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同名4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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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同名499
行政法(同名499)
行政立法:
一般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的要求p65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要求p67
越权无效原则。
四种情形p69
信赖保护原则。
四个要求p70
比例原则。
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行政机关组织法。
其内容包括:
1确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2确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3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4确定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5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性质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她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她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性质是有国家的民主性质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但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不同。
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不对下级国家权力机关实施领导。
上级法院亦不对下级法院实施领导。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而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一般实行合议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和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分类:
1行政立法权。
但这种立法权是准立法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行政命令权。
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最经常最广泛使用的一种行政权力。
4行政监督权。
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采取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想着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
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
行政强制的形式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对人身的强制。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国务院工作部门。
国务院设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批准。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街道办事处不是行政机关只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中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
乡镇人民政府只设正副乡镇长,不舍专门工作部门。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区政府对特区立法委员会负责。
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在香港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其他行政法主体
其他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如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青妇社会团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3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行业组织:
是现代社会发展最快和最广泛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二: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包括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工青妇社会团体。
这些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未授权而依组织章程行使行政职能的情况下则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托组织行使职能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公务员
公务员: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
特别直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和检察官、法官等。
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其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从而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P152
公职关系:
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公职关系自公民被任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履行公务员职责时发生。
公职关系发生的四种方式:
1考任:
公职关系发生最主要的途径。
2选任:
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3聘任:
聘任制合同期限为1至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4调任:
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
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
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
1人事管理关系: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2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保险。
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
有下列条件的可提前退休:
工作满30年的。
距国家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的。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务员辞职:
向任免机关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30日内予以审批。
对于领导成员在90日内予以审批。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辞去工职:
未满国家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职位不满脱密期限。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公务员辞退:
法定情形:
p159法定不得辞退:
p160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
行政行为:
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从属法律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p179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1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利要件。
3法律效果的存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
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权限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
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等记p263
行政许可的作用:
p26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法律制裁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4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人身罚:
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期限为1-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
2劳动教养:
对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劳改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
限期出境。
二:
财产罚
1罚款2没收
三:
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
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两部分。
一: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内容:
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备案。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骤:
立案。
调查。
决定。
制作拟处罚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正式裁决。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特征:
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听证程序公开。
听证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目前仅限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程序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发生义务。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2作出罚款机关和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除了规定当场收缴的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通知送达。
催交。
收受罚款。
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范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
(2)罚款的缴付。
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3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
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
当事人客观上不能履行时,应当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一:
行政强制执行:
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
1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
代执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3)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最典型的是滞纳金。
2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者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
二:
即时强制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不能实施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分为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三:
行政调查中强制分为特定调查中强制和一般调查中强制。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原则:
正当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行政指导的主要方法:
说服。
建议。
协商。
奖励。
帮助。
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行政主体对于行政指导行为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2行政指导行为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行政程序的意义(价值):
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回避的范围: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
二: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
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决定。
行政听证的形式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行政听证的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
正式听证的主要程序是通知、质辩和决定。
三: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行政信息不公开范围: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不说明理由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