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模拟法庭完整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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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模拟法庭完整流程
行政诉讼庭审模式
书记员:
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0)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即将开庭审理。
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上诉人:
到庭。
书记员: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上诉人:
到庭。
书记员: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
到庭。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的行为。
5.请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静音。
6.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万):
(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
(不坐)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己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2)秦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
朱焕行,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南京钟山幼儿园学生,住本市长乐路30号203室。
法定代理人朱延平(系朱焕行之父),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工人,住本市长乐路30号203室,户籍在本市长乐路18号702室。
委托代理人宫霖,南京市玄武区兰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长(万):
下面,宣读上诉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见附件)
被上诉人: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地址在本市华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陆春林,市房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莉莉,市房管局干部。
审判长(万):
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见附件)
第三人:
朱秀娟,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袜厂下岗工人,住本市颜料坊84号。
委托代理人王安静,南京市秦淮区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长(万):
下面,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见附件)
审判长(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第9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万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成鹏和赵露琼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万征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陈华军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上诉人:
听清楚了。
被上诉人:
清楚。
第三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万):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
不申请。
审判长(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赵):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上诉人:
听清了。
被上诉人:
听清楚了。
第三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听清楚了没有?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
清楚。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
听清楚了。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清楚了。
审判长(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
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万):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在当事人陈述前,由法庭简述行政争议:
上诉人朱焕行认为被上诉人未依法进行核实,仅仅依据第三人单方的说辞和一份已经无效的遗嘱,给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万):
下面,由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
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在当庭陈述中,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
(2)陈述按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第三人陈述参加诉讼意见的顺序进行;
(3)陈述应围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法方面的事实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4)当事人在第一次陈述后,有遗漏的地方可以补充陈述;
(5)当事人陈述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对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陈述。
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宣读上诉状)
被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宣读答辩状)
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宣读答辩状)
主审法官(万):
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在取得公证遗嘱后即遗弃被继承人陶淑云,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其已丧失继承权,且其持有的公证遗嘱已因被继承人后来变更遗嘱的行为即重新订立遗赠协议并进行公证的行为而无法律效力。
自2001年4月16日,上诉人祖母即将上诉人父子接至争议房屋与其共同居住,其生活由上诉人父亲照料。
上诉人与陶淑云共同生活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表示了上诉人已接受遗赠。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
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法定的职权只限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没有义务查清有关于房屋的一切权属纠纷。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从未将其取得遗赠公证书之事告知第三人及其他兄姐,直至2002年4月16日,朱秀娟诉朱延平房屋迁让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朱延平在法庭上出示此遗赠书,第三人才知此事,因此,上诉人所称第三人欺骗被上诉人不是事实。
自1996年陶淑云骨折后,根据家庭会议的决定,陶淑云由第三人照料,但在其病情稳定后,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延平强行将陶淑云的房门砸开,将第三人赶出家门,致使第三人无法尽赡养义务。
上诉人持有的遗赠公证书,系在遗赠人未出具公证所必需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由公证员一人制作,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公证书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知道遗赠公证书的内容后,从未作过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主审法官(张):
当事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上诉人:
没有了
被上诉人:
没有了
第三人:
没有
主审法官(张):
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上诉人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上诉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当庭举证,应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当庭举证,应围绕被告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认定事实的根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就自己有权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椐及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适当性的依据的范围进行;
(3)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
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4)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5)最后,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万):
为便于质证,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上诉人:
没有证人。
被上诉人:
没有证人。
第三人:
没有证人。
主审法官(赵):
下面,由当事人依次举证,对于双方在一审的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并附证据目录,在这里就不再一一举证了。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对一审当中的证据在待会的质证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下面就新的证据进行举证。
各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提供?
被上诉人方:
没有。
上诉人方:
没有。
第三人方:
没有。
主审法官(赵):
现在,开始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质证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
(2)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3)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4)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科,均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5)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迸行;
(6)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7)当事人质证按被告、原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当事人质证,不准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证应围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范围进行;
(10)当事人可以对包括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1l)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审验、质疑、辩驳,但必须当庭明示承认或否认的态度;
合议庭在对当事人质证、辩证、认证的基础上,当庭确认其法律效力。
下面,开始质证。
被上诉人方:
对上诉人的1号证据即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核表,以此证明长乐路30号203室房屋原系陶淑云所有,和三号证据即南京市公安局钓鱼台派出所户籍年龄证明,以此证明陶淑云死亡时间,没有异议。
2号证据即南京市公证处(2001)宁证字第2149号公证书,以此证明陶淑云立下遗嘱将长乐路30号203室房屋遗赠给其孙子朱焕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方持有异议,4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上诉人:
1、遗嘱证明书已被其后的遗赠书所取代,所以被上诉人持有的遗嘱证明书已经没有了没有效力,希望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2、被上诉人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程序不合法,没有考虑相关的审查义务,所以其出示的秦改字第001593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遗赠公证书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没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
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质证意见?
上诉人:
没有。
被上诉人:
没有。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万):
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相关并具有真实性。
除上诉人提供的遗赠公证书外,其他证据均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对上诉人提供的遗赠公证书,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审判长(万):
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万):
现在,进行当庭辩论。
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l)当庭辩论应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
(2)当庭辩论应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迸行;
(3)当庭辩论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4)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浯言;
(5)当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三个阶段;
(6)在辩论中,如果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再行辩论。
审判长(万):
根据法庭调查及质证意见,合议庭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原审判决的合法性
审判长(万):
当事人对这两个争议焦点有什么异议吗?
上诉人:
没有
被上诉人:
没有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万):
下面,就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代理词)
被上诉人的委托人:
(代理词)
第三人的委托人:
(代理词)
主审法官(万):
当事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上诉人方:
我有补充意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为被继承人在给第三人立了遗嘱后又给上诉人立了遗赠,并且进行了公正,所以第三人遗嘱已经被上诉人的遗嘱替代了。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在颁证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审核和公告,程序不合法,导致其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程序违法,导致判决错误。
而且在一审判决书中记录的审判员的名字与实际情况不符,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方:
根据《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适用于登记文件遗失无法补正等需要公告的情况,而本案并无需要公告的情形,故未予公告。
其在颁证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审核,认为朱秀娟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颁证行为合法。
原审已对此进行了审查,原判决正确。
第三人方:
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虽然一审判决书出现了文字性错误但是一审法院及时进行了更正,我们收到了补正裁定。
我还要问上诉人的是继承法也明确规定了遗赠需要明示接受,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接受遗赠了?
上诉人:
我们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且在其去世以后妥善的处理了后续事宜,这就是我用行为表示接受遗赠。
被上诉人方:
暂且不提继承法25条规定的接受遗赠是“明示”做出,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明示是行为人直接将自主决定的意思表示于外的许诺方法,包括口头明示和书面明示,请问上诉人,是做出过口头明示还是书面明示呢?
即便上诉人狡辩其与陶共同生活的行为在事实上表示上诉人已“接受”遗赠,但这份遗赠本身即是无效的。
第三人方:
遗赠的公证程序明显违法,所以遗赠是无效的,而我方所持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上诉人方:
第三人在取得公证遗嘱后即遗弃被继承人陶淑云,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其已丧失继承权,即便有公证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三人方:
陶一直是由我来照顾的,但是之后却被你们强行把我赶走,直接导致我无法再尽赡养义务,追根究底就是为了这套房子才把我赶出去的。
上诉人方:
这跟案子没有关系。
第三人方:
谁说没有关系?
房子本来就是我出资的,母亲按房改政策购得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上诉人方:
你明明知道有遗赠书还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分明就是欺骗房管局,骗领产权证书
第三人方:
我根本不知道,一审开庭的时候才知道还有一份遗赠公证书。
被上诉人方:
房管局对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负形式审查的义务,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变更房屋产权所需要的材料,我方据此颁发房屋产权证并无不当。
第三人方:
遗赠没有经过明示接受,本身就是无效的,更何况遗赠公证的程序违法,所以这个遗赠协议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被上诉人方:
第三人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陶淑云的公证遗嘱及继承公证书到我局申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我局对其所提交的材料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我局依法为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符合《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示,即视为放弃遗赠。
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第三人方:
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上诉人所持遗赠的公证程序违法,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遗赠本身未经过明示同意接受,视为放弃。
我方当事人所持遗嘱的效力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主审法官(万):
针对各方发表的辩论意见,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辩论意见还有什么问题?
上诉人:
房管局是否履行了查实的职责,对该房屋上所存在的权属纠纷做过调查?
被上诉人:
我们只负责形式审查,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主审法官(万):
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上诉人:
没有。
被上诉人:
没有。
第三人:
没有。
审判长(万):
法庭辩论结束。
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入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未尽到审查的义务,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其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人抛弃被继承人之后已经丧失了继承权,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请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负责形式审查,我局依照程序审查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做出变更登记,我局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希望法院维持原判。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遗赠的接受需要明示,上诉人并未明确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表示自己接受遗赠,即为放弃遗赠。
而且遗赠公证的程序也明确违法,遗赠本身就是无效的,何谈是否“接受”。
房管局的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合法有效。
审判长(万):
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作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具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
房管局根据第三人朱秀娟的申请,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后,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向朱秀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上诉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的依据,故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并未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审判长(万):
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
书记员:
现在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审判长(万):
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
判决如下:
(见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万):
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