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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豫发[1989]21号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好。

经济效率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

“四有”教育成绩显著;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益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

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

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

不乱占耕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

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鳏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

晚婚晚育,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切实完成本市目标管理的各项目标。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

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无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公益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政风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美化、净化、绿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各市地、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

省级文明单位由市地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的文明委向上一级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的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

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各级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要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学习制度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各项业务、技术职能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单位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奖励、处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一次。

市地县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

市地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级。

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应视其具体情况,或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命名文明单位的权利只限于各级党委和政府。

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

省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地和省直文指委以及主管部门管理。

各市地、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文指委对各级文明单位有监督权,发现不合格或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地方党委和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六条被通报批评或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存如档案。

第二十七条要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文明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市地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到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

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到撤消处分为止。

第三十一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只有被评上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企业上等级评选。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行,以前所发的规定和标准即行作废。

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0-07-0910: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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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依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现对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范围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本地和本行业走在前列,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乡镇和科级以下单位一般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经费保证,有完整档案资料。

创建活动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或业务综合指标达到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围绕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各种道德实践活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有文体活动阵地,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创建氛围浓厚,创建档案齐全。

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当地文明创建活动。

计划生育工作好。

坚持办实事好事,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项工作秩序井然、高效运行。

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奖惩分明,单位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五)环境面貌整洁优美。

单位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办公、生产、生活区环境整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六)治安秩序状况良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落实。

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员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三、评选办法

   

(一)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省文明办主要根据省辖市的县区数、市直机构编制数、文明单位到届数等因素,以省辖市为单位分配推荐名额。

省直机关单独分配推荐名额。

有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的,需提前报经省文明办认定后,按照“撤一补一”原则,增补推荐名额。

   

(二)同楼或同院办公,具有直属关系、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或单独创建。

参加共同创建的要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评。

共同创建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受到警告或撤销处理的,共同创建单位一并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

省文明委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和推荐,省文明办进行抽查。

省文明办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予以否决的,不再递补单位。

省直申报单位由省文明办、省直文明办联合考评,省直文明委推荐。

省级文明单位的具体考评细则由省文明办依据本规定制定。

考评程序是:

在资格认定、年度复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初选单位进行考评。

(1)组织群众评议。

(2)组织考试测验。

(3)查阅档案资料。

(4)实地考察。

推荐程序是:

(1)各省辖市和省直分别召开文明委主任会议依据考评结果,研究确定推荐单位。

(2)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3)各省辖市和省直文明委要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将被推荐单位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驻豫部队、武警部队和其它不宜公示的单位不予公示。

(4)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以各省辖市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委的名义将推荐报告书面报省文明办。

推荐报告须附上被推荐单位申报表、考评汇总材料、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和公示材料。

(5)省文明办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名单,报省文明委审议。

对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不再实行省级文明单位届满制,由省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复查合格的,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未被连续命名,两年内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可重新申报。

被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条件是,系统主管部门是两年以上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省辖市机构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90%以上。

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系统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申报,省文明办负责考评推荐。

   四、管理办法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省文明委委托省辖市和省直文明委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管理,并建立档案。

省文明办负责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二)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和五年届满制。

年度复查参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实施细则进行,复查情况须书面报省文明办,并记入档案。

对于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更名的省级文明单位,须报省文明办备案。

   (三)省级文明单位的匾牌悬挂在单位门(楼)前。

凡届满后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省级文明单位匾牌不再悬挂。

被警告的单位,警告期内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被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

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省级文明单位,在省级文明单位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员工的物质奖励。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政处分或被判刑;单位干部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严重下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造或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3)有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受到治安处罚,(4)行风评议差,群众满意率低。

(5)发生责任事故超过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

(6)创建工作滑坡,不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条件。

(7)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

系统每年要进行自查,省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实行动态管理。

系统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其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予以撤销:

(1)系统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被撤销。

(2)系统内发生重大问题。

(3)创建工作严重滑坡。

(4)下属机构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

(5)文明单位比例达不到要求。

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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