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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管理系统规章规章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 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 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 目标设定,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 内部环境,是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三) 风险确认,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 风险评估,是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 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七)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八) 内部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系统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八条 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 

    则:

 

    

(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二)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管理。

 

    (三)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执行管理。

 

    (四) 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运营进行监督。

 

    (五)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置部门与子公司。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计划目标管理和监控管理,子公司负责各自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 

    控制进行监督。

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

人力资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一) 员工的聘用、培训、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二) 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 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 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 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培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六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公司须严格限制XX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营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一) 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 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 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计划 

    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六) 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七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节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公司不得将资金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前清后

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变相占用 

    资金。

 

    公司财务处和审计监察处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及 

    其附属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 

    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 

    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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