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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1、商法:

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

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

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

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

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

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

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

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

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

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6、入伙:

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

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

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

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

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

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

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

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

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

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

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

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

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

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31、公司资产:

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32、认缴资本:

也称发行资本,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明确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总额

33、实缴资本:

也称实收资本,指公司实际收到的、由股东缴纳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总额

34、法定资本制:

也称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与公司章程中,并一次发行足额认缴。

35、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后,公司方可设立。

36、资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注册资本额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37、资本不变原则:

指公司资本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8、股东会:

指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内部意思决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39、股东:

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40、控股股东:

指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1、公司分立:

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42、新设分立:

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43、派生分立:

指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44、清算:

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其财产及未完成的事物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解散清算、破产清算。

45、有限责任公司:

也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没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6、一人公司:

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自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7、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8、股份发行:

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募集资本的行为。

49、股份转让:

指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持有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

50、破产:

指对经济上陷入破产状态的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或者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概括性清算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51、破产能力:

又称破产资格,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资格。

52、清偿不能:

也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限,而且受清偿请求的债务之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不能清偿的客观经济状态。

53、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全部债务。

54、破产财产:

一般是指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并对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55、破产债权:

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

56、共益债务:

指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而负担的债务。

57、出卖人取回权: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受买人的债务人法院,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58、别除权:

指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由破产接管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59、抵销权:

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60、破产债务人:

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称为债务人。

61、破产人:

债务人在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62、破产债权的申报:

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并由此作出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63、重整:

是指对陷入财务困境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依法定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并使其走向服刑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

64、和解:

指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65、破产宣告:

指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是依法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司法裁判行为。

66、破产分配:

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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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点的名词解释

67、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68、商事组织关系:

指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

69、商事关系的两个要件为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70、商事交易关系:

指作为商人的企业的营业行为的实施,

71、商法的调整方法有商事自治的方法和商事干预的方法

72、强制登记原则:

指未经商事登记不得取得商主体资格,不能以商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否则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73、商事代理:

是指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的经营活动。

74、善意取得:

是指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基于善意而取得该无之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7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76、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协议。

77、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8、普通合伙:

指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的合伙

79、有限合伙:

是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的后弦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80、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属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

81、合伙企业的终止需要进过解散、清算两个程序

82、公示:

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83、核准主义:

指公司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84、准则主义:

指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统一规定,凡公司创办符合法定条件的,无需经过任何行政机关审批,公司即可成立。

85、公司治理:

也称公司的内部治理,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建立起的使公司正常运转的一种制度安排。

86、董事会:

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的常设机关。

87、监事会:

指依法沉声的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88、股东权利:

指股东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89、自益权:

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

也称社员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能行使的权利

90、股东直接诉讼:

指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股东派生诉讼:

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经理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92、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有: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清算人。

93、取回权:

指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94、债权人会议:

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协调债权人行动,表达债权人意志,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旭参与权的议事机构。

95、债权人委员会:

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债权人会议决议贯彻执行和破产分配公证进行的常设机构。

30、分配:

指将破产财产按各债权人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简答题:

1、商事关系的分类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

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

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

强化企业组织。

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

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维护交易公平。

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

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试述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答:

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

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

2、诚实信用原则:

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答:

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

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

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

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

2、公示原则:

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主要方式是登记和公告。

3、外观法则:

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4、严格责任: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

严格责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积金的种类包括:

1、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注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的保障。

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其中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

2、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限制。

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答:

一、公司是法人;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司应依法成立。

公司的种类?

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答:

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极大的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2、股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积累的速度;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业可以投资者转让投资

公司法的特征?

答1、公司法是民法法人制度的特别法;2、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3、公司法是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法。

注册资本的构成?

答1、现金条件;2、动产出资条件;3、不动产的出资条件4、产权的出资条件。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

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出资人的出资情况、股东回报、企业全面收益、企业收入、费用、净利润、损失。

财务报表的种类:

资产负债表;扣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设立公司的条件?

答:

1、有一定的投资主体;2、有公司章程;3、有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4、一定的场地和生产设备;5、完善的组织机构。

设立公司的程序?

答:

1、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的登记管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县工作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队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2、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登记程序:

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公开登记、公示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周知债权人;3、债务安排。

清算组的职权?

答: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的出资;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答:

1、申请设立;2、设立登记;3、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答: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3、优先受让权;4、股东名册登记;5、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

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

1、公司资本性;2、资本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答:

1、便于集中资本;2、有利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3、有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

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

募集设立的程序?

答:

1、先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股与认股;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的效力?

答:

1、公司自设立登记后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退股;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股东大会的种类?

答:

股东常会,指法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2、临时股东会:

指根据需要在股东常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

3、特别股东会:

指在已发行特别股的公司中,由特别股股东组成的会议。

股东大会的职权?

答: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员的报告;2、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3、审定公司会计及股息红利分配方案;4、公司章程的变更;5、公司的解散和公司合并的决定;6、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定;7、公司债券的发行;8、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

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

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债券的种类?

答:

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答:

1、资产条件;2、发行债券总额的限制;3、盈利条件;4、利率条件;5、资金用途限制。

股东会的职能?

答: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的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酱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权利的限制?

答: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董事不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会职能?

答: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的职权?

答:

1、列席董事会会议;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转让的特点?

答:

1、股份的转让于《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肱依法进行。

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的方式?

答:

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式。

上市公司的条件?

答:

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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