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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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2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
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连续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
17、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8、矿井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9、矿井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2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技术管理措施。
21、矿井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主排水设备应实现自动化运行。
22、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
23、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24、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5、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26、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
27、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8、矿井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并与上级单位联网。
29、坚持“绿色发展”的要求,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实现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绿色环保。
3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规范,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
31、矿长要有矿井安全、生产、安全投入、管理决策权。
32、坚持“五精”(精细管理、精准管理、精确管理、精益管理和精美管理)管理理念,从精细管理起步,逐步实现精准管理、精确管理、精益管理、精美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管理文化、管理艺术融为一体的管理系统。
33、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
34、企业文化包括企业价值观、最高目标、行为准则、管理制度、道德风尚等内容。
35、积极宣传弘扬“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的山西煤炭精神,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形成长效机制。
二、《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1、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
2、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3、在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时,对照“企业等级标准”每有一项条件不符合,企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无级别。
4、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资源配置、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煤矿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5、在企业等级首次或年度审核评定时,办矿企业填报《全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
6、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需由公司注册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
7、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停止其所属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暂扣其所属煤矿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所属煤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8、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无等级企业对待。
三、《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1、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2、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3、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4、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5、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
6、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7、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8、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9、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10、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11、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
12、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4、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5、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16、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
1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18、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
四、《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
1、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2、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载内容(包括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必须进行备案变更。
3、施工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煤炭管理部门进行中标施工项目(井下全部井巷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主要工程)备案。
未进行施工项目备案的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施工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5、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6、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或改造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进场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
9、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队伍进场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
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10、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1、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满4个月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作业。
五、《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1、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2、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3、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4、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5、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1)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②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③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④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2)设计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煤矿。
6、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
“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7、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8、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1)大型矿井为:
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2)中型矿井为:
0.60、0.90Mt/a。
9、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①生产系统应包括: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②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
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③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
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④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
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灯房、浴室、食堂、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10、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
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井下大巷、上(下)山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设机械运送人员装置,工作面顺槽长度超过1000m时,宜设机械运送人员装置。
12、矿井首采区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地面无影响开采的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少。
②首采区应位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线附近,工程量省、贯通距离短。
③可采储量丰富,采区生产能力较大,服务年限较长,能保证接替采区的正常接替。
④和井田内其他采区相比,煤层赋存条件较好,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较简单,地质勘查程度较高。
13、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厚煤层不小于75%;中厚煤层不小于80%;薄煤层不小于85%。
水力采煤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厚煤层不小于70%;中厚煤层不小于75%;薄煤层不小于80%。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厚煤层不小于93%;中厚煤层不小于95%;薄煤层不小于97%。
14、掘进工作面个数及配备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采掘比宜为1:
2。
15、矿井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16、矿井通风方式应采用抽出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压入式通风。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采区通风必须保证进、回风贯穿整个采区。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17、井下主排水系统应由主要排水设备、主要水泵房、管子道及主要水仓组成,系统必须完善齐备,主水泵房的排水管路不得安设在回风井筒中。
18、矿井的每个回风井均必须装备2套同等能力的通风设备及附属装置,其中l套作为备用,且备用通风设备及附属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19、
(1)井下排水设备必须设置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 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路。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0、采区排水设备选择:
(1)、正常涌水量50m3/h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为100m3/h及以下的非综采采区,可选用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可敷设1条管路。
工作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最大涌水量。
(2)、正常涌水量大于50m3/h或最大涌水量大于100m3/h的采区、有突水危险或有综采工作面的采区,应按主排水设备能力确定原则选择采区排水设备。
2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线路上均应敷设压风管,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22、提升装置必须装设防过卷装置、防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23、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栏和阻车器。
24、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主要运输巷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5、主要通风机应装设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如:
过流、速断、过负荷和无压释放装置等。
26、矿山救护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并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井下工人佩戴的自救器应选用压缩氧自救器。
27、矿井建设生态保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8、矿井投产时,矿井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都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
矿井投产后,中型矿井达产时间(不包括投产当年)不宜大于2年,大型矿井不宜大于3年。
29、矿井施工准备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好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工作。
编制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会审。
(2)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取得同意开工建设的文件。
(3)完成施工场地的“五通一平”,完成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及工业设施,完成施工设施的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
完成施工井架、施工提升机的安装工作。
(4)需特殊凿井的完成井筒冻结、注浆等工作,完成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建设。
(5)完成开工所需钢材、木材、水泥、土产材料等物质的供应。
各种物资能够保证2~3个月需用量。
(6)开工前做好施工队伍的调配、培训工作。
(7)完成生产材料、火工品供应等外部条件的协作。
30、新建矿井建设工期应根据矿井设计资料和施工装备,按照施工进度指标,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矿井建设工期不宜超过54个月。
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和巷道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形成以前,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
31、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32、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33、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完善安全措施。
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出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4、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轮流带班,执行“双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35、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和资料:
(1)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
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7)矿井井田范围内老空区及周边矿井的有关地质、测量的详查资料。
(8)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36、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1)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2)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3)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4)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5)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6)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7)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8)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9)工业场地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10)首采(盘)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37、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行车时红灯亮并有语音提示,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38、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安全要求。
(2)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3)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按要求建成,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规范,并通过专项验收;地面绿化、美化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4)信息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