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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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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对220kV~750kV电力变压器监造工作的范围、程序、技术要求和深度作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年月发布。

 

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用于指导220kV~750kV电力变压器的监造工作。

本标准对监造工作的范围、依据、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实施、信息管理及相应制度作了规定,提出确保监造工作开展的相关要求。

监造单位应提供符合本标准和更高标准的优质服务。

对于某些工程更特殊的要求,可根据具体的规范在此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

监造单位在合同环境下对设备在制造厂内的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设备),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部门的质量监督或质量验收。

110(66)kV电力变压器的监造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

总则

GB1094.2-2013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

液浸式变压器的温升

GB1094.3-2003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

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2536-2011电工流体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

GB1208-2006电流互感器

GB10230.1-2007分接开关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0230.2-2007分接开关第2部分应用导则

GB11604-2015高压电气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GB/T1094.4-2005电力变压器第4部分:

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雷电冲击和操作冲击试验导则

GB/T1094.10-2003电力变压器第10部分:

声级测定

GB/T6451-2015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4109-2008交流电压高于1000V的绝缘套管

GB/T7252-2001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GB/T19001idt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DL/T5434-2009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DL/T911-2004电力变压器绕组变形的频率响应分析法

JB/T501-2006电力变压器试验导则

JB/T10088-20046kV~500kV电力变压器声级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设备质量监督的有关标准、制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造ManufacturingSupervision

专业人员(非制造厂人员)对设备生产制造质量关键点与进度进行监督见证。

3.2

监造委托人Client

委托设备监造服务的组织(一般指设备采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

3.3

监造单位SupervisionEntity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设备监理资质,按照同监造委托人签订的设备监造服务合同,在现场从事设备监造服务的组织。

3.4

监造组SupervisionGroup

监造单位针对具体监造对象,派驻现场对设备生产制造质量关键点与进度进行监督见证的工作组。

3.5

总监造工程师GeneralSupervisor

由监造单位委派,代表监造单位全面履行监造服务合同、主持监造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简称总监。

3.6

监造工程师SupervisingEngineer

受总监造工程师领导,从事具体监造服务工作,且具有相应监造文件签署资格的专业人员。

3.7

监造实施细则RulesforSupervisionImplementation

依据设备订货合同、监造服务合同和本标准,制定的详细作业方案。

3.8

一般质量问题GeneralQualityProblem

在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凡出现不符合设备订货合同规定和已经确认的技术标准/文件要求的情况,均视为质量问题,其中通过简单修复可及时纠正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3.9

重大质量问题SignificantQualityProblem

重大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制造厂擅自改变供应商或规格型号或采用劣质的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外协件;

b)在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制造厂的管理或生产环境失控,明显劣化的;

c)设备出厂试验不合格的;

d)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影响交货进度)才能修复的。

3.10

文件见证点(R点)RecordPoint

由监造工程师对设备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和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1

现场见证点(W点)WitnessPoint

由监造工程师对设备生产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或巡查)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2

停工待检点(H点)HoldPoint

监造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4一般规定

4.1监造委托人应在设备订货合同和监造服务合同里明确监造委托人、监造单位及制造厂职责和权限。

4.2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应遵守监造委托人和制造厂有关保密的规定或约定。

4.3监造见证方式主要包括: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停工待检。

4.4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厂对设备的自行检验,也不代替监造委托人对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

设备的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4.5监造工作的起点为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的开始之日。

终点为设备存栈满30日或设备发运日,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5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

5.1实施750kV设备的监造单位,应具有国家甲级设备监理资质,并有3年以上同类设备监造业绩。

5.2实施500kV及以下设备的监造单位,应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上设备监理资质,并有3年以上同类设备监造业绩。

5.3750kV设备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及8年以上(含8年)设备专业工作经历。

5.4500kV及以下设备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及5年以上(含5年)设备专业工作经历。

5.5监造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工程师、技师或等同)及3年以上(含3年)设备专业工作经历。

6委托人、监造单位及制造厂职责和权限

6.1监造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a)应授权代表,具体负责协调项目部门、监造单位、制造厂之间的事宜。

b)向监造单位提供所需的订货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等补充、修改文件)。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回收要求、保密要求等在监造服务合同中约定。

c)应及时答复监造单位送达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请示函件。

d)应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或将会议纪要转发监造单位,并及时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e)有权参加设备的质量见证,检查、监督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

f)监造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监造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造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相关人员(包括总监造工程师)并追究监造单位相应的监造责任。

6.2监造单位(监造组)职责和权限

a)监造单位组建的监造组需报监造委托人确认。

总监造工程师的更换需经监造委托人同意。

b)向监造委托人或制造厂收集监造设备的订货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等补充、修改文件)。

根据要求,参加设计联络会、设备技术交底和设备质量分析会,参加由监造委托人组织的关键点见证和设备出厂前验收会议。

c)按照设备订货合同、监造服务合同及本标准编制监造实施细则。

d)在设备生产制造的每道工序前,向制造厂收集相关支撑文件(包括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包括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以及进厂检验报告),并留存备档。

e)审查制造厂设备制造的有关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检查外购的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监督、跟踪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等,对设备完工资料进行审核。

f)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制造厂指出或制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征得监造委托人同意,签发停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请示,应在24小时内向监造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g)及时向监造委托人报送监造情况,协助开展履约协调,提交设备监造总结。

h)根据监造委托人授权,对监造设备的采购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

6.3制造厂职责和权限

a)认真履行设备订货合同中有关设备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设备监造工作。

b)按约定提供监造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c)在每道工序前,向监造单位提交相关支撑文件,包括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包括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供应商清单、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以及进厂检验报告。

d)向监造组提供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试验方案和试验检验等记录,其中试验方案应至少在设备试验开始前7天提供。

e)及时解决监造组提出的问题,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

f)及时通知监造组参加见证:

W点不少于3天,H点不少于5天。

如制造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造组,致使监造组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监造组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g)如监造组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

对W点,可转为R点见证,制造厂可进行下道工序;对H点,无监造组书面意见,制造厂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

7监造工作实施

7.1前期工作

a)监造委托人选择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及时书面通知制造厂。

b)监造单位组建监造组,确保人员数量、质量满足监造工作要求。

c)监造委托人组织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监造单位、制造厂,召开必要的设计联络会等技术交流,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

d)监造组编写《监造实施细则》,报监造委托人批准,制造厂备案。

7.2监造实施

7.2.1对设备制造质量的监督见证

监造组依据《监造实施细则》开展设备生产制造过程的监造工作。

监造内容主要包括:

a)审查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给出相应评价。

如提出意见的,应要求制造厂澄清或纠正;

b)根据需要,参与设备设计审查的见证;

c)检查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包括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以及进厂检验报告,并与实物相核对;

d)审查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资料、试验报告等文件;

e)检查主要生产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f)监督见证主要原材料、组部件进厂检验;

g)监督见证设备及关键组部件的制造工序、工艺和制造质量;

h)监督见证设备生产制造过程的检验或测试;

i)审查制造厂的设备出厂试验方案,将试验时间提前(至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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