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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次序,保证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输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保证,达到对运输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进行不断监控、逐级调整、及时反馈和有效激励。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应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第五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贯穿于运输服务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公司经理和车队队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岗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车队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经验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第十五条为搞好安全管理,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7人,负责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执行党和国家颁布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规定。

  2、组织实施安全行车管理方面的措施,落实安全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布置安全运输生产活动。

  3、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析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预防事故工作。

  4、负责开展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法规制度的执行。

  5、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调查、分析、处理各类事故,制定预防事故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运输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生产经验,表彰先进。

  7、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建立车辆的保养和修理制度,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8、负责监督检查车队车辆的正常使用,把所有车辆管好、用好、养好、修好,为车队生产调度部门提供更可靠的安全运输工具。

  9、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做到记载及时、完整、准确,搞好车辆技术资料和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

  10、积极贯彻执行“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安全技术和爱车教育,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再教育。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支持总经理及车队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运输生产的职权,围绕安全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总经理、车队责任制的实施。

  3、经常深入基层、群众,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安全典型,树立榜样,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事迹,表彰先进。

  4、经常参加各种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安全运输生产情况和问题,切实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5、监督各部门对安全运输生产的履行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宣教为先”的方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的培训。

  2、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安排主持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运行、卫生和服务四项评比考核和推广安全运输生产先进经验,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的作业行为,随时接受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3、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分析、处理结案工作,拟写事故责任处理报告,建立事故档案,按时填报安全事故报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索赔手续。

  4、负责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不定期上路检查,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做好路检记录,严格加强考核。

  5、组织召开出车前例检会、安全活动例会和事故分析,做好会议记录。

  6、办理驾驶员、车辆的年度检审工作和肇事驾驶员的处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7、协助调度员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确保行车安全。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7、遵守劳动纪律,树立优良的行车作风,维护社会公德,向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

  8、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我公司指定驾驶员行为“十坚持“和“九不准“。

  十坚持:

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

  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

  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

  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

  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

  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

  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九不准:

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和玩耍;

  不准光脚和穿拖鞋开车;

  不准超速和超载;

  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

  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记录不符的车辆;

  不准饮酒后开车;

  不准动用营运车辆私带学徒学车;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不准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及客货混装。

  第四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制度第二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

  必须参加有关培训部门的培训学习,经公安车管机关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审查考核认为能胜任驾驶工作,签出意见并办理公司资格审查证后,才能上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考聘程序如下:

  1、由驾驶员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寸免冠

  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驾驶员上岗资质审查表”;

  2、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年龄、履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专职安全员到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违法计分及事故情况;

  4、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路面驾驶考核;

  5、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办理公司“驾驶资质审查合格证”并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驾驶。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员本公司车辆:

  1、年龄或身体健康不适合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的;

  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实际驾驶车辆要求的;

  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满12分未消除的;

  5、累计有三次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

  6、被计入行业或其它运输企业黑名单的;

  7、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

  8、对劳改或劳教释放人员应慎重录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培训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一经查出,责令书面检查、扣车停运或开除处理。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车。

  5、驾车时不准打手机、吸烟、闲谈和吃东西,不准穿拖鞋驾车,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车。

  6、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行车。

  7、驾驶员驾车靠站时必须减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车完毕之后才能关门;

  依次进出车站,不准赖站、滞站。

  8、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运行,不得越线运行。

  9、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检审。

  10、严格遵守公司驾驶员的岗位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形,由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出停驾、开除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1、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满足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之一;

  4、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二十五条坚持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保障安全运输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各部门必须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贯穿于:

研究工作时,研究安全工作;布置工作时,布置安全工作;检查工作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工作时,总结安全工作。

  2、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驾驶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教育课。

  公司每季出安全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2期。

  第五章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为降低安全风险,车队各营运车辆必须按公司要求购买保险。

最低保险项目及保额为:

车身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30

  万、乘座及承运人责任险30

  万、新增设备险。

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车队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其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符合所运行线路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员应认真详细的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负责车辆及其证照的审验工作、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并督促修理厂、驾驶员定期按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所有营运车辆每月必须强制停运一天实施车辆保养;

  车辆“保养日”计划由安全员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车辆二级维护、月检及年审按公司《车辆二级维护、月检及年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运行车辆应配备随车灭火器和击碎安全出口的专用手锤等安全防护装置,平时公司应对车装灭火器不时进行抽查,每季应对所属车辆的车装灭火器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各运行车辆灭火器的配装率及有效率应达100%。

  第九条在用设备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使用要求。

每台设备应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实行定人定机使用与保管。

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种设备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修,保证达到使用要求。

  应建立设备分户技术档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

已报废的设备不符安全和技术要求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六章道路运输车辆GPS管理制度为了促进单位安全运输生产,进一步加强车辆GPS监控系统平台的运行、日常管理,充分发挥车辆GPS监控系统监控、调度、限速等管理作用,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并落实专人负责GPS监控平台的管理工作,保证平台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二条监控人员负责做好监控室的监控工作。

实行24小时的不间断的监控,每小时一次或不定时的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监控。

  第三条监控室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仔细的对公司所属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对系统发出的报警信息,记录反映的违规情况,摄像传回照片反映的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第四条驾驶人员要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之始终处于工作正常状况。

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

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及时进行维护。

  第五条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第六条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第七条保证所需费用,确保每月GPS运行服务费用及时缴纳,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八条GPS监控人员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无故损坏设备设施或擅自关闭设备,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根据规定将对主要责任人实施除名。

  第九条通过GPS监控图像观察分析,确认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故意不使用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或拆卸其接头连线的;

  2、故意用物件遮挡探头或移动探头一次的。

  对违规所处罚款,可通过违规人直接缴纳,也可以从违规人员的工资扣除。

所收罚款可用于本单位的安全宣传、安全奖励或安全问题整改。

  第十条对一个评比季度中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严重违规的驾驶员,必须责令其下车参加安全学习班;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应予以辞退。

对公司点名批评,或媒体反映,或旅客举报的违规车辆及责任人员,在经单位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后,应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公安技术安全部门。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及规定,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性的车辆、车库和其他办公、作业场地,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

  遇到严重危及生命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新员工以及到公司学习、培训、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准参加客运营运或单独操作。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属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

  第四十四条工作前,必须按规定和技术要求备好安全防护用品;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交由他人操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运输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员工应与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六条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置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八章事故处理及事故统报第三十一条车队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下大力气杜绝违章行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接到驾驶员事故报案后应根据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队、医院、相关保险公司,并组织安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责任明确、经济损失小、无人员伤亡可适用交警队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事故,驾驶员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尽快恢复交通;

  若不能协商一致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由公司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当日内写出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由公司领导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结案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须将所有索赔依据整理好,交给分公司安全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内勤人员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有索赔资料均须备份存档。

  第九章重大事件应急预案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切实做好应急事件准备工作。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1、应急事件处理的机构是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2、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在事件发生前应完成职责分工;

  3、应完整统计事故发生时所须用到的联系方式;

  4、保证安全基金的资金稳定和随时到付;

  5、进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员工培训。

  第四条发生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在接到重特大事件,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这一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重特大事件的报告的领导,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与处置、预防和控制措施,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尽力防止事态的扩大,以最大程度减小突发事件的损害和影响。

  第五条发生重特大事件,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有关领导赶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组织抢救伤者及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在外地的,应配合参与处理的人员就配合事发当地的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凡计分满12分或三次违章未接受处罚的,一律强制停运七天,待消除计分或接受处理后方可重新上车。

第三十三条凡在三年内有两次计分满12分或多次违章不听劝阻的驾驶员,一律进入“黑名单”,严禁再次进入营运驾驶员了队伍。

  第三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发生轻微事故的,对肇事直接责任人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事故罚款由专职安全员执行,所收罚款可用于安全宣教等。

  营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其肇事直接责任人应按下列比例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1、负全部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30%;

  2、负主要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25%;

  3、负同等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15%;

  4、负次要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5%。

  其余赔偿数额由公司的安全基金支付,安全基金不足以支付部分由公司年度经营收益支付。

  第三条对管理不严、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发生多次重大安全事故,或四项事故指数超标,影响到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且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有关管理人员,由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觉得,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九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作业,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驾驶员作业范围的,应由驾驶员立即排除方可运行。

属于修理范围的应限时修复,不许带病行驶。

  2、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天必须上路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二次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每月至少与每台车见面两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公司领导每月至少上路抽检一次,重大节假日必须上路检查。

  4、公司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人盯车”包车安全管理;包车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要对所包车辆检查一遍。

  第七十条坚持交通、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未遂事故情况,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采取预防措施,实现安全运输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2、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从事工作有关的劳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称工伤事故。

  3、工伤事故分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等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和其他伤害。

  4、工伤事故报告:

如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安全部。

轻伤者在三日内填写“事故登记表”上报,重伤以上事故要拍照上报、存档。

  5、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特别重在伤亡事故,在当天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市劳动局、检察院和市总工会。

  6、员工受伤不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车管部进行分析,不作工伤处理。

  7、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事故档案。

  8、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重伤、重大未遂事故由车队调查、分析;死亡、重大伤亡,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参加。

  9、伤亡事故一般应在二个月内结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重伤、多人事故由上级部门批准结案;死伤事故由交警部门、法院批准结案。

  10、凡发生责任工伤事故,除不作工伤处理外,并应对隐瞒事故者予以经济制裁。

  第十二章安全例会制度第四十八条公司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1、公司每周一晚上组织车队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周会。

  2、公司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全体员工及驾驶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章安全行车目标管理第五十一条行车安全目标管理

  1、行车事故频率低于

  1.7次/百万车公里

  2、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1次/百万车公里

  3、事故伤人率低于

  1.39人/百万车公里死亡人数统计按责任折算为:

全部责任为1;主要责任为

  0.75;

  同等责任为

  0.5;次要责任为

  0.25;无责任为0。

  第十四章安全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一条依据交通部《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增加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基金的适用对象为正常使用的营运车辆。

  第二条安全基金采用按车收取的办法进行统筹。

每车每月应缴纳安全基金200元,交由财务部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可免交当月安全基金:

  1、正在大修、改型的车辆;

  2、车辆肇事修复或肇事被扣,期间一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安全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1、用于事故处理时提取比例为70%。

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处理的垫付、周转或开支。

  2、用于安全宣教时提取比例为10%,这部分资金用于安全宣教、安全竞赛奖励或开支。

  3、用于安全奖励时提取比例为20%,这部分划为每季度安全评比的奖金。

  第五条安全基金支取和使用必需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和手续。

凡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支取使用,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安全基金的补偿凡参加并按规定缴纳了安全基金的,当发生事故在扣除保险公司和事故对方的赔偿金额后,其按保险公司规定计算的损失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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