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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煤炭采购合同

【●】年度供暖燃煤供货合同

本《【●】年度供暖燃煤供货合同》(下称“本合同”或“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共同签署。

买方:

【●】(下称“甲方”)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就甲方冬季采暖用煤供货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供货基本情况

1.1采暖期内【●】及采暖期前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用煤数量供货。

1.2首批交货数量及时间:

首批交货数量:

【●】。

首批交货时间:

【●】。

1.3乙方保证为甲方提前预存20天的用煤量。

甲方有增加储存煤量要求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供货计价办法

2

2.1乙方供货内容分别按以下计价办法执行:

2.1.1实际供热建筑面积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一)。

即以甲方与用暖用户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的总供热面积乘以附件一约定的单价结算。

2.1.2热计量固定单价(详见附件二)。

甲方与用暖用户签订供暖合同采用热计量表流量方式计价的,由甲、乙方与用暖用户共同抄表确认,甲乙方按附件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

2.1.3供暖期(【●】)之外的供货数量按以下单价结算:

环保型混煤单价:

【●】元/吨,增值税【●】。

环保型块煤单价:

【●】元/吨,增值税【●】。

2.2特别条款:

2.2.1甲方热源厂设备、管网供热基本情况简介见附件三,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如需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需征得甲方签章同意确认,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2.2乙方通过实地多次查看并对在建热源厂、现状热源厂设备参数和管网距离,已对该供热运行设施和供暖用户现状充分了解,对该供热运行设施现状无异议,愿意按照以上价格供货。

2.2.3甲方可为乙方上煤、除渣、脱硫工人提供【●】人免费住宿、【●】人用餐条件,乙方人员自带被褥等生活用具,用餐须按甲方标准缴纳餐费。

2.3乙方明确承诺: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考虑当前及合同履行期内的所有可能产生的成本因素,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变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不持任何异议。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交货地【●】。

第四条燃煤质量要求

环保型煤

含硫量

(以下)

灰分

(以下)

水分

(以下)

挥发分

热值大卡(以上)

混煤

块煤

注:

1、乙方供煤煤质不能满足甲方供热要求,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调整,乙方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2、按实际用煤量结算的混煤、块煤质量低于或超过要求时,结算时按照比例以质量较低煤单价进行结算(单价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单据为准),严重影响供热质量的,甲方有权退货。

第五条暂定合同总价及合同结算

3

4

5

5.1本合同的总金额(价税合计)暂定为价款(小写):

【●】元;(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合同价款为(小写):

【●】元;(大写):

【●】元(人民币);价外费用(如有)为(小写):

【●】元;(大写):

【●】元(人民币);政府规费与行政性收费(如有)为(小写):

【●】元;(大写):

【●】元(人民币);增值税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人民币),适用税率(征收率)为【●】。

5.2供暖期结束后,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计价办法结算,增值税金额届时亦作相应的调整。

具体结算方式按以下办法处理:

5.2.1建筑面积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价格不调整,结算时按照实际供热面积结算。

5.2.2混煤、块煤单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价格不调整,按实际经双方确认的供货数量结算。

5.2.3热计量单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价格不调整,按计量表实际用量结算,按热计量结算的单位,在供暖前三方共同抄表确认,按GJ结算的建筑物不计算供热面积,不再参与供热面积的供煤结算。

5.2.4所有结算数据中供暖面积以甲方与供暖企业或用户签订的供热面积为准,热计量以甲方与企业或用户双方签字确认的计量表实际用量为准;供煤量以甲方三人以上签字确认为准。

5.2.5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结算,采暖时间超出合同约定供暖季燃煤包干时间的,按照实际用煤量*燃煤单价进行结算,此时双方应签字确认用煤量,按照实际过磅计量,不按照供暖面积结算。

5.2.6混煤、块煤按实际用煤量结算,供应燃煤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结算时按照比例调减燃煤单价进行结算,燃煤质量标准负偏差≥煤、块时,该批燃煤按退货处理,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5.2.7乙方上煤、除渣、脱硫工每增加或减少1人,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进行调整结算。

5.3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与增值税金额分别单独计算,严格实行价税分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6

6.1履约保证

6.1.1履约保证金提交: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大写:

【●】;

6.1.2履约保证金返还:

在乙方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并经甲方确认后,第一次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时间为【●】前,剩余履约保证金于【●】前无息返还。

6.2付款时间安排

6.2.1【●】日前将约定的燃煤量交货后,【●】月底支付合同预估总金额20%,剩余煤款分5次支付,每次拨付剩余合同预估款的20%,最后一次付款为结算付款,最晚不超过【●】日。

6.2.2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为甲方开具正式足额的、适用【●】税率(征收率)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违法、无效或过期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该笔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厂站现场管理

7

7.1乙方交货后应负责向锅炉房送煤、脱硫、回运煤渣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2甲方免费提供场地存煤,乙方自行安排人员管理、维护并符合环保部门要求,乙方运输车辆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7.3煤渣由乙方清理至厂区堆渣场后,由乙方自行处理,现场覆盖,及时清理,若有因煤渣管理造成的环卫、环保等部门处罚,责任由乙方承担。

7.4上煤、除渣、脱硫人员的招聘、管理以及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使用的推车、铁锹等生产工具由乙方自备,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设备操作规程和厂站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等,保证工人人身安全。

第八条双方责任

8

8.1乙方保证提供符合约定的燃煤质量标准,同时按合同约定进度等供煤。

甲方每批次抽样封存,取一半样品到当地质检部门检测。

8.2由于乙方供煤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3合同期内煤炭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煤,否则引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引发客户诉讼责任等)由乙方承担。

8.4燃煤在运输、存放及检验(【●】吨检验一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5甲方协助乙方进煤,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支付煤款需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赔偿损失。

8.6乙方未按时交货(不可抗力除外),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8.7如遇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战争等),双方免除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由权威部门出具属“不可抗力”证明为准)。

8.8乙方承诺在合同约定平米范围内,按照国家温度标准,居民及办公楼18度以上,车间厂房14度以上,根据甲方现有供暖工况保证用户取暖的条件下,乙方承诺保证煤的质量与供应。

8.9供暖期间乙方派专业人员在现场指导司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甲方供暖设施运行。

8.10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的、不真实的或并非足额的,乙方应承担该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该笔应付合同价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甲方因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11若因乙方未能按时开具正式足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12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乙方风险承担范围

9

9.1燃煤价格在国内煤产地或运抵港口(投标方在投标时说明产地或到岗港口)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前提下不做调整。

9.2燃煤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不做调整。

9.3实际采购燃煤产地或运输方式发生变化时燃煤价格不再调增。

9.4因燃煤运输道路路线发生变化时价格不作调增。

9.5乙方已经充分考虑政策等国家大型或地方活动对煤价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上述因素调整价格。

9.6气候降温变化等未尽事项由乙方自行考虑,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9.7甲方热源厂设备、管网供热基本情况简介见附件三,如需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需征得甲方签章同意确认,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8乙方通过实地多次查看并对现状设备参数和管网距离,已对该供热运行设施和供暖用户部分供热现状充分了解并考虑此风险,对该供热运行设施现状和用户范围无异议,愿意采取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承包【●】年度至【●】年度采暖季供暖。

9.9上煤、除渣、脱硫人员的招聘、管理以及工资福利等费用由乙方负责,遵守“劳动法”“安全法”、“设备操作规程”和厂站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等,保证工人人身安全及场站财产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履约保证

10

10.1乙方同意支付【●】元,大写【●】元整作为合同履约和煤炭质量保证金。

10.2合同期内,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供货不及时、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干扰甲方供暖设施运行,且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扣减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出现履约和质量等以上问题,本合同履行期满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11

11.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双方已责成其各自妥当授权的代表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了本合同,以昭信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纳税人类别:

【●】

计税方式:

【●】

纳税人识别号:

【●】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纳税人类别:

【●】

计税方式:

【●】

纳税人识别号:

【●】

开户行:

【●】

开户名:

【●】

账号:

【●】

 

附件一: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表

建筑平米综合报价(含上煤、除渣、脱硫工):

序号

区域

单位

暂估数量(万平米)

平米综合单价(元/㎡)

金额(万元)

增值税

上煤、除渣、脱硫人员

备注

1

热源厂

企业

2

热源厂

企业

居民

合计

面积暂估:

暂估价

人民币大写:

特别说明:

1、以上供热面积均为预估,具体面积以签合同后实际发生供热面积为准。

结算时根据实际供暖面积结算,结算时平米综合单价不变。

2、乙方在核算综合平米单价时以各厂站单独核算报价,甲方根据投标方对各热源厂的报价单独选择中标单位。

3、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括各厂站约定上煤除渣脱硫等运输及人工等费费用。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二:

热计量、混煤、块煤项目单价表

项目

单位

暂估数量

单价(元)

金额(万元)

备注

热计量

GJ

环保型混煤

环保型块煤

合计

人民币大写:

特别说明:

1、乙方填写报价时,须按自身条件填写报价。

2、因为部分地点需要单独采购燃煤,因此需要对该部分燃煤单独报价

3、热计量(GJ)按照用户端计量表实际用量结算,供暖前、后三方共同抄表确认,按热计量(GJ)结算的建筑物不计算供热面积,从总供暖面积中扣除相应部分。

4、乙方在核算综合平米单价时以各厂站单独核算报价,甲方可根据投标方对各热源厂的报价单独选择中标单位。

5、上述单价包括各厂站约定上煤除渣脱硫等运输及人工等费用。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三:

热源厂基础数据统计与分析

第一部分:

厂内设备统计

厂站内主要设备统计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型号

厂家

备注

1

锅炉

2

炉排减速机

3

锅炉

4

炉排减速机

5

省煤器

6

循环泵

7

补水泵

8

除氧器

9

全自动软水设备

10

锅炉鼓风机

11

锅炉引风机

12

消防稳压泵

13

消防泵

14

应急补水泵

15

带式输送机

16

PH型斗式提升机

17

HLC型环链出灰机

18

CLI重型链式除渣机

注:

此表统计数据与实际有误以现场实际为准。

第二部分:

管网统计

一次网管径距离统计表

管径

(mm)

延长米

(米)

注:

此表统计数据与实际有误以现场实际为准。

热源厂基础数据统计

第一部分:

锅炉型号

第二部分:

管网统计

一次网管径距离统计表

管径(mm)

延长米(米)

注:

此表统计数据与实际有误以现场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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