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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知识南通大学

红十字知识(南通大学)

南通大学红十字会全体成员大会及红十字知识介绍会一、红十字运动诞生一个人:

创始人瑞士人亨利杜南(1828.5.8-1910.10.30)一场战争:

起源于战场救护1859年6月24日,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在索尔弗利诺的战争一本书:

《索尔弗利诺回忆录》提出两项建议:

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训练,战时支援军队医疗工作;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历程1859年,索尔弗利诺战争1862年11月,亨利杜南提出两项重要建议;1863年2月9日,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又称日内瓦5人委员会);1863年10月23日,召开日内瓦国际会议,大会一致通过了《红十字决议》,采纳两项重要建议,并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1864年8月8-22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集聚日内瓦,由12国代表签订了《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1875年,伤兵救国际委员会改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组成

(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3)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七项基本原则:

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人道二、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作为救护团体应有识别标志的想法,是由五人委员会的成员之一阿皮亚医生最先提出来的。

1863年10月,他建议采纳白底红十字的臂章作为伤兵救护团体志愿人员的识别标志。

五人委员会采纳了他的意见,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日内瓦公约明文指出红十字标志系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

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体现着当今世界的人道与同情。

红十字标志有三种,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白底红十字,伊斯兰国家使用白底红新月,以色列等对基督教、伊斯兰教都抵制的国家使用红水晶。

1863年月10月26日至29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首次外交会议决定。

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在战场上从事伤员救护的医务人员、场所及其交通工具的保护标志,并将其列入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决议》之中。

翌年又在《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加以明确。

白底红新月是将土耳其国旗上的新月用红色画在白底上而成。

土耳其于是1865年承认日内瓦公约。

1876年在与沙俄交战中,土耳其政府提出:

白底红十字这个标志使信仰伊斯兰教的士兵感到不快。

因此土耳其将改用国旗上的新月用红色画在白底上作为标志。

白底红新月这个标志在1929年被列入日内瓦公约,在伊斯兰国家广泛使用。

29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修订了《运动章程》以引入与红十字和红新月有同等地位的新增标志红水晶。

根据决议,以色列的红大卫盾会与巴勒斯坦的红新月会成为运动的正式成员。

标志的含义:

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标明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标志的使用:

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惟一可以同时使用这三个标志的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则继续使用红十字为其惟一的标志;各国的国家红十字会则必须在红十字标志和红新月标志二者中选择其一。

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interanarionalhumanitarianlaw),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我国常被翻译为国际人道主义法)。

它是指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结合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

国际法包含于国家间的协议(条约或公约)、习惯规则(它由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实践构成)和一般原则之中。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

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

国际人道法的构成国际人道法的主体包含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中。

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约束。

通过进一步的协议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2005年关于新增特殊标志的《第三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得到了补充与发展。

还有若干其它协议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军事战术,并保护某些类别的人员与财产。

目前,国际人道法的许多条款被接受为习惯法即,所有国家均受其约束的一般规则。

有关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

亦称红十字公约,经过1906年、1929年两次的修订与增补。

1949年8约12日重新增订为4个公约,至今仍有效。

第一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兵员境遇公约第二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兵员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第三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公约第四公约:

关于战争中平民保护公约1977年6月8日,又签署了两件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

关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的保护第二附加议定书:

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的保护。

到2006年3月底止,第一附加议定书签署公约国计163国,第二附加议定书签署国计159国。

2005年增加第三附加议定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

保护战争受难者。

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

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原则:

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比例原则:

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5)禁止报复原则:

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

这一原则是绝对的。

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⑴人员:

战俘、平民、医务、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⑵场所、物品:

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保护对象)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⑶自然环境:

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1.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适用于国内紧张局势或动乱(例如孤立的暴力行为)。

该法只在冲突开始后才予以适用,并且平等适用于冲突各方,而不论是哪一方发动的战争。

2.国际人道法区别对待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国际性武装冲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则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既包括正规武装部队与武装反抗团体间的斗争,也包括不同武装团体之间的斗争。

3.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战斗发生在至少两国的武装部队之间(应该注意的是,民族解放战争已被归入国际性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在正规武装部队和可辨别身份的武装团体之间的,或各武装团体之间的战斗。

只有当战斗达到一定激烈程度并延续了一定时间,才可将其认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内乱的特征是因暴力行为而使国内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然而,它并不等同于武装冲突(例如骚乱、派系间的斗争或各派系反对政府当局的斗争)。

四、红十字青少年红十字青少年的宗旨和任务

(1)保护生命和健康;

(2)相互帮助,加强国际友谊;(3)传播红十字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

红十字青少年的历程1870年普、法战争时,荷兰的中小学生利用旧亚麻布自制绷带,以作战伤救护之用;1880年,英、荷波尔战争时,加拿大的学生以枫叶为标志,志愿为红十字会工作;1892年,捷克斯洛伐克摩拉维亚州的妇女委员会倡议组织青少年参加红十字会活动,并向第五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提出了议案;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不少国家的红十字会组织青少年参加救济士兵和战争受难者工作;1922年,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的第18项决议,阐明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作和意义,建议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中小学生中发展青少年会员;1924年,理事会进一步决定,组织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校内为主,但也可以扩展到校外;中国红十字青少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是红十字会履行的七项职责之一。

(2)1988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规定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3)学校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加活动。

卫生救护培训和社区服务是学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4)中国红十字会通过开展海峡两岸红十字青少年夏(冬)令营等活动,增进了两岸青少年的互信和友谊,为沟通和改善海峡两岸关系做了积极的努力。

(5)中国红十字青少年始终保持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的交流与交往,通过参加各国举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增进彼此的了解和友谊。

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在上海创立,起初叫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15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之一;1952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

(1)备灾与救灾;

(2)卫生救护;(3)社区服务;(4)宣传和传播;(5)推动无偿献血工作;(6)红十字青少年;(7)台湾事务;(8)对外交往;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经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的全国性基金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两大系列的公益项目

(1)红十字天使计划

(2)博爱助学计划省、市红十字会一、江苏省红十字会成立于1956年,名誉会长为梁保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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