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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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
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
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7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8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0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的
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1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让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
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
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
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3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涉及人数100人以下,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100人,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000元罚款
15
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6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7
用工单位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8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情节轻微,涉及人数不超过5人,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涉及人数5人至20人,
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20人至50人,
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涉及人数超过50人的,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以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9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向3人以下收取费用,或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严重
向4-7人收取费用,或涉及金额超过200元不满5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向超过7人收取费用,或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20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罚款
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满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满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1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罚款
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满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不满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或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2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罚款
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轻微
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满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