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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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湘西自治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州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辖区内各县(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
(二)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三)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四)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五)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六)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第四条当辖区内发生特大等级应急事件或应急事件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到我州声誉、社会稳定或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理的应急事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当船舶、设施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时,结束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事件
第六条应急事件种类:
(一)人员遇险应急事件;
(二)火灾或爆炸应急事件;
(三)污染应急事件;
(四)医疗援助事件;
五)其他水上应急事件
第七条应急事件等级
(一)一般应急事件
1、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事件;
2、5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
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3、船舶溢油1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应急事件
二)重大应急事件
1、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2、50总吨以上,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3、船舶溢油1吨以上,5吨以下应急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急事件。
(三)特大应急事件
1、10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2、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3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3、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船舶溢油5吨以上应急事件;
5、其他造成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事件。
第三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全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辖区内水上交通应急业务总协调,接受湖南省地方海事局的业务指导。
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水上救援的值班和应急事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如特殊情况,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由州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如特殊情况,副指挥长由州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州交通、海事、安全监督、公安、财政、民政、环保、卫生、气象、畜牧水产局、航遒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湘西自治州海事机构,海事机构负责人兼主任。
第九条各县(市)应成立水上交通事故救援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辖区内水上救援工作协调,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各县(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水上救援值班和辖区内应急事件的具体处理以及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条州水上救援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州交通局:
会同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二)州地方海事局:
承担水上救援、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救援;承担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四)州公安局:
参与失火船舶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参与水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控制。
(五)州财政局:
配合州救援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
(六)州环保局:
会同州水上救援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一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七)州气象局:
负责提供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和
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八)州卫生局:
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现场医疗援助。
(九)州畜牧水产局:
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十)州民政局:
负责协调获救人员的善后工作
(十一)州航道管理处:
负责航道的疏浚,标航的设立,确保航道的
畅通。
第^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州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二)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随时掌握应急处理工作的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处理工作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肇事呼救。
在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发生事故船舶的船员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原因、救助要求迅速向就近的海事机构呼救;立即采取措施自救,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附近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和财产,不得逃逸;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三条当得知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收到相关肇事呼救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
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州、县(市)两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立即奔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通讯联络。
通讯联络工作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收集、汇总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紧急报告。
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批准后定向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
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筒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现场施救。
现场施救工作人员应本着“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方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原因调查。
原因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有效地维护现场秩
序,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对其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检查工作,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海事机构事故调查人员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发生的事故,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遇险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一切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工作报告。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第二十五条新闻报道。
水上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稿件,客观、公正的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应急事件:
是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干预,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
(二)船舶:
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装置。
(三)客船:
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四)人员遇险应急事件:
是指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采取救助的应急事件。
(五)火灾或爆炸应急事件:
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应急事件。
(六)水域污染应急事件:
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水域环境危害,需外部力量干预的应急事件。
(七)医疗援助应急事件:
是指在船舶、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应急事件。
(八)其他应急事件:
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水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应急事件。
(九)次生损失:
是指因救援措施不利,造成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派生的次生危害。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