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作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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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作合同书
场地租赁合作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现有的位于
的部分土地租给乙方作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标的物
1、甲方就拥有管理的位于的部分士地
面积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用途使用。
2、甲方有权出租以上租赁士地,可用于合同约定用途;
二、租赁时间:
1、总租赁期暂定年,(建设期45天不在租赁期内)。
2、标的地块租赁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免租期,自20年月日起开始计租。
三、租赁面积及价格
甲方就现有的士地按乙方要求划出面积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合计士地租金,乙方需扩大租用面积价格不变,甲方可给予乙方扩大到约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1、第一年的租金每个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租金约为人民币元。
2、第二年的租金每个月每平方米元。
合计每月租金约为人民币元。
3、第三年的租金每个月每平方米元。
合计每月租金约为人民币元。
依次内推,每年每个月每平方增加伍角钱。
(每月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四、结算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每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五、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即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单位可以入场进行规划、设计及整理,甲方给乙方45天的时间作建设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建设期满正式起租,甲方提供收款收据,无须开具发票。
六、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出租或经营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乙方使用租赁士地或经营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出具相应的书面资料、文书等,负责协调城管、村委、水务、街道、政府、国士等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并配合乙方相关业务的办理,确保乙方能正常施工及经营;
2、甲方提供照明电、市政水量供应给乙方使用,并接至租赁地块边缘,具体接口位置由双方再另行商定。
乙方负责安装水表和电表,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水费和电费,价格为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甲方为乙开收款单据。
4、乙方必须按甲方场地规划,安排车道道路口出入。
并保证场地区域内的环境与卫生整洁。
5、在乙方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可在其拥有的士地周边租地给跟乙方同样或类似行业者使用。
6、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地块部分进行转租或者搭建其它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与工棚。
7、甲方将已平整好的本合同标的地块场地交给乙方时,以实现租赁士地状况可以达到满足乙方租赁用途的士地使用及利用的功能要求。
七、乙方权利及义务:
1、对合同标的地块进行规划使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独立自主经营活动,自行承担经营期间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自行办理交管部门备案及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证照手续;
2、乙方需按时向甲方交纳士地租金、水电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收取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停水停电。
士地租金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撤场。
3、按规定合理使用士地,做好安全防范及防火工作。
八、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如甲方产权转让或政府征地,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与政府规划,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无条件退场,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2、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开发和转卖或者政府不征用该地,甲方应按原合同内容不变优先继续租给乙方使用;
3、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租用该地,乙方应在三个月内无条件撤场并清理所有设施。
经双方确认退场后三天内退还人民币元(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已收租金、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九、征收、征用补偿、变更标的地块功能
1、3年合同期内(不含建设期45天),甲方转让该土地或者政府对标的地块实施征用拆迁,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在租地期间已交保证金,针对士地方面的所有赔偿、补偿归甲方所有;针对该租赁场地标的地块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期他设施的赔偿、补偿以及针对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费等补偿归甲方所有。
2、3年合同期内(不含建设期45天),甲方转让该土地或者政府只征收、征用部分租赁地块,在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前提下,未被征收、征用部分仍由乙方继续使用,租金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如乙方不愿意继续使用未被征收、征用部分,则甲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并解除本合同。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妥需要诉讼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后且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