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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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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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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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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石化通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公司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4条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凡本公司职工除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

人民政府以及公司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6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其组成成员:

主任:

王文剑副主任:

闫小猛

委员:

左朝王跟洋崔暄朱满琴张爱平毛治良

卓区华刘平史培李振立范世英李金样罗琴阮开菊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7条公司下属各站(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公司通讯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8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部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生产部主管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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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9条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上级领导负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企业安全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及公司指示、规定。

 

2、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提出整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3、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规程、实施细则等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及实施执行。

4、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报表的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等有关报表。

5、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0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3、经理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工作计划。

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亲自主持死亡、重伤、火灾及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经常组织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检查各种安全教育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分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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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11条生产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参与并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工作。

 

5、审批公司生产运行、检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负责组织上报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根据公司安排、组织公司各种安全活动。

总结经验及时上报,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12条生产部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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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班组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贯彻执行各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3、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参加对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5、组织本班职工坚持每周二的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有权拒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独立上岗。

7、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持灵活好用。

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8、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9、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本部门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事后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14条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工程技术统一。

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根据上级规定负责拟定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

在起草设备检修、网络改造、工程施工等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讲课,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4、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经常深入各岗位、班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第15条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定。

2、加强设备维护,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设备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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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心操作,认真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交班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4、按时巡回检查,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中。

如果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果断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16条公司负责组织一级安全教育。

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

2、公司的概况,工作的性质,特点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注意事项和要求。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4、本厂的典型事故及教训,同类型单位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

第17条部门负责二级安全教育。

其内容为: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本单位及事故教训及注意事项和要求。

4、安全设施、工具、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18条班(组)负责组织三级安全教育。

其内容为:

1、本岗位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本工种)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的性能,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第19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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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对电气、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

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21条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重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22条定期开展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地进行各种不同的安全检查,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23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

 

第24条公司组织每季度安全大检查,公司负责组织每月检查,站、中心负责组织每周检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25条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第26条日常检查内容:

1、班组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检查当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岗位人员,根据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主管安全领导和各级安全人员,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运行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第27条定期安全检查内容:

1、季节性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

以电线及防风、防火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

以防暑降温、防尘等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

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

以防煤气中毒,防火为重点。

2、节日前安全检查:

以岗位责任制、出勤安排,劳动纪律及检修备品备件和消防、保卫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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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专业性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防火、动火管理以及消防设施。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防护用具、通风空调、尘毒噪声危害。

3、检查电气防爆、防触电、防静电、防雷接地。

4、检查设备、仪表、车辆、安全联锁、安全部件等。

5、检查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明生产等。

第29条不定期检查内容:

临时性专业检查以及运行设备出现问题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30条各级不同的安全检查都必须认真填写记录,除上报外,抄报公司安全处一份。

第31条各级组织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分为三级管理,即公司、部门、班组。

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拖延。

第32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

“三定”:

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

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安监处。

 

第33条凡是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之前,各单位主管领导都要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权宜措施,并监督站或中心执行。

第34条凡是检查出的隐患,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35条凡是查出的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生产制度

1、各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3、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有效。

4、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随便挪动。

5、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及注意事项。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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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9、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火票管理制度。

第六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制度

 

第36条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37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必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第38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39条公司应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40条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41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42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一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重伤事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43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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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44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46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47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48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员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49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50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51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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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52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53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4、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6、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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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55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5、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6、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7、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8、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八章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57条公司出现重大职工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0元。

第58条公司出现一般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59条公司出现职工伤亡小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0条公司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1条公司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2条公司出现一般交通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63条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扣2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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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要求执行HSE“两书一表的,扣100元。

第65条加强电力等设备的运行管理,对违反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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