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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土建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工程概述

1.1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

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吉县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电气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

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2.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1.2.5《临汾吉县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

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DL5009.3-1997

1.3工程简介

总体概况:

```````````````````````````````````````。

交通较便利,地理位置较好。

变电站占地面积为5125平方米,主要包括10KV配电室及监控通信室,分布在站区的南侧;35KV配电室分布在站区的东南侧;主控楼分布在站区大门东侧;卫生间、资料室、保安室、工器具室与主控楼布在一个楼内。

户外架构包括110KV进线架构,主变出线架构、主变架构及35KV出线架构,站内大门东侧还设有污水处理装置一座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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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2.2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

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

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4.2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1、施工质量

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7.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8.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9.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本工程地基处理为回填3:

7灰土,基层强夯后,做锤击钎探,并附捶击钎探记录。

施工、监理、业主、设计、运行五方验基层夯实合格后,方能进行灰土地基施工。

1.应选用新鲜的生石灰块,提前3~4d用清水熟化过筛,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mm,并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

也可采用生石灰粉。

2.选用就地开挖的土料,土料中不得含有有机杂物,地表面耕植土不宜采用,土料需过筛,粒径不得大于15mm。

3.拌合采用专用灰土拌合设备,产量300-350m3/d。

人工配合铲车摊铺,压路机分层碾压。

分层厚度250mm,共分4步。

4.合由试验室测定最大干容重,根据压实系数确定现场控制干容重。

灰土拌合好后应检查其含水率,现场简易检验方法:

用手紧握灰土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拌合料如水分过多应稍晾干,水分不足时应予洒水湿润后再铺设。

5.摊铺采用装载机将灰土铲至基坑。

人工摊铺平整,每层虚铺厚度为300mm,用大型压路机压实,压实系数为0.97。

摊铺好的灰土及时压实,不得隔日夯实。

6.灰土应一次施工,不留接槎。

如因天气等外界因素影响,必须留槎时,上下两层灰土接槎错开距离不小于2米。

7.层灰土干容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层灰土施工。

8.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防雨措施,灰土铺填完后需及时碾压,遇到雨天时,灰土覆盖,并及时排水,基地灰土表面如有积水或泥浆,应清除后并稍加晾晒才能回填上层灰土,基础垫层施工前地基灰土需覆盖塑料布养护。

1.1混凝土工程

1.1.1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2.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2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3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3.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4.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5.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7.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9.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0.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1.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2.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3.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4.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1.5砌体工程

1.5.1砌筑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b.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c.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1.5.2砖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6防水工程

1.6.1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6.1.1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6.1.2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3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4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5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6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1.6.1.8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1.6.1.9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1.6.1.10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1.6.1.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7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7.1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1.7.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7.3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1.7.4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7.5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l

1.7.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7.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7.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7.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7.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7.11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7.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1.7.13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7.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7.15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7.16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7.17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2、施工安全

2.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4.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5.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7.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8.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9.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10.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11.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2.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13.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14.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5.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6.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7.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8.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9.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0.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2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3.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2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25.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26.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7.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2.2高处作业

2.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三、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四、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三、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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