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六公主坟绿化及安置房用地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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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六公主坟绿化及安置房用地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朝阳区六公主坟绿化及安置房用地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是朝阳区六公主坟绿化及安置房用地项目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依据。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朝阳区望京地区,分为南、中、北三个地块,南侧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至北四环东路,南至现状公园,西至现状公园,北至北四环东路;中间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至北京龙韵国际公园西侧现状围墙,南至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南侧现状路、南侧围墙及三联汽车技术服务公司南侧围墙,西至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东路中国石油加油站东侧围墙、京承高速,北至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南侧现状路;北侧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至银领国际项目及河荫西路,南至湖光中街,西至京承高速,北至北小河(具体以规划批准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经公开协商、摇号确定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依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等合法证明材料载明予以认定。

第七条 本方案所称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原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上记载的面积为准,宅基地上房屋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

(二)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等合法证明材料的,房屋面积认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中“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和“1982年以前划定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之规定,先由乡级规划部门和村委会共同认定其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再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记载认定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没有相关证明记载的以实际测量为准,但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室、二层以上房屋以及原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

 

第二章 补偿

第八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九条 货币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搬迁补偿

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三)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四)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临时安置费。

具体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发放期限为4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以一居室4000元/月、二居室5000元/月、三居室6000元/月的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临时安置费。

回迁安置房屋的交房日期暂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屋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外迁安置房屋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

3.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到2017年4月30日仍未收到产权调换房屋交验通知,征收人以本标准按月向被征收人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至回迁安置房屋交验之日止。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条件的,征收人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具体标准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补偿

1.搬迁费:

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

电话移机费:

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

500元/户;空调移机费:

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

400元/台;宽带移机费:

400元/户。

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

 

第三章 产权调换

第十条 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回迁安置房”)和世华泊郡项目的外迁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外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只能在上述房源中选择一处进行产权调换,不得跨房源选房。

第十二条 回迁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根据本方案第九条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每平方米30000元的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

可购买房屋的面积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3倍。

如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倍小于最小回迁安置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购买一套最小面积的回迁安置房。

第十三条 外迁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用被征收房屋与外迁房按照面积换面积的原则进行调换,调换面积部分双方互不结算差价。

按此方式调换后,征收人按本方案给予被征收人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的补偿,不再给予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调换外迁房的标准为1:

1.6,即1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可以调换1.6平方米的外迁房。

被征收人调换房屋的总面积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6倍,调换房屋的总套数不能超过三套。

可调换外迁房面积多于实际所选外迁房屋面积的,多出的部分折算回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如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6倍小于最小外迁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调换一套最小面积的外迁房。

外迁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1.6倍的部分的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6500元。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顺序

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先签协议先选房,不做预定和留选。

 

第四章 补助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或者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本址内的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可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范围包括: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人员;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人员。

(三)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特殊困难补助,残疾人员50000元/证;低保人员50000元/证;大病人员50000元/人。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以内签约搬迁的,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20000元的奖励费。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以内签约搬迁的,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00元的自行购房奖励。

 

第六章 结算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结算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以内签约搬迁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补助及奖励金额总额。

计算公式:

补偿、补助及奖励总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奖励费+自行购房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补助金额总额。

计算公式:

补偿、补助总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回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结算

(一)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以内签约搬迁的,用被征收房屋价值减去所选房屋面积乘以所选房屋结算单价,加上本方案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补偿、补助及奖励金额总额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

产权调换结算总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所选房屋面积×所选房屋结算单价+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奖励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用被征收房屋价值减去所选房屋面积乘以所选房屋结算单价,加上本方案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补偿、补助金额总额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

产权调换结算总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所选房屋面积×所选房屋结算单价+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外迁房产权调换结算

(一)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以内签约搬迁的,可调换房屋面积超过所选房屋总面积的,用可调换房屋面积减去所选房屋面积后的差额面积除以1.6再乘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单价,加上本方案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补偿、补助及奖励金额总额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

产权调换结算总金额=(可调换房屋面积-所选房屋面积)÷1.6×被征收房屋价值单价+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奖励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以内签约搬迁的,可调换房屋面积低于所选房屋面积的,用可调换房屋面积减去所选房屋面积后的差额面积乘以所选房屋结算单价,与依据本方案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补偿、补助及奖励金额总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

产权调换结算总金额=(可调换房屋面积-所选房屋面积)×所选房屋结算单价+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奖励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以外签约搬迁的,可调换房屋面积超过所选房屋总面积的,用可调换房屋面积减去所选房屋面积后的差额面积除以1.6再乘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单价,加上本方案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补偿、补助金额总额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

产权调换结算总金额=(可调换房屋面积-所选房屋面积)÷1.6×被征收房屋价值单价+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

(四)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以外签约搬迁的,可调换房屋面积低于所选房屋面积的,用可调换房屋面积减去所选房屋总面积后的差额面积乘以所选房屋结算单价,与依据本方案第九条第二至六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补偿、补助金额总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征收人进行结算。

计算公式:

产权调换结算总金额=(可调换房屋面积-所选房屋面积)×所选房屋结算单价+搬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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