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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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东兴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以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7〕55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逐步建立我市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执行定额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我市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创新,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节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到2020年,我市试点项目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市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全市要结合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在现有和新建、改造的农田水利水利工程中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全市中型渠灌区(我市无大型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抽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计量到田间出水口,逐步全面配套设置供水计量设施。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全市要确定农业各类水源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

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灌溉面积将农业水权分配给各用水户合作组织、企业组织等,有条件的可分配到用水户,明细水权。

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转让节水量或结转下年使用,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到2020年,全市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小型规模以上灌区农业取水许可实现全覆盖,农业用水基本实现有效管控。

3.加强水资源调配管理。

全市要优先配置外调水、地表水,着力提升用水效率,严格管理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集蓄和其它非常规水源,积极实施经环保处理后的循环水回灌灌区的项目工程建设,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全市水库、山塘、堰坝等灌区管理单位要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为农业灌溉提供优质服务。

4.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结合我市优质金花茶基地、兰花基地、石斛基地、柑橘基地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等建设,大力发展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同时积极推广深松整地、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土壤保水剂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5.创新终端用水管理。

鼓励发展水管单位管理、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细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搞活用水管理经营权。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全市要按照规定结合自治区试点推广经验,测算各个灌区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要求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成本水平。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用途,区别地表、地下水源,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等水价改革模式。

2.增强水费征收、使用监管透明度。

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

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精准补贴和奖励机制。

全市要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用水奖补办法,明确奖补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

市本级每年从财政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对节水效果好、作物经济效益高、对当地财政贡献大的灌区水管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专业服务公司等进行奖补。

奖补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价格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2.多方筹集节水资金。

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收缴的加价水费、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水权转让收入、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

(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全市在现有以及新建或将要改造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建设中,需把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作为前提条件,进一步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明细工程产权。

全市要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及《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进一步明细产权,明确产权移交程序。

财政投资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界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明确管护责任,具备条件的可移交所有权。

3.创新建管机制。

全市要鼓励土地整合或流转,实现土地经营集约化。

根据农业土地经营方式的转变,创新组织发动机制、项目管理机制、运行管护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

通过“受益主体自愿申报,村级平衡公示,群众互相监督,农户自建自管,水利部门统一设计,财政资金监管、确权发证”的建管流程,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创新建管机制,充分调动受益区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三、改革时间步骤

按照自治区要求10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革任务的总体要求,从经验逐步推广、全面总结、整体推进等3个阶段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一)逐步推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2017—2020年)

1.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试点范围。

根据自治区2016年试点经验和推广要求,2017年防城港市选取上思县作为试点县,我市参照上思县的做法,选取本辖区内已建2000亩以上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率先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主要改革任务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机制体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量水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发放水利工程产权和水权证,核定工程水价,落实管护费用,完善管护制度。

2018年在全市所有已建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内逐步推广,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2019-2020年逐步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

2.加强“三同时”制度,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落实到具体项目建设中。

从2018年开始,全市在申报灌区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时,逐步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考虑因素,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全市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编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作为工程验收考核内容之一;对于新建、改扩建的灌区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维修养护工程要逐步将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前期工作中,要将供水计量设施配套纳入设计报告和概预算;在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时,要将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农业水价形成、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工程产权、工程管护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体制的内容编入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在审查审批上,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新的要求予以重点研究;在工程验收移交时,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具体明确到每一个管护主体。

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中去,为全面铺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基础。

3.完善配套设施和机制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市要结合水利现代化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小型农田水利等涉农水利资金,完善灌排体系,健全供水计量设施,逐步实现斗渠口计量收费,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硬件条件。

到2020年底前,全市中型灌区要在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设置供水计量设施,实行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管护主体负责管理和计量。

4.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科学确定用水总量,按照现有灌溉面积、实际取水量和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督促各灌区管护单位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发放水权证,明确灌区取水权。

逐步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

5.统筹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全市要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引领,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体系,规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产权主体的程序要求,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指导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细、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6.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二)全面总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2021—2022年)

在2018—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推广的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掌握全市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完善情况、制度建设和机制建立情况以及体制改革实行情况,对存在实际问题,要及时整改解决,以确保供水计量设施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产权明晰、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用水价格制定合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规范等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软、硬件的基础完善,达到自治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条件。

(三)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3—2025年)

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面向全市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实施斗渠口计量收费,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

要建立由市水利、农业、物价、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执行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调度,严把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

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供水计量设施基础建设资金、农业水价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

水利部门要做好计量设施建设审批、安装、使用、运行和登记,以及农业水权确权和水资源调配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

国土、农业、林业部门在涉水项目建设上严格执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市、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做好信息报送,掌握改革进度

各单位部门要逐级做好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简称市四部门)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三)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要统筹利用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的其他渠道资金,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等,为改革提供资金保障。

(四)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改革氛围

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

市、镇两级主要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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