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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二章

200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导读

一、本章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2.按出资者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4.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的不同,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6.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额无限制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历年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予以清偿的是( )。

(2000年)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

D、破产企业所欠其他企业货款

答案:

C

2.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2001年)

A、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B、企业的咨询和参谋机构

C、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D、企业职工的福利机构

答案:

A

3.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有权审议决定国有工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的是( )。

(2001年)

A、企业法定代表人

B、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

C、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D、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答案:

C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2年)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正确的选项为B。

5.下列企业中,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是()。

(2002年)

A、合伙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工业企业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所以,应选择A。

而对于公司,我国法定的两种公司形式均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2003年)

A.政府公务员

B.公安局民警

C.商业银行信贷员

D.国有企业工人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7.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2003年)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合伙企业。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因此,选“B”

8.某企业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这种企业变更的形式,在法律上称为()。

(2003年)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企业联营

D.企业合营

答案A

[解析]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2002年)

A、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B、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人申请退伙

〔答案〕ABC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

而合伙人申请退伙,如果合伙人还具备法定人数,并不导致合伙企业的必然解散。

(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2002年)

〔答案〕×

〔[解析]〕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财产性质的特殊性,其财产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

如果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是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

[答案]√

200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分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一盈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个人、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警察、检查官、法官。

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为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的时候要申报出资,

㈠、申报出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是申报;

㈡、实际交付;对合伙企业的要求;

㈢、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对有限公司的要求;

㈣、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予以注明。

例: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

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既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

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品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㈢、委托或者品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

㈣、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㈤、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⑴、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进行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⑵、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甲聘用已管理企业事物,同时对已的职权给予限制,凡已签定合同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须经甲同意,某日已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签定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合同的处理方法是:

(A)

A:

该合同有效给甲造成的损失由已来承担

B:

该合同无效由已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

该合同可撤消

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4、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其他内容:

设置帐簿、参加保险,还可以申请贷款。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㈠、投资人决定解散;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㈢、被依法掉销营业执照;

注意:

届满和被罚款不一定就解散。

2、清算

㈠、清算人的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㈡、债权人向投资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相关连接:

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

公司法: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要求对方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能合并分立。

㈢、清偿顺序:

⑴、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⑵、所欠税款;⑶、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㈣、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

㈤、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有持续偿债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㈥、其他活动的时间一律为15日。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适用合伙企业法: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也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例:

下列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

(D)

A:

会计师事务所B:

律师事务所

C:

医生诊所D:

由三个自然人组成的水果经销站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必要计载事项:

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任意记载事项:

经营期限和解决方案

3、有个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特殊的出资方式是;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提出申请——工商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a)合伙企业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b)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所有,共同管理;

c)合伙企业财产转让

㈠、合伙企业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㈡、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㈢、同等条件下的转让;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

㈣、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人同意则:

行为无效、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

甲、已、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下列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BCD)

A:

无须经甲丙同意,已可以出质;

B:

须经甲丙同意,已可以出质;

C:

未经甲丙同意,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

未经甲丙同意,已私自出质的视为退伙处理;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合伙企业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委托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0)新合伙人入伙;

(11)对某合伙人决议除名;

(12)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五、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物中的权利;

㈠、事务执行权;㈡、对外代表权;㈢、监督检查权;㈣、查阅账簿权;

㈤、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执行事务权;

六、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所有的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⑶其他不足部分的债务按照: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亏损的比例分配,未约定亏损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⑷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债务的合伙人追偿。

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合伙人之间的分摊比例对抗债权人(×)

下列正确的有:

(C)

A: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

对内对外均担连带责任;

C:

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D:

对外承担按份责任,对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伙人债务清偿;

(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5)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用受让人支付的价金,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例:

书P46

九、入伙、退伙

1.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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