需提供变更图纸);

(5)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

(四)测绘治理事项

1、测绘项目登记

(1)测绘项目登记表;

(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3)托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

(4)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5)参与测绘项目测绘作业的要紧技术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

2、测绘成果汇交

(1)测绘成果副本;

(2)测绘项目技术总结;

(3)测量操纵资料;

(4)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4)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5)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②相应的保密治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都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治理规定》、《山东省测绘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规划局负责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都市规划编制资质定级、升级、换证的初审,测绘资质申请及测绘单位名称、住宅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等治理事项,具体申报条件和材料的要求详见《济南市都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治理规定》、《有关测绘治理事项指南及相关下载》(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查询)。

(二)临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办理事项参照划拨方式程序办理。

(三)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供下列材料后直截了当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简易建设工程的,提供下列材料后直截了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4、1:

500或1:

1000现状地势图2份;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提供下列材料后直截了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有关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四)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国家、省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的新选址建设项目,申请人需自行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参照第四部分第一项办理。

(五)申请人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可申请规划咨询;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规划条件或规划策划要求通知单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咨询。

规划咨询事项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

1、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申请规划咨询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含项目差不多情形说明);

(2)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出让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3)1:

500现状地势图2份;

(4)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咨询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2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并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3)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应提供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经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

(4)经专家评审论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供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5)依照建设项目的专门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国家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布信息查询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介绍信及被托付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查询的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与所查询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七)律师受单位或个人托付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托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托付书、托付人与调查取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执业证书、专用调查函。

因诉调查的,同时提供相关诉讼文书;非因诉调查的,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调查取证缘由、内容和用途的公函。

六、申报须知

(一)各类申请表格可到市规划局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市规划局网站下载,市规划局网站地址:

(二)法人托付非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托付他人代办手续的,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和托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三)申请人(含托付代理人,下同)应对比服务指南的事项分类写明申请事项,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意向,并依法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建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需按《济南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报建受理电子文件的通知》(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公告栏目查询)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五)申请人提供的地势图需符合《济南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工程报建地势图的通知》(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测绘经纬基础测绘栏目查询)的要求。

地势图需反映现状,图纸范畴需满足规划治理要求,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需对测绘成果汇交备案。

(六)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收件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收到收件受理通知单后,通过登录市规划局网站、查询或窗口问询等方式,确认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领取。

确认受理后,申请人可登录市规划局网站凭服务窗口出具的受理编号查询项目办理情形。

下列情形市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无需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不属于市规划局职责范畴的;虽属市规划局职责范畴,但已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各类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因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日照分析、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修改、施工图联审、项目公示、上报市政府等不属规划办理事项的审批环节,其所需时刻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

(九)欢迎申请人对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规划局监察室反映。

(十)本服务指南由市规划局负责说明。

(十一)本服务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的《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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