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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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及基础材料
第三条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在申请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厦门市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相关材料、首期出资额相关材料(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承诺函(附件)。
申请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万元。
(申请享受第四、五、八、九条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受首期出资额限制)。
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
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三章扶持政策和专项申报材料
第四条开办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开办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相关材料;.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投资款划转相关材料。
申请开办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第五条投资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企业投资额的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企业投资额的给予奖励。
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投资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投资款划转相关材料。
申请投资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区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包括对同一企业的多轮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再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奖励。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
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除享受市级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外,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的进行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高管个税奖励,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材料;.个人高管申请高管个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亿元以上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以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每平米最高不超过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亿元以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按每年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亿元以上的可享受一定数额、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最长不超过年的免租指定办公用房。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办公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材料等;.企业实收资本到位相关材料及载有到资期限的工商备案章程;.企业出具的享受奖励期间自用不转租承诺函原件。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免租办公用房,可在取得首期出资验资报告后提出,后续出资需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由其注册在我区的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同一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可择优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时,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相关材料;.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发展情况报告;.股权投资款划转相关材料;.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招商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其投资的机械装备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与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业、新材料产业、都市现代农业等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入驻我区。
对于被投资的厦门市域外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迁至我区的,按照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金额的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对于被投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其他方式招商至我区,项目特别优秀的,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可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招商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投资款划转相关材料;.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工商局打印)或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实际出资相关材料(验资报告等);。
第一十条高管人员用房政策:
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从第二年起,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元。
享受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材料;.租房合同及付款材料;.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记录的相关材料。
第一十一条中介机构补贴。
鼓励中介机构为入驻我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推荐的企业提供新设立或者迁址入我区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中介机构元补助。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应提交以下材料:
.集美区中介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推荐材料;.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相关材料。
第一十二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后,可同时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号)的规定的政策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十三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营业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投资领域限于一级市场的股权;
(三)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四)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
(五)接受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十四条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企业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活动,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三)向股东或合伙人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向被投资企业或其它企业、个人提供贷款;
(五)向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六)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七)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八)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九)在国家和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
(十)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五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同时,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核准、登记、备案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二)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者违反规定出资的;
(三)投资方向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或者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
(四)违反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五)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提前将纳税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迁出我区的;
(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六条本办法所述“我区”指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均属厦门市集美区(含注册于集美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已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一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次年月底前向区产业投资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述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我区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年起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万元。
领取补助资金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符合集美区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原《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集府办〔〕号】)同时废止。
年月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依据本办法执行。
附件
厦门市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
合伙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奖励(补助)事项和金额
□开办奖励万元
□办公用房补贴万元
□投资奖励万元
□高管个税返还万元
□风险补助万元
□招商奖励万元
□高管用房补贴万元
申请理由及
奖励(补助)
金额计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区产业投资公司审核意见
年月日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完毕后,区产业投资公司留存一份、区财政局留存一份。
附件
企业承诺函
集美区财政局:
本企业郑重承诺,因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应的扶持政策,本企业自申请之日(年月日)起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如若迁出集美区,自决定迁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自愿按因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获得的财政补贴加计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退还贵局,企业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签章)
年月日
附件
厦门市集美区中介机构补贴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中介机构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理由及
奖励(补助)
金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区产业投资公司审核意见
年月日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完毕后,区产业投资公司留存一份、区财政局留存一份。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