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经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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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经典
协议编号:
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协议生效日期:
年月日到年月日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人出资额
1、姓名:
出资额;万元;比例:
%出资方式:
2、姓名:
出资额;万元;比例:
%出资方式:
3、姓名:
出资额;万元;比例:
%出资方式: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5、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利润分配方式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2、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 的利润分配额。
五、亏损及债务承担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2、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 的债务额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 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六、委托合伙人责任
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全体决议情况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禁止行为
1、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九、入伙情况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退伙
(一)自然退货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5、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三)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十一、财产份额退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