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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共和国王天成

再论共和国王天成

王天成:

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

  

  ●王天成

  

  主题辞:

共和主义传统民主主义传统直接纯粹民主间接纯粹民主最低限度民主定义共和与民主的根本区别现代共和国的基石自由的平等平等的自由警惕民主共和国蜕变

  

  北京西郊一个寒冷的冬天,在为生计奔波到将近深夜时,我想放松一下然后大睡一觉。

我冲了一杯牛奶,热气从杯中袅然升起。

窗外的风正巡察大地,我想不知明天气温是否会继续下降……呵,似乎有人在推门,要推开我刚关闭的心扉。

我知道,一位我钟爱的嘉宾——苏先生又来拜访了。

他往往深夜而至,径直推门而入。

这两年他不常来了,知道我正为生计发愁,无暇畅谈。

我是颇感懊丧,不知他有什么想法,该不会认为我“堕落”了吧?

  苏:

我们开门见山吧。

最近我见到了你的长文《论共和国—重申一个伟大的传统》,知道你终于开始拿起了笔,要将这些年断断续续却锲而不舍的一些想法写出来,试图澄清当今一些是非与困惑,我真为你高兴。

但是,我读完“大作”以后,觉得有一些问题需要阐述得更清楚一些,特别是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关系。

我心中放不下那些问题,所以,今晚从天而降,不管你多么忙,定要与你谈一谈。

  王:

很好,我们想到一起了,我也正想再写一篇文章表达未尽之意。

很久没有进行精神聚餐了,就像在荒漠之中,身心很不舒畅。

  一、两种不同的政府,完整与不完整的民主,共和政府的建构原则,间接纯粹民主,最低限度民主定义,共和与民主的根本区别,几个历史疑点,财产权是现代共和国的基石

  苏:

你在文章中说,共和政府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一是古代、中世纪的混和(均衡)政体,二是现代的分权制衡政体。

你认为,民主是共和的一个因素,不仅不等于共和,还与共和其他因素有冲突的一面。

你一方面说,民主是共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将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对比着谈,例如,你谈到了现代共和国中的民主与共和传统中分权制衡、法治宪治的矛盾,也谈到民主主义与贵族精英精神的冲突,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对自由的不同亲和度。

你所说的民主主义是一个独立的政治体系,还是只作为共和主义的一部分而存在?

在你的文章中,我并没有对民主主义形成一个完整清晰的印象。

  王:

从整体上看,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两种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原则不同的政制实践和思潮,它们相互重叠而又相互超出。

说民主是共和的一部分,共和中有民主,不意味着共和主义完全涵盖了民主主义。

作为共和必要组成部分的民主,是不完整或者说残缺的民主。

我们可以用民主主义来概括各种民主主张和做法,当然也包括完整、不残缺的民主主张和做法。

我正是在这种概念性框架下,对比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重叠与差异的。

两者的差异、冲突不仅在整体上表现出来,也在共和内部表现出来,共和内部的民主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冲突是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整体精神气质冲突的延伸。

纯粹按民主原则组织的政府与按共和原则组织的政府是有很大不同的。

  苏:

共和中的民主是“不完整”、“残缺的”民主,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提法。

是否可以解释一下什么是“完整”、“不残缺”的民主呢?

我想,我们可以从此入手揭示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两种既相通又有区别的政制和思潮。

  王:

“完整的”、“不残缺的”民主,从历史上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纯粹民主”。

它是力求完美地体现民主的原初概念的民主。

所谓“民主”的原初概念,在性质上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现实中的民主实践和主张不过是其摹本或“境像”。

什么是“民主”的原初概念呢?

这可以在“民主”的词源意义或者说字面含义中找到。

在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民主”(democracy)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

汉语译为“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做主”,完全是等意翻译。

根据这种字面含义,民主意味人民亲自掌握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

这是有启发意义、但也很激进很高的一种要求,有史以来没有任何国家不折不扣地做到了这一点,但十分接近这一点的国家还是有的。

如果不要求百分之百符合原初理念,不妨说十分接近这一点的政体即是“纯粹”民主政体。

  古代雅典民主便是这种纯粹民主最负盛名的典范。

人民的权力是它至高无上的原则,它的政制有下列基本特征:

1、公民亲自组成国会,直接行使立法权;2、官员普遍由抽签和选举产生,并且多数(包括法官)均以抽签产生;3、公民不论德性才智,均有机会轮流担任多数行政、司法职务;4、官员受到强有力的牵制,相对于人民的独立性很小。

当然,由于雅典有公民资格的人只占全体人口的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说雅典并不民主,但如果仅着眼于其公民,雅典是极其民主的,而今天提到“雅典民主”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所谓民主,在古代作家笔下,指的就是以雅典为杰出代表的直接民主。

  苏:

共和为什么只要“残缺的”民主呢?

共和中的“不完整”、“残缺的”民主指的是什么?

  王:

我在《论共和国》一文中说过,共和理论在历史上首先是以混和(均衡)政体思想的形态出现的。

它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试图集君主、贵族和平民因素于一体,建立一种既合乎正义又稳定的政制。

共和主义对民主的批判始自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一直持续到现代。

这里只说古代作家即早期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

前面所说的纯粹民主,即古代作家眼中的民主,有以下重大缺陷:

1、政局不稳定,政治寿命短暂,民众自身就是政府,其盲目情绪对政局的影响很大;党派纷争、野心家的蛊惑,极易导致内乱,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2、智能水准偏低。

立法是普通民众所难以胜任的,贤愚不肖轮流坐庄也降低政府智能;3、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容易受到破坏。

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最高权力寄于多数而不是法律。

穷人占据优势,财产安全无保障。

对民主政体这些缺陷的揭露与批评,我们很容易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作家的著作中看到,古代作家们因此认识到不能只按民主原则组织政府,而普遍推崇包含了民主因素的混合均衡政体,共和主义就这样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

  说共和中的民主是不完整、残缺的民主,是以雅典式民主为参照的,例如,在古代斯巴达、罗马这两个著名的共和国,直接民主就不是其首要特征。

它们的最高政府机关是贵族的议事会,而不是民众大会。

虽然民众大会有权批准贵族议事会、官员的提案,但那基本上只是一种程式而已。

在这两个古代共和国,民主主要表现在民众大会选举官员和批准贵族议事会、官员的提案上。

此外,根据古典作家的看法,罗马共和国的民主还体现在保民官的设置上。

斯巴达的民主后来也体现在平民可以担任监察官上。

说到这里,我又不禁想起了麦迪逊关于共和政体的定义——共和政体是代议制政体。

代议制始终是与共和制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在古代,代议制更多的是民主的残缺,而不是民主的引申,因为相当于代议机构的是贵族的议事会。

  苏:

你能否概括一下共和主义在政制构架上的主张,以更清楚地说明民主在共和中所占的份量以及共和政体与民主政体的相互重叠与超出?

  王:

这要将古典共和主义与现代共和主义分开来谈,当然,既然它们同属于共和主义的大传统,后者对前者是有继承关系的。

严格意义的古代共和国是混合均衡政制,混合与均衡就是它们组织政府的总原则。

具体言之,古代共和主义的政制方案是:

1、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份即君主、贵族和平民,2、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组成民众大会,选举行政、司法首脑和其他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为其准备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4、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民众大会的决议与立法。

以上只不过是一个大致概括,没有穷尽其细节。

将这种政制方案与雅典式民主比照一下,就可以看出共和与民主义的相互重叠与超出。

作为共和因素之一的民主,当然也是古典共和主义的组成部分,是民主与共和重叠的地方。

  现代共和主义是对古典共和主义的批判及推陈出新,它在理论上以自由主义为最高原则,以混合均衡政体思想为起点,在实践上以过去封建时代逐渐形成的混合君主制为过渡的舞台,只要研究一下英国革命时期的思想和政治斗争,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现代共和主义的政制方案可以概括如下:

1、以对政府职能的分析而不是以阶级为基础分配政府权力,奉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和制衡:

2、以竞选产生的议会而不是贵族议事会作为立法决策中心,同时一律摈弃民众大会;3、以行政首脑及独立审判的法院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4、人民通过选举组织立法、行政机构,实施对政府的牵制,解决政府的民意合法性问题。

概而言之,这一政制方案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选举,二是分权制衡。

有趣的是,在现代共和主义中,我们看到两种相反的趋向:

民主的进一步残缺和民主的扩大。

前者表现在代议制的全面确立,政府与人民彻底分离,后者表现在选举权的扩大和普选的最终实现,以及将议会视为民众的代表机关。

伴随着普选权的实现,民主因素上升为现代共和国的主导因素,现代共和国成了民主共和国,共和主义完成了对贵族共和制的批判。

  苏:

你刚才说到共和主义对民主主义的批判始自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一直持续到现代。

但现代多数民主主义者都放弃了雅典式的纯粹民主模式,他们欢迎代议制民主和竞争性选举。

请问,在现代社会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较量”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王:

现代共和主义者与现代某些民主主义者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分歧的焦点在于代议制政府应在多大程度上民主化。

虽然他们并不主张古希腊的纯粹民主,但他们的民主主张却浸透了纯粹民主的精神。

我在《论共和国》中对此已进行过阐述。

我们不妨把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叫“直接纯粹民主”,而将他们的主张称为“间接纯粹民主”。

间接纯粹民主论者有三个常见的典型主张:

1、将议会视为人民的“化身”,要求树立议会的至高无上权威,反对其他部门制约议会;2、不能容忍政府与人民保持一定的距离,主张人民可以随时罢免代表或官员;3、反对法官终身制,提倡人民或议会定期改选法官。

共和主义者对这些主张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他们非常担心出现议会的独裁、民众的暴虐、多数的专横和法治的凋零。

一些更为极端的间接纯粹民主论者还反对分权,以及主张拉平差异以实现整个社会的“高度民主”。

共和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对这些主张当然也持坚决的反对态度。

可见,不仅存在古代共和主义对古代民主主义的批判,也存在现代共和主义对现代民主主义的批判。

现代共和主义、现代民主主义与古代共和主义、古代民主主义具有精神气质的连贯性。

  间接纯粹民主论者之所以极力主张议会无限权威,他们所依据的逻辑是议会是人民在政府中的代表机关,是人民的喉舌,它理应至高无上,不能受其他部门“冒犯”。

间接纯粹民主论者也是追求自由的,但这种精神气质却包含了葬送自由的极权杀机。

实际上,间接纯粹民主论者在主张极端的议会民主时犯了两个严重的错误:

其一,不知不觉将民主置于自由之上,忘了始终应该以自由为目的来设定民主;其二,犯了一个出自想象的天真错误,即以为“议会做主”也就是“人民做主”,从而将他们顶礼的人民的“神圣性”也一并赋予了人民的代表。

虽然将议员定义为人民的代表,将议会视为民主的一个象征,赋予代表传达民意的某种责任,是有相当的依据和可取之处的,但还应该看到,代表毕竟不是人民自己,代表机关也是政府的一个部门。

代表并非总是“代表”人民,代表机关也会错误地背叛民意,也会受到野心家的操纵。

所以,不能过分强调议会的民主属性,民主在现代政府体系内应主要理解为公民参选。

即使“代表做主”就是“人民做主”,但民主并非总是善的,也必须受到节制。

  苏:

间接纯粹民主是否只是一种民主主张,而没有现实中的实例?

  王:

不仅有实例,而且有惨痛的教训。

这是我“杜撰”这样一个概念的最重要的原因。

刚才说过,“议会做主”与“人民做主”不一定是一回事,但关于议会无限权威的主张是以民主的逻辑为基础的,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间接纯粹民主”的提法。

  我所说的“惨痛教训”,最明显的是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国民公会”。

那个“国民公会”被视为人民的喉舌,根据宪法它不受任何部门的制约。

雅各宾派就是利用那个国民公会实施其血腥恐怖统治的。

国民公会后来又反过来未经审判将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送上了断头台。

那种体制叫“大会制政府”,与我们经常谈到的共和国的议会制政府是不同的。

它在精神气质和制度构架上实际上都是纯“民主性”的,与共和政府有着原则区别。

托克维尔曾说,将这样的国家叫做共和国,是对“共和”一词的侮辱。

  另外两个已成为过眼烟云的著名例子,是巴黎公社和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

它们在精神气质上有着纯正的卢梭和雅各宾党人血统。

大家知道,巴黎公社是不搞分权制衡的,它的原则是议行合一。

它在理论和法律上都是不能容忍政府有独立性的,根据规定其所有代表、官员都是人民可以随时罢免的。

一位在中国家喻户晓的经典作家抨击西方国家的议会是“清谈馆”,赞扬公社委员会是“工作机构”。

卢梭断言,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这是卢梭为了反对代议制所说的话,但也被一些人用作取消政府独立性的理由。

巴黎公社委员会的生命很短促,并且只是一个地方机构,如果它的存续时间长一些,如果它是权力更大的中央政府,我们就不敢想象它到底会做出什么事了。

  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基本上只活在纸上。

但如果它不仅躺在纸里也在生活之中成长起来,我们同样很难想象它到底会做出什么事。

并且,尽管它实际上没有成长起来,也不能认为它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这种制度非常有利于斯大林的恐怖主义、前苏联的专制统治者。

只要斯大林、前苏联的专制者想利用它,他们就可以得心应手地利用,因为苏维埃的权力根据“宪法”是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的。

只是他们不能经常利用,那样会促进它的成长,最终可能会导致另一个专制力量剥夺自己的权力。

  苏:

你刚才说在现代共和政府体系中,民主应主要理解为自由普选,这样说是否太过狭窄?

民主的概念在现代混乱不堪,你愿意给民主下一个怎样的定义呢?

  王:

在我们这样一个崇拜民主的时代,将民主减损、归结到自由普选上,确实有人会在感情上一时接受不了,生出沮丧和失望。

为了让这种情绪冷静下来,有必要指出自由普选在现代政府制度中的重要性。

自由普选虽然只是现代政府体制中的一个方面,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整个现代政府制度的基石,颇有点像阿基米德的支点。

因为自由普选意味着人民每隔一段时间就重新选择、组织政府,审查、批准政府的施政大纲,它是保持政府对人民的必要依赖的基本手段。

精英民主论者韦伯、熊彼特也将民主理解为选举。

熊彼特说:

“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

“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

简言之,精英民主论者认为,民主并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选举产生的社会精英或者说政治家的统治。

那些对民主充满各种想象的人,在情感上是不太容易接受这一点的。

但现实就是如此,经验和理智告诉我们,也应该如此。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由人民自己进行统治,而在于人民是否对政府有足够的牵制力。

  民主的原初定义既然已不适用了,当然有必要重新定义民主,以确立对民主的合理期望值。

重新定义是困难的,不过我还是有一个经过思考的倾向。

我倾向于将民主定义为人民对政府实施相对强的控制的手段或过程,注意不是绝对强,而是相对强。

这里的措辞直接取自当代最有影响的民主理论家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序言中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民主定义”。

这一定义最基本的层面是人民选举政治领导人,此外,还包括人民表达政治意愿并为竞争性选举所不可缺少的结社、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等表现自由。

当然,也不能忘了代议制所包含的一定程度的民主意蕴,尽管相对于民主的原初概念,代议制是不能完全从民主角度看的。

相对于民主的原初概念,上述两部分基本上构成了我所谓的现代共和国的“不完整”、“残缺”的民主,它们是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重叠的地方。

尽管这种民主观与激进、纯粹的民主观相差甚远,但经验和理智告诉我们,有这样多的民主已经相当不错了。

不过激进的民主观仍然是有一定价值的,它至少可以经常提醒我们,不要让这种限度的民主萎缩。

明智、稳健、温和的态度是在不同思想的相互激荡下产生和坚定决心的,是在这种相互激荡中保持活力和显出可贵的。

  苏:

到此为止,你已经完全阐明了你所谓的现代共和国的“不完整”、“残缺的”民主的范围,请问,在这种思路下你怎样看待全民公决和当代西方某些非主流理论家所倡导的“召回制度”等直接民主形式?

  王:

作为一个有限或者说温和民主论者,我的态度是你能预期的。

但我并不笼统反对全民公决。

例如,我认为,为组成一个联邦国家而制定的宪法,最终由人民批准,这样做有特殊的价值。

美国1787年宪法就是由人民投票通过的,这样一来,联邦在性质上就不再是各州政府所建立的,而是人民自己缔造的,从而获得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此外,当国家与民族独立成为突出问题,不解决似乎就无法获得和平与自由时,举行全民公决,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采取武力解决,而应诉诸民意。

但我想,大家都会同意,从总体上说,必须慎重对待全民公决。

应该知道,一般的立法和修宪事项,实际上不是人民所能胜任的,没有必要、也不适宜于举行全民公决。

民众通常对那些问题不会有深思熟虑,表决结果并不一定可取,而且也会给野心家提供可乘之机,严重的还要引发内乱和流血。

  建立“召回”或人民罢免制度的设想由来已久,并且,有的地方,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就有所尝试。

但迄今为此,世界上并没有多少值得赞赏的经验。

从原则上说,我不赞成搞什么“召回”制度。

我怀疑它对于人民自由的价值,担心它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一个民主共和国,既要保证政府对人民有必要的依赖性,也要让政府有相对的独立性。

两者都需要合理的任期来保证。

建立召回制度,任期未满就可以争取召回某些代表、官员,有损害这种独立性的危险。

应该看到,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政府领导人在选票的压力下,采取大量积极干预措施,穷于应付选民的各种需求,导致了“超载国家”的出现。

积极干预的态度如不有所改变,长此以往对于自由是非常不利的,民族衰落的时代会随之到来,这一点也显出了给政府相当程度独立性的必要。

虽然召回制度到底会在多大程度上进一步损害政府的必要独立性,是我目前所难以判断的,但我的担心或许不无道理。

那些竞选时天花乱坠地许诺的人,有待选民在选举时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来识破。

这样的人或许关心一已私利甚过关心公共利益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代表、官员如果触犯法律、图谋不轨,可以通过舆论、政府体制和弹劾程序来解决。

如果没有那种情况,还是让他们安心履行职务的好。

  苏:

你认为现代共和制的构造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选举,二是分权制衡。

但你在谈到分权制衡时没有涉及二十世纪以后的变化——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也享有了立法权、司法权。

你认为在当代分权制衡仍然是共和制原则吗?

  王:

是的。

共和政体是与集权相对立的一种政体,没有分权制衡,便没有共和,宪法、法治、民主也会随之崩溃。

确实,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随着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分权原则显然被打破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权力分立已过时了,被废弃不用了。

分权和制衡仍然是一个基本原则,只是迫于时势的需要而被变通活用了。

在谈到行政立法时不应忘记,立法权归根到底仍然属于议会,行政部门要立法必须有议会的授权或者说委托。

既然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机关是根据议会的委托立法,议会当然有权力也有义务监督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情况。

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制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机关有必要监督议会的授权行为,防止议会通过委托完全放弃、转让其立法职责。

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对行政立法是否符合授权法进行监督,以及对行政司法实施最后控制,以保证司法权的统一性。

而这一切都是在分权原则存在的背景下,而不是在取消分权原则的背景下,才能成立的。

行政机关在性质上仍然主要是行政部门,议会和法院仍然分别是基本的立法、司法部门。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将重要的事项都一一列举出来,由议会立法,而将没有列举进去的事项都划归行政部门立法,在议会不堪立法重负的当代社会,这当然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的立法权在层级和范围上都是有限制的。

此外,法国行政部门的立法活动还要受到行政法院的控制。

  苏:

你在《论共和国》中用了不少篇幅说明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冲突,在这里又进一步疏理了两者的异同,你是否可以概括一下两者在精神气质上或说原则上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王:

如果立足于整体把握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可以说,两者在精神气质上的根本区别是有节制与无节制。

以共和原则组织的政府在本质上是可以自我节制的,而纯粹以民主原则组织的政府则正好相反。

前者趋于限权,后者趋于极权。

所谓两者的精神气质也就是两者根本思维逻辑的表现,正是他们各自的思维导致共和与民主两种政府的原则不同。

民主主义的思维逻辑非常简单,它以人民的权力为至高无上的原则,这往往驱使民主主义者不能容忍任何阻挡多数人意志的障碍或者说“杂质”,却忘了人民也是有缺陷的、容易犯错误的。

例如,雅典民主城邦仅管可能是古代组织得最好的民主城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人的意志越来越不可抗拒,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或延缓它的前进。

人民就是政府,如果人民不能自我克制,又有谁能限制人民的权力呢?

包括苏格拉底在内的许多优秀雅典公民就牺牲在这种政体之下,令后人深长痛惜。

到了现代,民主主义总体上虽然接受了代议制,放弃了雅典式纯粹民主政体,但纯粹民主的情结仍然深藏在民主主义的心灵之中,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不能容忍政府与人民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容忍其他部门限制、“冒犯”议会的权力。

这样便有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国民公会内外的暴民骚乱和血腥的大会制政府。

  共和主义则不同。

它总体上一般说来有更复杂、稳键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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