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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桂财教〔2009〕164号

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由自治区设立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自然科学人才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前沿的创新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在广西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工作,并在广西境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符合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

申请资助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管理应遵循“尊重科学、依靠专家、择优扶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和拨付

第六条 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来源预算除申请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项目依托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计划管理费组成。

资助经费是指在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资助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一般包括:

1.科研业务费:

是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2.实验材料费:

是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

是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实验室改装费:

是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易改装开支的费用。

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协作费:

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项目劳务费:

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10%。

7.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本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8.管理费:

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计划管理费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依托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逐步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达至项目依托单位,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统筹安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及自筹经费,单独设帐核算,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无故终止和自行调整。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须按申报程序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管理费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在不超过核定预算的10%,由项目负责人报依托单位批准后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的10%以上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依托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对于项目负责人在自治区内的工作调动,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书面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同时,应由自治区科技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基金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并填写《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一式四份,两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一份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一份存依托单位项目实施部门。

第十九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基金项目类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

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预算安排、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应当逐步建立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评估评审专家)在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依托单位、协作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预算执行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助或终止项目。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基金项目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项目名称

 

依托单位

合同编号

 

项目起止年月

 

项目计划经费

总额(万元)

 

自治区财政拨款金额

(万元)

 

一、已拨入经费(万元)

二、经费支出(万元)

科目

计划金额

到位金额

科目

支出金额

其中:

自治区财政拨款

1.自治区财政拨款

1.科研业务费

年月拨入

 

 

(1)测试、计算、分析费

 

 

年月拨入

 

 

(2)动力、能源费

 

 

年月拨入

 

 

(3)差旅费、会议费

2.其他财政拨款

 

 

(4)出版、文献检索、信息通讯费

 

 

3.单位自筹

 

 

2.实验材料费

 

 

4.其他来源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

 

 

(2)实验用动植物费

 

 

 

 

 

(3)标本、样品费

 

 

 

 

 

3.仪器设备费

 

 

 

 

 

(1)购置费

 

 

 

 

 

(2)租赁费

 

 

 

 

 

4.实验室改装费

 

 

 

 

 

5.协作费

 

 

 

 

 

6.项目劳务费

 

 

 

 

 

7.管理费

 

 

拨入经费合计

经费支出合计

三、经费结余(万元)

依托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附件

 

主题词: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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