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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

第3章合同文本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国家以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制定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国家以及建设部、水利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各种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等3、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等;4、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监测合同、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等。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无法胜任该项目工作的,监理人不按委托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

2、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监理任务或中标人为省外入闽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监理企业未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二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影响工程正常监理服务,使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发生重大问题;

3、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没有不可抗拒原因不得解除。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工程招投标文件

各1套

监理人进场

完工结算后

须保密

2

工程施工合同

1

监理人进场

完工结算后

须保密

3

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1

监理人进场

完工结算后

须保密

4

其他相关工程资料

1

监理人进场

完工结算后

须保密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___1___天;变更文件____3____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2

办公设施、设备

3

检验、测试设备

4

交通工具

5

通讯设施

6

其他(水、电等)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

(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按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按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全部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每个标段完成工程总量的1/3时支付监理费20%,完成工程总量的1/2时支付监理费20%,完成工程总量的2/3时支付监理费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2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监理费的10%,待工程全体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且保修期满后付清余下费用(每次申请支付监理费时须附上工程部对监理考勤履职情况报告,若监理人员出勤天数未达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将按合同约定在当期应支付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时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收费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二、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

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执行,其中:

下浮系数40%,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及高程调整系数1.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按2亿元计取,中标后最终以工程实际各标段施工中标价进行计算监理费用。

[本工程监理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干(含不可预见费),中标后最终以工程实际各标段施工中标价进行计算监理费用后不再因工期变化或造价增减等而调整监理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40%)。

二、支付方式为:

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支付时间为:

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按附加协议条款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

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现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处罚,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否则监理人应无偿再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至再次验收合格,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若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委托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具有相应资质以上的人员,并由监理人负责更换人员的重新备案工作,若监理人未能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后15日历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甚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不再有任何异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总监及项目监理部人员,若非出现不可抗力原因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变更的总监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终止监理合同。

如更换监理人员,对项目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叁万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监理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

5、监理人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的人脸识别考勤制度。

由于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故要求总监每月需到岗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需到岗22天。

若发现人员未到位,项目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当月的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

6、监理人应为其在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办理生命保险,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安全负完全责任。

7、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费时必须提供经委托人同意的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拨付监理费,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8、监理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后3天内人员未及时进场的,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中以每天5000元扣除。

9、若发现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等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工程不合格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按造成损失金额20%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0、中标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须按照《关于莆田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类)全流程电子化设置电子监察节点的通知》(莆发服〔2012〕21号)文件要求在莆田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类)上完成相应的环节,未能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说明的,予以通报并限制其相关活动。

中标监理单位操作手册可从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11、监理部须与委托人工程部同一地点办公,监理人所需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办公设备等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12、每个工作日考勤2次,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7:

30~8:

30,下午签退时间为17:

00~18:

00(夏令时间6月1日~9月30日,上下班考勤签到时间相应应顺延30分钟),若因工程建设需要晚上值班的,旁站监理人员应保证过程跟踪值班。

13、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将按《仙游县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仙政文【2009】269号文件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14、中标监理单位在中标后须在仙游县县内注册分公司,且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项目部。

所有业务及内业资料总公司必须授权分公司全权办理且盖分公司印章,监理款拨付至分公司仙游银行账户。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

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

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

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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