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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监控要点0817

高空作业、临边洞口、操作平台、危险源识别对策措施

作业/设施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强制性条文索引

高处作业

临边洞口及电梯井道

(1)临边洞口及电梯井道内的防护措施设置。

(2)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1)巡视检查临边洞口及电梯井道内是否及时设置防护设施。

(2)巡视检查搭设的临边防护栏杆和封闭、洞口采取的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装栅门等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巡视检查防护设施是否牢固和固定。

(1)JGJ80-91强制性条文3.1.1,3.2.1条。

(2)3.1.3,3.2.2条。

悬空作业

(1)牢靠的立足处。

(2)临时安全措施。

(1)巡视检查构件吊装、管道安装、模板支撑和拆卸、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门窗作业等悬空施工时有否稳定的立足点,严禁站人和行走的部位是否有人行走和站立。

(2)巡视检查危险处是否设置临时安全设施。

(3)督促施工方在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扣再行作业。

(1)、

(2)4.2.1,4.2.3,4.2.4,4.2.5,4.2.6,4.2.8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

(1)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设置。

(2)移动时的安全性。

(3)施工荷载。

(1)检查操作平台是否安装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

(2)检查轮子和平台的结合是否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是否超过80mm。

(3)巡视检查平台上是否标明容许荷载值,是否超载。

(4)督促施工方在平台移动时应有专人监护。

(1)、

(2)5.1.1条。

(3)5.1.3条。

落地式操作平台

(1)独立设置。

(2)施工荷载。

(1)检查操作平台是否违章与脚手架连接。

(2)巡视检查平台上是否标明容许荷戴值,是否超载。

(2)5.1.3条.

悬挑式钢平台

(1)独立设置。

(2)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3)施工荷载、堆放高度。

(1)检查钢平台是否违章与脚手架连接。

(2)检查钢平台设计、构造、搁置、拉结、吊运及锚固安装是否符合施工方案,使用时有否专人检查和修理。

(3)巡视检查钢平台上是否标明容许荷载值,是否超载或超高。

(2)5.1.2条。

(3)5.1.3条。

安全通道(防护棚)

(1)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2)搭设和拆除方法。

(3)独立设置。

(1)检查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半径内的通道是否搭设双层防护棚。

(2)巡视搭设和拆除时是否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是否上下同时拆除。

(3)检查安全通道是否违章与脚手架连接。

(1)5.2.5条。

(2)2.0.9条。

 

落地式悬挑脚手架危险源识别对策措施

作业/设施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强制性条文索引

落地式脚手架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

脚手架立杆的地基承载力

(1)地基承受架体荷载。

(2)使用过程中临近管沟开挖。

(1)实地抽查并检查软土地基处理记录和回填土夯实记录。

(2)督促施工方遵循先开挖管沟后脚手架搭设的原则。

遇特殊需要,督促施工方先加固后开挖。

(1)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强制性条文7.1.5。

脚手架材质

(1)钢管严禁打孔。

(2)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滑丝等质量问题。

(1)核查钢管和扣件的合格证明文件。

(2)目测钢管和扣件的表面质量。

(1)3.1.3条.

(2)8.1.3条.

脚手架搭设

(1)搭设人员持证上岗。

(2)脚手架步距、立杆间距、连墙杆间距。

(3)连墙杆、剪力撑设置。

(4)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构造、扫地杆、二杆接长、横向斜撑、搭设高度及螺栓紧固。

(5)四排一隔离。

(1)检查搭设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检查搭设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

(3)巡视检查脚手架步距、立杆间距、连墙杆和剪力撑设置、横向水平杆构造、二杆接长方式、扫地杆和横向斜撑设置等是否符合施工方案。

(4)抽查螺栓紧固情况。

(5)巡视检查是否从第二排起设置四排一隔离,脚手架与墙面的空隙处有否安全防护设置。

(6)督促施工方报审《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核查《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表》,抽查部分项目的验收结果和与实际搭设的相符性以及和施工方案的相符性。

(1)9.0.1条

(2)5.3.5条。

(3)(4)6.2.2,6.3.2,6.3.5,6.4.2,6.4.4,6.4.5,6.6.2,6.6.3,7.3.1,7.3.8条。

脚手架使用

(1)施工荷载。

(2)悬挂、固定其他设施。

(3)易燃物品堆放。

(4)使用期间违章拆除连墙杆、扫地杆、水平杆和四排一隔离。

(1)巡视检查有否施工荷载超载或堆物不均匀现象。

(2)巡视检查有否将模板支架、缆风绳、输送泵、起重设备等固定、悬挂在脚手架上。

(3)巡视检查有否拆除连墙杆、扫地杆、水平杆、四排一隔离及其他物件现象(重点是装饰阶段),有否竹笆、安全网损坏、空缺现象。

(4)抽查脚手架的维修保养记录。

(1)9.0.4条.

(2)9.0.4条.

(3)9.0.7条.

脚手架拆除

(1)连墙杆拆除。

(2)程序拆除。

(1)检查拆除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检查拆除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

(3)阶段性旁站监理有否高空抛物现象。

(4)巡视检查连墙杆是否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5)巡视检查有否上下同时作业或单边拆除现象。

7.4.2条

 

高吊、大型机械设备危险源识别对策措施

作业/设施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强制性条文索引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

塔吊安装

(1)安装单位资质。

(2)塔吊基础验收。

(3)安装时的监护。

(4)安装时的天气条件。

(5)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

(6)电气设备。

(7)附着装置。

(1)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安装单位的专项资质证书。

(2)检查安装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检查塔吊基础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钢筋隐蔽验收、基础砼截面尺寸隐蔽验收和基础砼试件强度报告等资料是否符合施工方案。

(4)检查安装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监护。

(5)检查安装作业是否在白天进行六级以上大风时是否停止安装。

(6)督促施工方报审《施工机械、安装设施验收核查表》,核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7)检查附着装置是否按施工方案设置。

(1)JGJ33-2001强制性条文4.4.6条。

(5)2.0.9,4.1.8条。

(6)3.1.7,3.1.8,3.1.11,3.6.17条。

塔吊加节

(1)加节时的天气条件。

(2)加节后的自由高度。

(1)检查加节作业是否在白天进行,四级以上大风时是否停止加节。

(2)检查加节后的自由高度是否符合施工方案。

(3)核查《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表》。

吊装作业

(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吊装安全事项。

(3)多台塔吊防碰撞措施。

(4)安全保护装置、电器设备和附着装置的维修保养。

(1)巡视抽查驾驶员、起重指挥的上岗证。

(2)巡视检查是否有未执行“十不吊”和其他违章吊装情况。

(3)检查多台塔吊作业时有否防碰撞措施。

(4)抽查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记录。

(1)2.0.1,4.1.5条

(2)2.0.8,4.1.10,4.1.12,4.1.16,4.2.6,4.2.10条。

(3)2.0.9条。

塔吊拆除

(1)拆除单位资质。

(2)拆除时的监护。

(3)拆卸程序。

(1)检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拆除单位的专项资质证书。

(2)检查拆除方案是否已上报区(市)安监站。

(3)检查拆除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巡视检查是否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拆卸。

(1)4.4.6条.

 

基坑支护、桩基土方危险源识别对策措施

作业/设施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强制性条文索引

基坑工程

基坑支护施工

(1)围护结构施工质量。

(1)当围护结构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相关资料。

(2)检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

(3)检查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4)旁站监理钻孔灌注桩、深层搅拌桩、SMW工法、土钉墙等围护结构的重要工序施工。

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原则。

(2)不稳定或欠稳定边坡施工原则。

(3)土方开挖过程中的碰撞和超挖。

(4)排水和降水。

(1)当土方开挖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相关资料。

(2)检查挖土机司机和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核查《挖土机械合格证明书》和《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

(4)巡视检查施工机械的作业位置是否符合施工方案,其他人员是否进入挖土机作业区域。

(5)巡视检查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是否同设计工艺一致,是否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

(6)巡视检查对不稳定或欠稳定边坡是否按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7)巡视检查开挖过程中是否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地原状土。

(8)检查基坑四周是否设置排水沟,基坑有否严重积水现象。

应采取降水措施的检查降水效果。

(9)抽查挖土机械的维修保养记录。

(1)GB50202-2002强制性条文7.1.3条.

(2)GB50330-2002强制性条文15.1.2条.

(3)JGJ120-99强制性条文3.7.5条。

(4)JGJ120-99强制性条文3.7.2条

安全措施

(1)临边防护措施。

(2)垂直作业的上下隔离措施。

(3)上下通道设置。

(1)巡视检查临边处是否设置防护栏杆,是否牢固可靠。

(2)巡视检查上下两层垂直作业时有否防止坠物伤人的隔离措施。

(3)巡视检查是否设置斜道等上下通道。

基坑变形监控

(1)一级边坡信息施工法。

(2)围护结构和边坡的位移和沉降。

(3)基坑周边荷载。

(1)检查一级边坡工程是否采用信息施工法。

(2)督促施工方定期对围护结构和边坡的位移和沉降进行监控测量,督促施工方按时提交测量数据,发现报警数值时督促施工方处理。

(3)巡视检查基坑周边堆物荷载和施工机械施工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有否超堆荷载和施工机械施工不合理情况。

(4)巡视检查基坑周边地面有否开裂、沉降现象。

(1)GB50330-2002强制性条文15.1.6条.

(2)GB50202-2002强制性条文7.1.7条.

(3)JGJ120-99强制性条文3.7.3条.

 

施工用电危险源识别对策措施

作业/设施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强制性条文索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建筑物、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施工时与线路的距离

(1)建筑物(脚手架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操作距离。

(2)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距离。

(3)起重机械或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水平距离。

(4)开挖沟槽时与埋地电缆的安全距离。

(1)督促施工方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2)巡视检查有否违章作业情况。

(3)地下作业前督促施工方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

(1)JGJ46-88强制性条文3.1.2条。

(2)3.1.3条

(3)3.1.4条

(4)3.1.5条

用电设施的接零和接地

(1)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接零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零。

(2)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的接零或接地。

(3)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系统的安全措施。

(4)电力系统的相线和接零。

(5)用电设备的漏电保护。

(1)巡视抽查各种用电设备的接零、接地、漏电保护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2)抽查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是否设置绝缘台。

(1)4.1.1条

(2)4.1.3条

(3)4.1.5条

(4)4.1.7条

(5)4.3.7条

线路配线和架设

(1)架空线材料和室内配线材料。

(2)架空线架设和电缆架设。

(3)负荷保护。

(4)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电源线长度。

(1)巡视检查线路配线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2)巡视检查线路架设是否存在乱拖、乱拉、乱接现象。

(3)巡视检查电线是否存在老化、破损、未包扎等现象。

(4)抽查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爆易燃物邻近的线路有否过负荷保护措施。

(1)6.1.1,6.3.1条。

(2)6.1.2,6.2.1,6.2.4,6.2.7条。

(3)6.1.17条.

(4)8.5.1条.

配电、开关、线路维修

(1)悬挂停电标志。

(2)停、送电专人负责。

(3)停、送电顺序。

(1)督促施工方在电器、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并由专人监控。

(2)督促施工方在停、送电时应有专人负责。

(3)督促施工方在停、送电时应按强制性条文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5.1.8,7.3.4条。

开关箱

(1)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2)电源线连接。

(1)巡视检查每台用电设备是否有各自开关箱,并符合一机、一闸、一漏原则。

(2)巡视检查进入的电源线是否违章用插销、竹片等连接。

(1)7.2.5,7.2.7,7.2.9条

(2)7.2.15条

熔断丝

(1)熔断丝材料

(1)巡视抽查是否用不符合规格的熔断丝代替。

(2)巡视抽查是否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1)7.3.10条

特殊场所用电

(1)36V电压使用范围。

(2)24V电压使用范围。

(3)12V电压使用范围。

(1)检查特殊场所是否使用安全电压,使用安全电压范围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1)9.2.2条

电气焊作业

焊机

(1)焊机放置

(2)电源线

(3)安全防护装置

(1)巡视检查焊机是否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2)检查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是否在5m以内,二次长度是否在30m以内。

电源线有否老化、破损现象。

(3)巡视检查焊机接零、漏电保护、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4)核查《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中验收结果与焊机实际情况的相符性。

(1)

(2)JGJ46-88强制性条文8.5.1条。

(3)JGJ46-88强制性条文4.1.1,4.3.7,7.2.5。

气瓶

(1)氧气瓶

(2)气瓶的使用的管理

(1)抽查氧气瓶是否安装减压器。

(2)抽查气瓶存放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JGJ33-2201强制性条文12.14.16条。

电气焊

(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个人防护

(2)动火证

(3)防火安全措施

(1)巡视抽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抽查操作人员是否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有否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2)抽查是否按照一、二、三级动火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3)巡视抽查焊接现场安全区域内有否易焊易燃物品,高空焊接时焊花散落区域下方有否引火材料,有否专人监护并有防止火灾发生的安全措施。

(4)督促施工方对承压容器、装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容器以及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禁止擅自焊接、切割,因特殊需要需焊接、切割时应有安全措施。

(1)JGJ33-2001强制性条文12.1.2条。

(3)JGJ46-88强制性条文8.5.1条。

JGJ33-2001强制性条文12.1.9,12.1.11,12.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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