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3工业园区.docx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3工业园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3工业园区.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3工业园区
ICS
C78
备案号: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404.3—201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Specialequipmentsafetymanagementguidelines
——第3部分:
工业园区
(报批稿)
2011-09-01发布2011-10-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DB50/T404-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分成七个部分:
——第1部分:
区县(自治县)
——第2部分:
乡镇(街道)
——第3部分:
工业园区
——第4部分:
安全监察部门
——第5部分:
使用单位
——第6部分:
生产单位
——第7部分:
检验检测机构
本标准为DB50/T404-2011第3部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长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胡先明、龙远明、吴晓川、曾祥吉、周云峰、陈凤霞、姜宁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第3部分:
工业园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园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经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29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10〕1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259号)
3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SpecialEquipmentSafety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Specialequipmentsafetyinspectors
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3.3
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4
使用单位user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Specialequipmentoperator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6
锅炉Boiler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7
压力容器PressureVessels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8
压力管道Pressurepipe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9
电梯Elevator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10
起重机械Liftingmachinery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11
客运索道PassengerRopeway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2
大型游乐设施amusementrides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Site(plant)withinthespecialmotorvehicle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4
安全附件safetyaccessory
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5
安全保护装置safetyprotector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6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Keymonitoringspecialequipment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a)额定出口压力>2.5MPa,且额定出力≥35t/h的蒸汽锅炉;
b)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锅炉、蒸汽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c)容积>200m3球形压力容器;
d)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
e)高压、超高压容器;
f)移动式压力容器;
g)居民区内、城镇中心区、人口稠密区盛装易燃易爆、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h)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
i)6人以上(含6人)医用氧舱;
j)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k)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l)缆索吊、冶金起重机械、额定载荷为5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m)客运索道;
n)A级大型游乐设施。
3.17
定期检验Periodic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18
监督检验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3.19
重大事故隐患Majoraccidents
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20
一般事故隐患Generalaccidents
是指3.19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
3.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Emergencyrescueplanforspecialequipment
是指面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3.22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gatheringplaces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
3.23
未遂事故Nearmisses
指由设备故障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3.24
故障Fault
设备或系统在使用中出现不能符合规定性能或丧失执行预定功能的偶然事故状态。
3.25
黑名单制度Blacklistsystem
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违规、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按程序进行记录和评定,由政府或监察部门定期进行公告,使其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从而起到约束作用,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3.26
工业园区IndustrialPark
是指经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建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业产品集中生产基地。
3.27
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Industrialparkspecialequipmentsafetymanagement
是指负有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检查活动的总和。
3.28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Enterprisesafetymanagementofspecialequipment
是指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使用单位)为了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检查、操作和考核活动的总和。
4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人体系
4.1组织机构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确定一个内设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2人员配备
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分工1名副职领导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4.3责任人体系
4.3.1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3.2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工业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
4.3.3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是所分管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的分管责任人。
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