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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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
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
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部门负责人:
部门名称:
(盖章)一行政许可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类)首次申请1、《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以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类)变更申请1、《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以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类)延续申请1、《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以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6储存烟花爆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国家总局36号令第三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7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危化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8其他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国家总局36号令第三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矿山股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9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职权已移交,但仍由原单位。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0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职权已移交,但仍由原单位。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1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职权已移交,但仍由原单位。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职权已移交,但仍由原单位。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3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职权已移交,但仍由原单位。
二行政处分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3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6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平安设备的、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二)平安设备的、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矿山股工贸股危化股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行政处分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7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分《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平安生产执法大队拟保存
序号工程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事故抢救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