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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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法
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方法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资金投入大、工程项目多、技术性复杂,工程验收已成为工程管理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内容、程序及方法认真研究.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GPS/GIS等)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网上审批/ERP/CRM等)的应用系统。
一、信息系统工程验收中存在问题
这是因为,我们所实施的信息系统工程从制定工程计划、组织设备工程,进行工程施工,直到工程结束验收完毕,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过程,每个环节都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
但在目前的信息系统工程管理过程中,工程验收成为工程实施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工程验收缺乏足够重视.
工程验收环节是检验整个工程结果成效的重要步骤,也是工程实施工程中最后的检验步骤。
工程合同到底履行到什么程度,是否达到既定要求,只有在此环节才能得到更好的验证.因此,履约验收是工程实施最后的守护者。
然而,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许多管理机关和代理机构只重视设备工程环节,而对履约验收环节很不重视,使工程验收流于形式。
2、验收人员敷衍了事.
由于对工程验收的不够重视,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粗心马虎,直接导致验收结果缺少准确性.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考核,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技术参数忽略不计,严重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3、验收方案科学性差。
验收是对整个工程结果的检验,要真正发挥履约验收的作用,还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验收方案.但是,现在某些工程实施项目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
4、工程验收环节缺失。
有的工程项目根本没有验收环节,或者有验收要求而并未实施,这主要体现在服务类项目的工程中。
例如:
一是对软件系统进行工程实施时,一般在工程实施预算安排、工程执行环节都能够按规定进行,但是却往往忽视了验收环节。
由于软件系统是一项“软”服务项目,与硬件设备相比不容易区分,它不像设备那样可以了解、掌握设备实体组织验收。
类似软件系统验收的特殊要求造成了有些服务类工程项目缺少了验收环节。
如信息安全系统验收等
二是验收中没有工程变更或综合布线系统中无隐蔽工程相关文件。
这样,整个工程验收将存在严重隐患。
二、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分类
工程验收是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由于其处于不同工程阶段、不同工程环境,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如下:
1、按照时间阶段区分:
工程初验(阶段过程验收)及终验
2、按照验收顺序划分:
设备点验及竣工验收
3、按照工程性质区分:
隐蔽工程验收和明示工程验收
4、按照性能区分:
工程功能验收及工程质量(性能)验收
三、为什么要实施信息系统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是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的必要条件
2000年1月30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工程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是保证采购质量的有效措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做好验收工作,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处理,从而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41条规定的主要含义:
一是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二是验收工作要由采购人来组织进行。
三是验收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程资料完整及工程责任清晰的需要
通过工程验收,可以将工程立项直到工程竣工较长时间内的工程全部资料、图纸较整齐地保留下来,同时也便于明确工程责任。
四、信息系统工程验收步骤及方法
(一)验收步骤
1、系统检测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前必须经检测通过,即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正式验收前,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必须向其上级管理部门申请或直接向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未经检测的工程(项目)不能实施工程验收。
(1)检测机构:
——产品检测机构:
国家及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检测机构;
—-工程检测机构:
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授权或认可的省级信息工程监理(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中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由此可见,可见,产品监督检验认证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厂商所销售的IT产品(网络设备及布线材料)进行产品检验,并不适用于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信息系统工程进行监理检测。
信息系统工程(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机房工程、安防监控工程“的检测、监理,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省信息产业厅相关要求实施,以确保工程质量。
当然,在实施信息系统工程检测前,用户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主对工程中所采购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材料等产品进行CMA/CAL产品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
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测评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软件测评或信息安全测评未通过的项目,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2)图纸、资料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同时应报送: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3)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智能大厦(含综合布线系统)的20%-30%;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10%-15%;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2、系统试运行
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前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为业主单位认可。
(1)试运行: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5-30天,并做好试运行记录。
(2)试运行报告:
业主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
内容包括:
——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试运行期间设计、系统集成及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
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附:
工程变更)。
更改审核单可由设计,系统集成单位提出,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
重大变更要报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要经审查认可;
3、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培训内容应征得业主单位同意。
4、系统竣工
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业主单位认可视为竣工。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业主单位与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业主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5、初验合格
由业主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系统集成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施工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组织初验单位写出初验报告。
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初验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见隐蔽工程有关报表)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正式验收前,系统集成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设计任务书(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工程招标书/工程投标书(系统集成商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材料)
(4)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5)工程施工合同(含工程预算表)
(6)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7)项目实施方案;
(8)项目有关的测试报告;
(9)项目试运行报告;
(10)项目用户评价意见;
(11)项目经费决算表;
(12)验收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含有软件开发的项目一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概要设计说明书;
(3)数据及数据库设计要求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操作手册;
(6)用户手册。
资料审查:
(1)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审查。
(2)工程正式验收时,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应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
(3)图纸资料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正确,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
(4)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6、工程终验
验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含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用户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及升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验收组应广泛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并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均为“通过”的,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并且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结果均为“通过”,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整改后再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信息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在作出验收结论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系统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落实措施后,才能正式移交投入使用。
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应建立,落实维修服务制度。
验收不通过的系统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系统集成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再进行验收;系统复测时应适当提高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
验收不合格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如验收再不合格,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
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担方、验收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等应分别对各自所出具的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和项目测评及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与被验收项目技术成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处理。
(二)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工程验收组织及工作程序
(一)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通过试运行和测试合格后1个月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负责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成立工程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工程监理或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实施监督。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业主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
验收组一般为3—7人,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专家验收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验收小组成员中网络、软件等专业人员应综合考虑,配备齐全。
用户验收同时应有项目批准部门(含涉密系统批准部门)的代表参加。
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
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对国家、省级重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和保密、机要等要害单位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规范,规范,严格把关;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工程设计方案,逐项进行审查。
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系统集成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现场检查工程项目总体质量及功能抽查测试。
即对信息系统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例机房、设备通电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软件应用等。
4、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5、专家提问咨询
6、专家组认为需进行的其他程序;
7、专家组宣读验收报告。
六、工程验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工程验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要组织好验收工作。
采购人要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
采购人将采购事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代理采购人组织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很多,有大型项目也有小型项目,有复杂的项目也有简单的项目.采购人在组织验收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及验收能力,开展验收工作。
在通常情况下,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对验收人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
为了增强验收能力,开展验收工作。
在通常情况下,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对验收人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
为了增强验收能力,采购人应当邀请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很多,各行各业都有这类机构,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管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
按照本法规定,如果请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为验收方.
3.验收方的权利与义务。
验收方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最后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书上如实说明,并亲笔签字.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建设单位(业主)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依法组织验收工作.参与验收人员要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不得搞假验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应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如果发现有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所以,工程实施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
工程实施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大对工程实施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工程实施的必备程序。
加强验收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2)有针对性地成立验收小组。
工程实施履约验收小组的构成一般涉及到如下人员:
工程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代理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工程实施监管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也就是说对技术验收环节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的选择要恰如其分。
例如网络工程工程的验收,就要在验收小组中配备必要的网络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且其数量还要达到验收小组人数的一定比例。
(3)确保验收的重点内容。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一是检查工程实施合同的履约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约定(包括合同中的交货时间、货物数量、交货方式等);二是验收所工程产品(尤其是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质量,即检查其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承诺;三是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要符合国家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要由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且检查是否有违规转包的情况发生.
(4)加强验收的纪律约束.由于验收是工程实施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而且是对整个工程行为最后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工程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而且,验收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一个环节。
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纪律约束,规范验收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每名验收人员都要在最后的验收文件上签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于验收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根据其错误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对那些与不法供应商串通一气、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