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居住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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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居住证制度

内蒙古居住证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出台居住证制度实施意见表明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制度基本已经落地以下内容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居住证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

问:

什么时候可以申领居住证?

答:

意见中具体没说什么时间只说了“xx年年内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但有关方面表示预计在七月份可以申领

问:

什么条件可以申领?

答: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

问:

居住证持有者有什么权利?

答: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是不是好期待呀?

小编也是啊

好了下面附上《意见》原文供大家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xx〕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25号)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公安部、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精神促进自治区人口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居住证是国家法定的公民异地居住证件关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同时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切实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

2.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做到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做好协作配合确保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xx年年内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一)准确把握居住证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

(二)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制发登记凭证

(三)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人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四)严格居住证办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保障《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各地自行印制;首次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住证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现居住处所证明向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居住证持有人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后有效期延长一年;逾期未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签注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签注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做好暂住证与居住证制度衔接

各地区要做好暂住证与居住证制度的衔接工作在居住证正式制发之前继续向本地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流动人口发放暂住证提供相应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办理暂住证的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六)落实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政策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xx〕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xx〕3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户籍制度中有关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法制、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逐步扩大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3.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公共服务及便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基础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及办理婚姻登记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措施或办法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依法依规科学制定

四、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综合共享

各地区要将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积极依托我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建立“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为推进建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五、各自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推行居住证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提升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改善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能力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居住证制度关系到广大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成立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分配任务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相关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制定措施各盟市要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居住证制度的具体办法自治区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措施按照“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服务为先、综合管理”的工作思路围绕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保障落实经费为了减轻居住证办证人的负担实现居住证科学使用管理我区居住证采用可擦写式IC卡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制证的方式办理制作各地区要根据我区居住证管理模式将制证、前期信息采集及后期签注设备、证件工本费、信息系统建设和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聘请流动人口协管员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基础保障措施切实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四)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居住证制度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实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督导检查严格纪律各地区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检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违规办理居住证、损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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