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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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
正本
XX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发包人):
XX公司
承包人(承包人):
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XX
工程内容:
XX工程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VX2016-064文备案登记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XX工程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XX年XX月XX日
竣工日期:
XX年XX月XX日
节点要求:
分区二、三、四部分:
2017年XX月XX日前完成。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XX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总承包合同造价金额(大写):
XX;(¥XX)
,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11、XX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X年 XX月XX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11、XX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
根据需要仅提供发包人自行编制的内部标准、规范,其他标准规范承包人自行购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3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到位时间表,发包人最迟按此时间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不能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工程。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单自行深化图纸,费用发包人承担。
竣工图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增加、停、开(复工)通知、工期顺延及工程索赔的确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协调处理,负责工程联系单、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工程洽商及签证。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职权: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7日内,完成三通一平,提供施工作业面。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工程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提供设置于红线内的施工用水、电的接口;线路布设、接线和装表由发包人牵头,承包人按规范、规定实施布置。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前14日内,按施工要求,满足施工车辆及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档案资料由发包人协调、由产权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现场原有的地下设施需由承包人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做好挪移及保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现场交点,并做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发包人统一组织。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以发包人向承包人书面委托为准,通知单、联系单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满足施工需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被视为投标文件的完善、细化,而不是投标文件的修改和否定)必要时随时服从发包人的调度。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有关安全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需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明,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费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施工噪音等,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承包期间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移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仍由承包人负责看护,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和设施的丢失、卫生保洁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发包人及当地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服从建设单位的调度,随时搞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开工后,承包人应具有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秩序的能力,若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他人阻挠延误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顺延。
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进行协调并相应顺延工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在工程建设中,因承包人原因对外发生的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并且承包人应保证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若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事端,由承包人承担后果。
3、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全部材料和设备的质保书、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及时完成完整的竣工资料,资料应符合发包人对时间和品质的要求。
4、承包人应积极与政府单位、各供货商、专业施工单位协调,确保本工程进度满足整个工程要求,各专业工程系统调试配合及成品的保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应为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计划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细化,不能做实质性变动。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承包人上报资料后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后顺延。
四、工程验收
17.中间工程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照国家相关的行业规范及标准:
基础部分、地上部分工程量的验收确认必须有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要时参加)及施工单位参与现场验收。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如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除严格执行《通用条款》20、21、22条,补充以下条款: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力争该工程达到当地安全标准化工地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确保达到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可靠防火措施。
(1)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外运,如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不积极配合,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场地清理和垃圾外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结算中扣除。
(2)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工程事故和人身伤亡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4)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各类保险事宜,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办理的各项保险情况,承包人应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整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固定不含税综合单价合同。
23.2.1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
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一般性材料的各种试验、检验费。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按进度计划在相关工程完成后三日内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监理人对不实工程量应扣除,对不合格工程量暂缓确认,并在5日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对经监理审核后合格工程量进行复核,审核结果返还承包人一份。
25.2工程量确认需发包人认可。
25.3工程量的确认和验收:
(1)需进行现场确认和验收的工程量:
(2)确认和验收方式:
工程量的确认和验收必须有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参与现场测量。
工程按照工序进行验收,每道工序的测量和计量必须有发包人参与,否则不予认可。
(3)验收标准:
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4)工程计量:
采用发包人规定的计量程序和方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合同签订预付合同额的30%;
2、2017年XX月底支付合同金额的30%;
3、2017年XX月底2、3、4分区完成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剩余分区工程完成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
4、分区2、3、4结算审计后绿化工程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80%,其它工程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5%;剩余分区工程结算审计后绿化工程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80%,其它工程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5%;
5、绿化工程预留审计结算价款20%为质保金,养护质保期满一年支付审计结算价款的10%,养护质保期满两年支付审计结算价款的5%,养护质保期满并验收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工程款。
其它工程预留审计结算价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支付审计结算价款的3%,质保期满2年支付剩余价款。
注:
①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值以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为准,作为批拨工程款的依据。
②项目竣工验收后,中标单位将结算资料及时送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并配合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本工程质保期自承包范围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26.2、拨付工程款直接转入承包人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以支票或汇票结算时直接开给发包人。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XX。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第27.4.(3)条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材料款由发包方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承包方按图纸工程量和发包人采购价单价计算石材总价,计取2%的保管费。
石材损耗率3%,超过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有关规定。
28.2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采用正规大型厂家的合格产品,其所购材料的品牌、质量等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若有备选的多种产品,则经发包人择优选择后采购。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共同参加选择材料的供应商和确定品种、规格,发包人在材料的选择上具有最终决定权。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运输、装卸及保管。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的规定,各项技术资料、检验报告齐全,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得到监理人认可,到货后还应提供合格证、检验单等有关质量文件;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将材料样品送至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监理人有权拒绝进场,已经进场的,应清出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清退后再次进场的材料、设备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及相应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4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认可权和否决权。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1、工程变更须由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研究其可行性,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得力或其它单方面原因产生的工程量追加,发包人不予签证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数额超过工程中标总价10%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
2、工程变更结算:
按本合同33条规定进行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验收,按程序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或)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验收工程后共同签定验收报告。
32.2工程竣工后,必须有验收人员出具的验收报告和联合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工程方可验收。
32.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供给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4)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15日内提供全套竣工资料,使之具备验收条件,达不到要求时,每天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处罚。
(5)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本合同承包人支付费用。
32.4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实际情况双方约定。
33、工程结算
33.1按照发包人的结算规定及相关要求据实结算。
33.2在中标人投标书中已有综合单价中,执行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有类似项目参考时用施工做法相类似的综合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价格,其他子项不动,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
若清单中未列出,又无类似项目参考时可参照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潍坊市价目表》及山东省、潍坊市的招标期有关配套文件。
变更项目中的材料价格:
如果清单中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执行清单中已报材料价格,材料调差按照山东省、潍坊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如果清单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造价咨询单位三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定价。
33.3合同中暂估项目结算方式:
33.3.1结算采用2006年《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2016年营改增价目表(潍坊市)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配套文件;
33.3.2社会保障费按照鲁标定字(2016)33号文件执行。
33.3.3暂估项目工程量的确认必须有招标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现场测量并签字认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不得延误。
在施工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承包人无能力保证工期或施工质量时,发包人按规定进行指定分包,工程款由本合同承包人支付;一旦延误,将按发包方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期报告,每延期一天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当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承包人无能力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时,随时有权终止并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6、索赔
36.1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恢复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36.2施工现场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引起扰民事件而发生的索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6.3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未经验收擅自隐蔽、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发现图纸及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情况等,责令承包人整改,且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由承包人承担1000-2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l)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50万元。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方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涉及到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的有关书面协议或条款,须加盖承包人及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否则视为无效。
47.2承包人须与所用雇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和供货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或工资、货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47.3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
①材料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②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施工等状况的图表;③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④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⑤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7.4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在48小时内负责维修,如原施工企业不维修,由接收单位找人维修,费用从原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中扣除。
47.5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47.6对于投标时承诺而实际不能兑现的企业,合同自行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7.7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召开的工地一般会议,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包人企业分管负责人参加,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召开的特殊会议,承包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20000元的违约金;累计三次缺席,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47.8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47.10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内容,而在本合同中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