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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学大纲

商法教学大纲

主讲教师:

李成佳

一、开设系

法学系

二、教学对象(课程性质)

非法学系本科生

三、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主要法律规定。

对国际商事主体、商事代理、商行为等国际商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商事救济制度等国际商法的具体法律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把握国际商法理论发展的趋势,丰富学生在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知识,从而提高学生应用理论与实践的能力,为今后的实践、理论工作打下较为扎实的法律基础。

四、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点评、讨论、提问等形式。

五、学时分配表

总学时:

54学时,其中,授课48学时,讨论2学时,机动2学时,复习2学时。

六、考核方式

形式为期末考试加平时作业、测试等。

七、教材与参考书目

教材:

张圣翠主编:

《国际商法》(新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著:

《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朱立芬主编:

《国际商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冯大同主编:

《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年5月版

4、冯守华主编:

《国际商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5、TheLegalandRegulatoryEnvironmentofBusiness,9thedition.RobertN.Corley/O.Leereed.1993.

6、IRWIN’S,BusinessLaw---Concepts,analysis,perspectives,1994.

7、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出版,2000年3月第一版。

8、《国际贸易法新论》,沈达明、冯大同编著,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9、《国际贸易法》,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国际贸易统一法》,赵承璧编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国际贸易法学》,刘笋主编,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对策》,吴光兴,《法学》1998年第8期。

13、《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赵秀文,人大《国际法学》2000年第2期。

《法学家》1999第6期。

八、基本内容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或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国际商事救济(国际商事争议及其解决)

第一章绪论(6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本章是关于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主要内容及二大法系、冲突规范的介绍,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学习国际商法必备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概念

(一)含义

(二)调整对象,即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三)商事行为

二、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

一是国际商务条约与公约;二是国际商惯例;三是各国国内法;四是国际商事判例

三、主要内容

由国际商法的概念可知,现代国际商法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商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狭窄领域,而是在上述基础上包括产品责任、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调整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由于“国际商法”课程的课时很有限,本课程只选择对学生而言最为基本的国际商法领域予以介绍和阐述,包括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代理、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商事救济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二大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一、罗马法及其对大陆法及英美法的影响

二、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三、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法律冲突与冲突法

(一)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二)冲突法与准据法

二、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说

(二)客观标志说

三、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二)法院地法原则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原则

(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或商事组织法)(8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本章通过对国际商事主体的概念、各国对商事主体的不同的分类及法律规定的介绍,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第一节商事主体的一般理论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各国商人标准之比较

三、我国的商人制度

四、商人与商业辅助人员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类别(即商人的分类)

一、我国的划分

二、国外的划分

第三节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一、商人的法律地位

二、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第四节对商人的限制

一、因职务上或权利能力上的限制

二、因营业性质的限制

三、由于竞业禁止的限制

四、因人身的限制,如对已婚妇女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五节弘扬商人精神

—、公正的得失观

二、商人最具开拓精神

三、商人素有民主自由精神,最企求民主政体的建立

四、致富精神

五、诚信精神

六、社会责任精神

七、官商分离精神

八、兴市精神

九、艰苦创业精神

十、跨越时空精神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6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本章是关于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通过对国际商事代理主要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介绍,进而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一些有关代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知识,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国际商法打下基础。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权的终止

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节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代理的规定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第四节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一、国际代理法公约制度

二、国际代理法律的适用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10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制度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础知识。

对二大法系有关商事合同的法律制度有一概括的了解。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一)历史演变、作用

(二)基本含义、定义

(三)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法的渊源

(一)各国国内合同立法、判例

(二)有关合同的国际条约

(三)有关合同的国际惯例

(四)我国的合同法

三、合同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交易原则

(四)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成立与合同的效力

一、概念

二、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约

(二)承诺

三、合同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

合同的有效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基于合意,协商一致,达成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它既包括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还包括协议有效构成这一实质内容。

各国的立法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②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即订约能力);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④合同内容合法;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⑥合同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或合法的约因(cause)

我国《合同法》专家稿还把“标的确定和可能”作为除②③④之外的第四个要件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1、错误和误解

2、胁迫

3、欺诈

4、显失公平与不当影响(grosslyunfairorundueinfluence)

(四)合同的形式

大陆法国家,合同的形式有要式和不要式之分。

在英美法中,合同的形式有两类:

一是签字腊封合同签字腊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

二是简式合同简式合同是指必须要有对价支付的合同,但不等于完全不要式合同。

 

四、对价与约因

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对价或约因为根据。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方为有效成立。

(一)对价

对价是英美法的用语,根据英美法系法律的规定,除签字蜡封合同外,所有的简式合同必须有对价支持。

(二)约因

约因是大陆法的用语。

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都将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但德国法不以约因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日本、瑞士等国法律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也不采用约因的概念。

我国法律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没有对价和约因的要求。

 

五、合同的解释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和文字是意思表示,它可能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

出现这种情况,对其真实意思的判定,直接关系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因此可能发生争执,这就涉及到合同的解释(interpretation)问题。

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大多制定有关原则、规则。

第三节违约责任(违约的救济)

一、概述

(一)概念

(二)违约形式(态)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或违约的救济方式)

法律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通常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解除履约义务

(二)实际履行

(三)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

(五)其他救济措施

三、违约的免责与抗辩

(一)情势变更

(二)合同落空

(三)不可抗力

(四)预期违约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8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本章是国际商法中的一门具体的法,也可作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分则来理解。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对国际货物买卖法有一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规定和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及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点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

(二)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3月通过,并已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主要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

我国在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一项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对在批准合同公约时对其提出了两项保留:

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本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

(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又称为货物进出口合同。

(二)形式及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又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正式合同书、确认书和订单等。

正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一些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通常有前言、正文、结尾三个组成部分。

二、国际货物合同的成立:

发盘与接受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买方义务

一、英美法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一)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二)货物价格的计算

(三)买方付款的地点

(四)支付价款的时间

(五)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卖方义务

一、卖方交货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一)担保的概念及分类

(二)各主要国家的买卖法及《合同公约》对卖方担保义务的规定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措施

(和货物的保全------可根据课时增加)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二)卖方部分不交货时买方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三)卖方交付货物延迟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四)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英国法的规定

(二)美国法的规定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四)《合同公约》的规定

第六节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一、确定货物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意义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英国法的规定

(二)美国法的规定

(三)大陆法的规定

(四)国际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英国法的有关规定(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到买方)。

(二)美国法的有关规定(货物风险的转移不以货物所有权是否已转移为前提条件)。

(三)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从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起转移到买方。

(四)《合同公约》及有关的贸易术语的规定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6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对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有一基本的认识,了解并掌握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法律规定。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一)产品

什么是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二)缺陷

什么是产品的缺陷,各国法律一般未作具体、确切的解释,而只是进行了概括的抽象说明。

产品责任法中所指产品缺陷与买卖法中所讨论的产品的缺陷不尽相同。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的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上述一些基本的概念之外,产品责任法中受害者据以求偿的法律原理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三、产品责任法的意义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一)担保责任理论

(二)过失责任理论

(三)错误说明理论

(四)严格责任理论

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一)过失责任中被告的抗辩

(二)错误说明原则中被告的抗辩

(三)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的抗辩

(四)担保责任理论下被告的抗辩

三、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

美国的法院逐步采取了本州法院对另一州的居民也享有管辖权的态度。

这就是所谓“长臂管辖”原则。

第三节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一、欧洲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概况及其发展趋势

《斯特拉斯堡公约》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生效,表明欧洲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是最终都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

三、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意大利的产品责任法

(四)希腊的产品责任法

除上述四国外,其它欧共体成员国也已经或正在考虑将《指令》转化为本国的国内法。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目前唯一的有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全球性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二)《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二、《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

(二).以直接受损人的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作为基本的适用法律。

(三)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可根据课时增加)

第七章国际商事救济

(国际商事争议及其解决)(4学时)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本章通过对国际商事争议及解决方式的介绍,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一些有关国际商事救济的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商事救济概述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及分类

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和非司法方法及其优劣

三、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一、概述

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及其作用、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四、仲裁裁决效力及其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国际商事诉讼

一、概述

二、外国人和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三、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四、法院委托和司法协助

五、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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