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释难云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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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释难云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
他释难云:
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故。
从这以下,是对方为了解开上面自宗对他的妨难而做的补救。
他说:
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是他性的,然而不会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
因为因和果之间是特殊的他性,能够现见到称之为因的法及称之为果的法,是由决定的关系而安立的,并不是任意的两个他性的法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
具体如下颂所说。
颂曰:
由他所作定谓果 虽他能生亦是因
从一相续能生生 稻芽非从麦种等
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果法,而必须是由这个因所造作出来的法,才决定称它为“果”。
一个法虽然与果是他性的,但由它能够出生这样的果法,才决定说这个法是“因”。
也就是说,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才成立这他性的两个法是因果:
一、要从属于同一个相续;二、是前刹那的法,具有能生起后法的功能,具足这两个条件的法才称之为“因”,才由它能生起果。
并不是由非同一相续所摄的其他法能生果,也不是由虽属同一相续,但在它后面存在这样的法能生出果。
所以,稻芽唯一由属于同一相续,在它之前具能生功能的稻种而生,而不会是从其他相续所摄,或者说虽然是同一相续,但是是后刹那的法中出生。
以此说明稻芽不是由麦种等所生,也就是不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过失,而是由特定的、具足条件的能生法才生起所生法的。
若法为他法所作,定说此法是他法之果。
若法能生此果,虽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
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
如果一个法是由他法所造作出来的,就可以决定说这个法是他法的果。
如果一个法能生起这个果法,虽然是他性的,但也是这个果法的因。
因为唯有特殊的他性才是因果法,并不是任何他性都是因果法。
意思是说,依然是他性,但是要有特殊的条件才能成为因果,并不是任何他性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
这样就不会成一切他法都能出生他法了。
那么,是什么特殊条件呢?
要从一相续摄及能生者,乃生果法。
若相续异如麦种等,或虽是一相续摄而非能生者,如前刹那不从后刹那生。
故非从一切而生一切也。
限制的条件就是:
需要是属于一个相续所摄,而且要有能生果的功能,这样的法才能出生果法。
如果与此相违,是属于不同的相续,像麦种等,就不会出生稻芽。
或者,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但不是有能生性质的法,前刹那不会从后刹那生,只能是后刹那从前刹那生。
这样就是要限定条件,要属于同一个相续,要属于之前的能生法,这样才能由它来生果。
就好比说,在从稻种出生稻芽的整个过程中,首先,决定是与稻芽同一个相续的种子在它前面作为能生,才出生这个稻芽的,其他相续的法不可能生它,像麦种就不会生出稻芽。
还有就是,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但是稻芽之后的刹那不可能出生这个稻芽。
所以,不会有:
以是他故,成一切生一切的过失。
而应该是:
以是他故,且具——同一相续所摄,是前刹那能生之法,这样的条件,才能出生彼果。
此不应理。
且问说因果者曰:
汝说唯稻种子是稻芽因,余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种果,余非彼果。
由何因缘决定如是?
我们说这是不合理的,对讲说因果的人发问:
你说只有稻种是稻芽的因,其他法不是稻芽的因;只有稻芽是稻种的果,其他法不是稻种的果,这是以什么原因决定这样的呢?
意思是问对方,这样决定因和决定果的理由是什么。
若谓见其决定故。
对方回答说:
我们是亲眼见到这种因果决定的,就是这个种子只会生出稻芽,不会生其他法,这是因决定;而这个稻芽只会从稻种中生,不会从其他法中生,这是果决定。
更当问曰:
何故见其决定如是?
自宗再问对方:
你是以什么原因,见到这样因果决定的?
若但说云:
由见其决定故说见其决定,不能说明见其决定之理由,则不能救前说众过。
如果对方仅仅回答说,就是因为我们见到这样的因果决定,所以说“见到因果决定”。
也就是,明明就是见到了这样的因生这样的果,就可以决定了,不必要别的理由。
这样其实他是说不出决定的理由来,也就不能挽救前面自宗给他发的过失。
这里隐含一个意思:
如果说是见到了“种子决定生他法的果”,那么是以什么见到的?
如果说是以眼睛见到的。
但眼睛见能成为证明因果的量吗?
这里承许的是真实他性的种子生他性的芽,但其实这根本就不是能现见到的事。
复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无差别,即此亦能违害他宗。
而且,众所周知,他性遍通于一切别别的两法,在这方面没有差别。
所以对方难以避免上述过失。
对方认为,像稻种和稻芽这样的两个法是特殊的他性,所以才立为因果,而其他的法之间不是特殊他性,所以就不成为因果。
但我们说,真实的他性,对于一切法来说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他性和一般他性的差别。
因为所谓的“他”,就是两个实法各自具有自己不同的体性,毫不相关。
如果此法是依于彼法才生、才现,这可以说他们有关系。
但是彼此都是自性成就的法,谁也不是靠谁生的,能有什么关系呢?
就像柱子与瓶子一样。
这样把全世界所谓的实法放在一起,它们都可以叫他性。
既然说是一个已经成就自体的法可以生另一个成就自体的法,那就等于承许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生出其他的法。
也因此难以回避“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过失,因为在他性上相同,而所谓的“特殊他性”是不成立的。
颂曰:
如甄叔迦麦莲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
非一相续非同类 稻种亦非是他故
你如果说,甄叔迦花、麦种、莲子等不能生出稻芽,理由是:
不具能生的势力;不属于一个相续;不是同类的前刹那。
那么我就说,稻种也不生稻芽,同样不具有生稻芽的功能;和稻芽不属同一相续;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
因为同样是他性的,是自性的他体。
所谓的“他”,就是已经存在的两个实法。
这样,稻种的自体已经有了,稻芽也有了自体,就像张三和李四一样。
这样就不能说稻种有生稻芽的功能。
也不能说稻种和稻芽属于一个相续,就好比同时存在的东江和西江不是一个相续那样。
所谓一个相续是川流不息的,是从前前出现后后的,而两个同时存在的法怎么属于一个相续呢?
更不可能是这个相续中前刹那的同类。
因为是自性他体的缘故。
如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许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续所摄,非是同类。
这是应成派以“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来反破对方。
首先把对方的主张拿出来:
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由于是他性的法,不承许它们能生稻芽,因为:
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不是和稻芽同属一个相续,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
如是稻种亦应不具足所说之差别,以是他故。
那么同样的道理,稻种也一样不具足以上所说的差别,就是说稻种也不能出生稻芽,也没有能生稻芽的功能,也和稻芽不属于同一相续,也不是稻芽这一相续上前刹那的同类法。
因为是别别他性的缘故,如东山和西山。
也就是说,A是实法,是已经自性成就的法,不观待其他,B也是实法,也是自性成就的法,就像左手有的时候,右手已经有了那样。
所以说这两个法的产生,谁也不可能观待谁。
也就是同时存在的他体法,是不可能成为能生所生的。
如果认为虽然是他体的法,但是能由此生彼,那就必定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的过失。
原因是,在他性上面,根本没有差别。
如是已破他生之他,今当宣说因果之他非有。
颂曰:
芽种既非同时有 无他云何种是他
芽从种生终不成 故当弃舍他生宗
其实,安立因果是“他性”,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呢?
种子没变坏决定不会有芽,既然芽和种子不是同时存在,也就不成为他性,怎么能说种子与芽是“他”呢?
所谓的芽从他性的种子生,终究不成立。
所以应当舍弃他生的观点。
如现有弥勒与邬波笈多,互相观待乃见为异。
然种子与芽非同时可见,种子未变坏定无芽故,
这是破因果为“他”。
所谓的“他”,就像现在存在的弥勒和邬波笈多两个人一样,要互相观待才成为“他”。
A、B两个人同时存在,A观待于B成为他,B观待于A成为他,不能说单独的自己是他,因为不观待另一个对境是谈不上他的。
但是种子和芽不可能同时存在,因为种子未变坏决定无芽。
也就是说,有种子时无芽,有芽时无种子,种子和芽从来不会碰面。
而单独的种子不可言“他”,单独的芽也不可言“他”,因为没有观待的对境。
与种同时既无有芽,故种上无离芽之他性,若无他性,则说芽从他生决定非理,故当弃舍他生之宗也。
种子存在的同时,没有芽存在,所以在种子上面没有相对于芽的他性。
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与种子同时存在的芽,才可以说种子上有一种有别于芽的他性,然而种子和芽并非同时存在,有种子的时候没有芽,有芽的时候没有种子,也就不可能有他性。
所以芽并不是从一个他体的实法种子生的。
承许他生的言下之意,就是这一个法由另外一个法生,也就是他体的两个法是能生所生,这样必须要同时存在,而且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法,才能说此法从彼法生。
但是现在找不到“他性”的法了,你非要说芽是从一个他体的种子生,这是不合理的。
所以必须要舍弃他生的观点。
当然,在名言不观察的情况下,可以说由同一相续能生的种子生芽,但这其中绝对没有自性存在。
如果有自性就成了毫无关系的他体法了。
但实际上仅仅是如幻的种子生如幻的芽,它们属于同一个相续,非断非常——既不是种子断灭而出生他体的芽,也不是种子本身不灭变成芽。
《中论》云:
“如诸法自性,不在诸缘中,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
诸果法的自性,在众因缘里得不到,由于众因缘里没有果的自性,与“自”观待的——众缘的他性,也就无法成立。
此言诸缘,谓若因,若缘,若因缘和合,若不和合,具自性未坏,必无果性,尚未生故。
若无果性,则诸缘中定无他性,由有此法表有彼法,是第七啭声。
这里说的诸缘是指因、缘,或者因缘和合,或者不和合,总之在这些缘具有自性而没有失坏期间,必然不会出现果的自性,因为处在因缘位时还没有果。
如果这上面没有果的自性,那么众缘当中决定没有所谓的他性,因为只有在两个法互相观待的情况下才能说是他性,在众缘存在的时候既然没有果,也就没有所谓的他性。
若许缘是所依,果性于缘中如枣在盘,然此非有。
若彼中无此,则此不从彼生,如沙中无油。
如果你承许众缘是所依,果依于众缘而存在,如同枣依于盘子那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枣依于盘”的情况是同时存在的两个法,以盘为所依,枣为能依。
而众缘和果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所谓的“果依于众因缘而有”是决定不成立的。
如果在彼因缘当中没有此果,那么此果就不是由彼因缘而生,就像沙中没有油,油就不是从沙中生一样。
这是在承许实法的前提下,针对对方所说的过失。
因为你说因和果是实法,而因中没有果,还说可以从因中生果,这就不合理。
就像沙子和油是两个不同的法,沙子中一滴油也没有,还说从沙子中能出油,这是不合理的。
同样,因、果两个是实法,在因当中是没有果的,又怎么可能从因中出生一个果呢?
《中论》云:
“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
”彼所依义,阿遮利耶此颂已善辨讫,故不再述。
龙树菩萨在《中论》中也说:
“如果众缘中没有果,还说从众缘中能出生果,那么这个果为什么不从非缘当中出生呢?
以‘是缘’和‘非缘’同等是‘他’的缘故。
”关于所依的问题,阿阇黎在此颂中已经善加辨别完毕,所以在此不作阐述。
举例来说,稻种和稻芽是“他”,稻种当中没有稻芽,又说由稻种可以生稻芽,这样为什么不从其余他性的法,诸如瓶子、柱子等中出生稻芽呢?
因为相对于稻芽来说,瓶子柱子等与稻种同样是他性的。
也就是说,因和果是各持自性的他体法,一法之中没有另一法,你却说能从一法中出生另一法,那应该可以从任何非因缘的他法中出生这一法,因为缘与非缘实际是一样的,都是他性。
外曰:
上说芽种非同时有,不应道理。
在此,有人挽救说,你们中观宗上面讲到种和芽不是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
种子正灭即有芽生,如秤两头,低昂同时,何时种灭,尔时芽生,种灭芽生二者同时,故种与芽亦同时有,以有他性,无上过失。
对于中观宗的妨难,有些人以比喻补救,成立因果可以同时存在。
他说,不必看整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就观察种灭芽生的那一刹那。
就好比秤的两头,左边落下和右边昂起是同时的,同样,何时种子灭,就在那时芽生了,所以种灭和芽生是同一时间发生的。
因此,种子和芽在此时此刻是同时有的。
既然同时存在,就可以成立是他性了,也就不会有上面所说的“非同时而不成他性”的过失。
在前面,中观师说因和果不可能同时有,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二者就不成为他性,所以说他生不成立。
这里对方说,可以有他性,因为种灭和芽生,如同秤的两头同时低昂一般,就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因和果既是他性,又是能生所生。
颂曰:
犹如现见秤两头 低昂之时非不等
所生能生事亦尔
就像可以现见到秤的两头,一头低下、一头昂起并非不同时,意思是这两者既同时存在,又有因果关系,而能生所生的情况就和这个比喻所说的一样,既是因果,又是他生。
虽作是计。
颂曰:
设是同时此非有
这里是自宗对对方作的遮破,虽然你认为这样很合理,但是因和果同时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呢?
若以秤喻,便计能生所生二法之生灭同时者,不应道理。
秤之低昂虽是同时,然所表法非同时有,故不应理也。
对方所举的比喻不当,也就是说,依靠秤的两头低昂同时这个比喻,来证明能生和所生这二法的生灭同时发生,这是不合理的。
因为比喻——秤的两头低昂同时,这虽然成立,然而所要证明的意义——因灭和果生同时,是不成立的。
所以这个比喻不能证明意义。
如何非有?
对方问:
怎么没有因灭和果生同时呢?
颂曰:
正生趣生故非有 正灭谓有趣于灭
此二如何与秤同
正生谓趣向于生故是未来,正灭谓趣向于灭故是现在。
故未有未生者乃生,已有现在者乃灭,此云何能与秤相等?
自宗对此解释说,果“正生”,就是正趣向于生,也就是现在还没生;因“正灭”,就是正趣向于灭,现在还没灭。
所谓的“因正灭”、“果正生”,实际并不是因果二法同时存在,因为“因正灭”意味着因还存在;“果正生”意味着果还没生,意思是此时果不存在,所以在此刻仍然是只有因而没有果,并非因果同时存在。
这怎么能和秤的比喻一样呢?
秤之两头俱是现在,故低昂作用同时有,种子与芽一是现在一是未来,非同时有故此与秤不同。
秤的两头,一头低,一头昂,是同一时间发生的,所以是“低昂作用同时有”。
然而种子和芽,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灭——还有;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生——还没有,所以种子的“正灭”和芽的“正生”,不能说明种子和芽在此刻同时存在。
因为种子正灭,说明种子是现在的法,芽正生,说明芽是未来的法。
好比说“饭正在做”,就是饭还没做好,还没有饭。
或者说“他要死了”,也就是正趣向于死,就说明他还没死,还活着。
所以说在同一时间上安立的“因正灭”和“果正生”,并不代表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
设作是念:
法虽非同时,然彼法之作用是同时有。
此亦不然,不许彼作用异彼法故。
他又这样想:
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不是同时存在,但是它们的作用是同时有的,也就是生和灭的作用可以同时存在。
我们说,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离开法本身并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
在这里,他认为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的确没办法成立,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这应该是合理的。
我们说并不是离开法本身还有单独的作用,因为作用和法是分不开的,不可能脱离法而独立存在一个作用。
譬如一个果法的生,这个生的作用一定是依托着果法本身才有的,没有这个果哪有这个果的生呢?
否则应该在果之外还能找到一个单独的作用——生,但这决定是不成立的。
举例来说,一辆车的运行,运行的作用就是在这辆车上安立的,所以是“用不离体”。
绝对没有离开这辆车,还另外存在着一个运行。
或者嘴巴说话,说话的作用是不离开发音器官的,离开发音器官是找不到所谓“说”的作用的。
又好比电灯照明,照明是灯的作用,不是离开电灯之外还有个照明存在。
这里要说的就是,灭的作用和生的作用也是不可能同时的,因为离开了法本身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
也就是说,所谓的灭就是因上的事,所谓的生,就是果上的事,既然因和果不可能同时,也就绝对成立不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