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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复习资料

国际结算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论

一、国际结算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是以银行为中介的资金调拨活动。

二、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二)国际结算方式:

•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福费廷等

(三)国际结算单据:

•基本单据: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跟单汇票

•附属单据:

如装箱单、产地证、质检证等

三、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联行、代理行、账户行

四、Incoterms®2010术语分类

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个运输方式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运输终点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交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三四章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

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角色。

它在货币和商品的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偿付和诞生,它首先是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债券。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应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和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

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作为某人对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书面凭证。

通常国际结算中所称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

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的工具,能够代替货币使用,是因为它具有下述一些特征:

设权性(RighttoBePaid)

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

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流通性(Negotiability)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融资功能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1、西方票据法:

英美法系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欧洲大陆法系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

2、统一票据法:

《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3、中国的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指定人或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注意:

汇票是出票人发出的书面命令;汇票的汇款命令是无条件的;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对其掌握要求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

4、一定金额的货币

5、付款人(Drawee)名称及付款地点

6、收款人(Payee)名称: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

7、出票人(Drawer)名称及签字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付款时间;成套汇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汇票;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即预备付款人;付款地点;担当付款行,即付款人开户银行;利息与利率;用其他货币付款;提示期限;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无追索权。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

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

2、付款人(受票人):

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外付款的人。

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

(二)其他当事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五、汇票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商业汇票是由企业、公司、个人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和银行。

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2、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的)

3、按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须承兑。

4、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六、贴现

贴现是在远期汇票已被承兑但尚未到付款日期,按照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节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是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

与汇票的要项相比少了一个重要内容:

付款人。

三、本票的特点

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本票不必办理承兑;本票只有一张。

四、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制票人为商号、工商企业,适用范围不广。

银行本票多为即期的银行本票,一上柜面即能取现。

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2、国际小额本票(不要求)

适用范围狭窄。

它大都是设在美元货币清算中心的美国银行作为制票行,以美元定值的小额本票。

3、旅行支票(不要求)

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它带有本票的性质。

它不指定付款人、地点,由大银行、大旅行社发售的支付凭证,有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

第四节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银行存款客户向其存款银行开立的,授权该银行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及地点,出票人名称及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写明“即期”字样,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特点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

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四、支票的种类

1、不记名支票与记名支票

2、不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一般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

在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

它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允许兑现。

非划线支票则反之。

划线支票增加了安全性。

若万一被冒领,由于此款是代收行为他收帐,易查踪迹。

普通划线支票是可找任何一家账户行转账处理;而特别划线支票是须由划线内指定行代收,即只能通过线内指定行转账。

划线是其它票据流通中所没有的,非划线支票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

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

3、保付支票

为了增加支票的接受性,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一概免责;

五、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一)相同点:

1.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2.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

3.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二)不同点:

1.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

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

3.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4.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

5.汇票、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所以只有两个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6.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则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

第五节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一张票据从开立到正当付款而注销,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我们将这些步骤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时围绕票据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六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它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行为。

二、出票,主票据行为:

1、制票并签字;2、交付

三、背书

1、概念:

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通过背书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了受让人。

该行为包括两个动作:

一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二是交付。

2、种类(空白背书、记名背书、限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四、提示

1、概念:

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形式:

提示付款、提示承兑

五、承兑

1、概念: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加上“Accepted”字样,表明他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一种票据行为。

2、意义:

重新界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使经承兑的汇票具有贴现融资的可能;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明确了付款的确切时间。

3、具体做法:

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字样,签上本人姓名,加具具体承兑日期,以此确认责任,表明到时一定付款不误。

六、付款

付款是指在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付款时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是票据债权债务的最终清偿。

七、保证

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出现违约,保证人承担无条件的付款义务。

八、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支票中的保付相当于汇票中的承兑,都是付款人表明支付票款意愿的行为,经保付后的支票,付款银行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九、拒付

拒付又叫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获得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

一种情形是持票人到期不获承兑或付款。

另一种情形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或终止业务活动。

十、追索

1、概念:

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退票通知、是正当持票人。

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十一、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见教材)

第五章汇款

第一节汇款概述

一、“顺汇”与“逆汇”

所谓“顺汇”,系指结算工具的流向与汇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作为债务方的买方主动将进口货款通过汇款方式汇付给作为债权人的卖方的一种方法。

“逆汇”则相反,是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呈相反方向。

前者称之为“汇付法”,后者称“出票法”。

“顺汇”,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因之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同,故称之为顺汇。

国际结算中的汇款方式属于顺汇。

注:

虚线代表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实线表示资金的流向。

逆汇,也称出票法,是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因此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

国际结算中的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二、汇款的概念与性质

汇款又称汇付,是银行(汇出行)应汇出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款项通过国外银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由于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方向,所以汇款属于顺汇性质。

三、汇款的当事人

1.汇款人:

是委托汇出行将汇款项交收款人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2.汇出行:

是接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3.汇入行或解付行:

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4.收款人或受益人:

是接到汇入行通知后收取汇款金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

四、汇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汇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汇款的种类与流程

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一、电汇(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的加押电报或电信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的金额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注:

(1)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交款付费;

(2)电汇回执;(3)加押电报/电传/SWIFT电文;(4)核对无误后制作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5)收款人收据;(6)汇入行记汇出行账户,取出头寸解付收款人;(7)付讫借记报单.

二、信汇(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业务的程序与电汇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航空邮寄至汇入行,委托其解付。

三、票汇(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1)票汇取款灵活。

(2)票汇中的汇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内随时到银行取款;而信汇,电汇是由汇出行通过电讯或邮寄将汇款委托书交汇入行的。

(4)票汇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而信汇,电汇都是汇入行通知收款人来领取汇款。

四、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

种类

支付工具

特点

电汇

电报·电传·SWIFT

汇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较高

信汇

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费用最省·汇款所须时间长

票汇

银行即期汇票

取款灵活·可替代现金流通·程序简便,费用较低,风险较大

1.共同点: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

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2.不同点:

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需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3.如何正确运用:

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担负电报费用,所以通常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汇款使用电汇方式。

信汇·票汇都不需要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第三节汇款头寸调拨与退汇

一、汇款人头寸调拨

汇款头寸偿付指汇出行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俗称拨头寸。

汇款偿付必须通过代理行之间的资金来往而实现,是通过账户的划拨来完成的,称为银行划拨。

对方账户

2.授权借记我方账户

3.通过共同账户行转账

4.通过各自账户行转账

二、退汇

 

第四节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预付货款

(一)预付货款的含义

它是指买方先将贷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此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是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则是预收货款;对银行来说预付贷款属于汇出款项,预收货款属于汇入款项。

在国际贸易中,处理汇入款项业务的银行,向出口商结汇后,出口商才将货物运出,所以此种结算方式又叫“先结后出”。

(二)预付货款特点

1.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

表现在:

(1)货物未发出,已收到一笔贷款,等同于得到无息贷款。

(2)收款后再发货,降低了货物出售风险,如果进口商毁约,出口商可没收预付款。

(3)出口商可以充分利用预付贷款,甚至可以再收到贷款后,再将货物发出。

2.预付货款对进口商不利:

表现在:

(1)未收到货物,以先垫付了款项,将来如果不能收到或不能与其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

(2)货物到手前付出贷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

(三)预付货款的适用范围

预付货款的适用范围是:

(1)出口商的商品时进口国市场上的抢手货,进口商需求迫切以取得高额利润,因此不惜预付贷款的。

(2)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商愿意预付贷款购入货物。

(3)卖方货物旺销,出口商与进口商初次成交,卖方对买方资信不甚了解,顾虑买方收货后不按合约履行付款义务,为了收汇安全,卖方提出预付贷款作为发货的前提条件。

(四)进口商防范预付货款风险的措施

进口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少预付货款的风险,一般要通过银行与出口商达成解付款项的条件协议,常称为“解付条件”。

它由进口商在汇出汇款时提出,由解付行在解付时执行。

二、货到付款

(一)货到付款的含义

它是指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此方式实际上属于赊账交易或延期付款结算。

(二)货到付款的特点

1.货到付款对买方有利

表现在:

(1)买方不承担资金风险。

因为如果货未到或者货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买方可以不付款,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方占据主动地位。

(2)由于买方常在收到货物一段时间后付款,无形中占用了卖方资金。

货到付款使卖方承担风险,表现在:

(1)卖方先发货,必然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

(2)由于贷款常常不能及时和收回,卖方资金被占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货到付款这种方式尽管对出口商不利,但在贸易实务中仍然被广泛应用,一个原因是大多数出口商品是买方市场,竞争激烈;另一个原因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集团采购模式,进口量巨大,动用上亿美元,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如沃尔玛等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成交条件已经谈妥并已经签订成交合同,同时确定了货价和付款时间,一般是货到即付款或货到后若干天付款,有进口商用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2.寄售:

是由出口商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贷款扣除佣金后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第六章托收

第一节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只是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通俗地讲,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是仅用于信用证证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

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

2.托收行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行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债权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是银行向其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

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分别为出口商和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二)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1.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必须履行的责任:

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必须是明确的;及时指示;负担费用。

2.托收行的责任: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2)对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合不负责任。

(3)负担过失的责任。

(三)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他必须严格按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办事。

因此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前述托收行的责任大致相同,并负有一些特殊责任。

(四)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

付款人对代收行应否付款,完全根源他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足以证明委托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如图:

 

四、托收的特点

(1)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

(2)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

(3)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

(4)就跟单托收这项业务而言,银行的作用仅是委托代理和接受委托代理。

第二节托收的种类和流程

一、光票托收

光票是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

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贸易商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贷款,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者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光票托收还包括许多委托行不能立即解付或因各种原因不能立即付款的各类票据。

光票三要素:

日期、金额、印鉴;三个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

 

注:

(1)出票人签发以受益人为收款人的票据,同时向付款人拨交头寸;

(2)受益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并提交光票委托银行收款;(3)委托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并将光票寄交代收行;(4)提示光票;(5)付款人付款或拒付;(6)代收行发出贷记通知书或退票;(7)受托行付款或退票。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随附货运单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联通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但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因此,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必要的详尽内容。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指示,跟随单汇票一期寄交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只是中需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指示即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

如果是承兑交单,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交出单据,等到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秉持单据像承运人提货。

而待收行将收取的款项汇入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

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其结算程序如图所示:

 

(1)货物(9)货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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