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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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工作程序
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工作程序
一、办理范围和条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条件:
(1)北京市非农业户口;
(2)原来是在职人员;
(3)社会保险齐全。
二、办理程序
(一)档案转入
1、委托存档个人符合存档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中心”开具商调函。
本人持商调函将档案由原档案所在地调回。
经“中心”工作人员阅档后,档案材料齐全的与“中心”签定《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发存档卡(IC卡)、《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存档人员信息采集表》。
2、委托存档个人持本人档案及原存档单位盖章后的《北京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在“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注:
存档人员须按文件规定在本中心或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二)档案类型的转变
1、个人转集体:
在“中心”个人委托存档需转为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专员持单位同意转入介绍信、本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个人存档卡(IC卡)办理。
2、集体转个人:
因故离开原单位,档案需在“中心”继续存放的,本人持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单位档案委托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单位存档卡(IC卡),办理个人存档手续(非本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经办人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签《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
注:
存档人员须按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档案调出
个人档案需调出昌平人才的,须由本人持《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调入单位商调函、存档卡(IC卡),结清存档费后办理档案调出手续(注:
档案调出前要求先将本人集体户口、保险关系、党员关系等相关关系转出;非本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经办人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存档费20元/月/人;IC卡押金20元。
(注:
若IC卡丢失,则不退押金,需另交押金20元补办IC卡;档案调出时持IC卡及IC卡收据退还押金。
)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条件
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二、缴费方式
采用邮政储蓄账户代扣代缴。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目前,以北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划分为三个缴费基数,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比例为22%(其中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
每年4月10日前可以变更下一个缴费周期的缴费基数。
四、所需材料
(一)初次参加保险须带以下材料
存档IC卡、二代身份证、邮局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2张一寸彩照,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
(二)本市保险转入须带以下材料
存档IC卡、《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2008年1月1日后转入的,不用提供)。
(三)机关或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转入须带以下材料
原单位辞职辞退证明;由事业单位转入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参加险种需包括失业险)。
(四)保险由外省市转入我中心须带齐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户口在外省市工作人员的保险转入
具有北京市户口,到外省市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现又回京工作的,须将在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需向原工作地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转入单位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转入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基金中心提供)
(3)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同意接收异地养老基金证明》
上述材料备齐后由原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须做转出手续。
2、外省市人才引进、随调、随军家属(均已办理北京市户口)保险转入
在原户口所在地已缴纳过养老保险,须将户口所在地缴纳的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昌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除上述要求还须向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我中心的个人存档证明、外省调京人员的调动人员情况表复印件、档案商调函或接收函复印件
3、待个人账户金额转入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持昌平区社保中心财务部提供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到账证明》、原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单据或缴费证明(包括:
历年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存档IC卡、身份证来我中心登记办理转入手续。
上述材料不全、不详或缺失造成无法转入,后果自负。
五、转入程序
根据个人情况,带齐上述材料后,到我中心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表》、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六、转出程序
保险转出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至24日的工作日。
(一)本市内转出
本人持身份证和扣缴保险费的邮政储蓄存折(打印缴费清单后)到我中心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12),并由本人到昌平区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后,再由接收单位办理增加手续。
(二)跨省市转出
1、存档人员须将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金额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本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及行号、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账号。
2、持我中心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12)和《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由本人到昌平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七、办理退费程序
1、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持注销户口复印件、存档IC卡、存档人死亡证明、直系亲属身份证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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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持存档IC卡、本人身份证办理。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2、同时在我中心缴纳养老、失业保险。
二、缴费方式
采用邮政储蓄账户代扣代缴。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目前,以北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7%。
每年4月10日前可以变更下一个缴费周期的缴费基数。
四、所需材料
1、初次参保需持存档IC卡、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存折、2张1寸彩色照片。
2、非初次参保需持存档IC卡、二代身份证、邮政储蓄存折、《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五、转入程序
1、个人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3)。
2、签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一式两份。
3、我中心于每月20日上报到昌平区医保中心,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正常情况下次月月底前可领取手册。
六、转出程序
办理转出的时间为每月15-24日的工作日。
参保人持存档IC卡、《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代扣医疗费用的邮政储蓄存折(需事先打印划账清单)到我中心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9),个人再到昌平区医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昌平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
二、办理时间
每月1至20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21日以后办理的汇总到下月办理。
二、缴费方式:
现金预缴。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每年7月份由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调整,目前标准为300元/月。
四、公积金开户
存档个人持存档IC卡、二代身份证或具有18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到我中心登记。
每月21日以后由我中心工作人员汇总后,到昌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须预交半年(即按1-6,7-12月)或一年(即1-12月)的月缴存额。
缴费期限到期后如继续交纳,须在到期前上月20日前预交下一缴费期的住房公积金,如期交费则视为自动终止,我中心将办理封存手续,不再通知本人。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
(一)支取需审核的材料
1、购买自住房屋:
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购房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如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
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
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租房:
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明。
对于非首次办理支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材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再次支取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
(二)销户需审核的材料
1、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死亡:
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适用《个人储蓄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必须提供取款人在交通银行办理的太平洋公积金卡卡号或在邮局办理的邮政储蓄账号。
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理支取日五日内划转至储蓄账户,不再允许直接提取现金。
(四)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手续一般情况下办理周期为一个月。
七、住房公积金的转入、封存及启封
1、在原单位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的存档人员,如原单位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在我中心办理了开户手续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自动转存。
如原单位是在中直、铁路和国管等分中心开户,在我中心开户后方可申请将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30天后到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交给原单位,原单位在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手续后,原账户金额由银行直接转至新账号。
2、住房公积金转入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公积金应在开户的同时进行封存。
继续缴费的如要停止缴费,需于停止缴费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我中心进行封存,未按规定时间通知而由此造成多划款由存档个人负责。
3、住房公积金在我中心处于封存状态的,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需办理启封手续。
存档人员预缴一个缴费周期的公积金缴存额。
如未按时缴费被封存的,启封时需预缴当月公积金费用。
八、住房公积金转出
存档人员档案转出时须将住房公积金同时转出,转出住房公积金需提交转入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市中心统一制作,分中心或管理部盖章),新单位需用个人二代身份证开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另须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分中心或管理部名称、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转入单位账号、开户行,我中心的工作人员方可于每月月底汇总后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人才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存档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由本人前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昌平管理部(昌平区东关南里小区南门口)办理相关手续。
九、住房公积金计息
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本息逐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