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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阴阳逃税

房屋租赁合同阴阳逃税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含税)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工商注册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共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2.)。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1.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1.该房屋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给予乙方天(暂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装修免租赁费用期限(下称“免租期”),如甲方在年月日以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则免租期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该房产之日起计算,从免租期届满的次日正式计算租金和租赁期限。

“交付”是指甲方将该房产及合同附件所载

  的附属设施及房产钥匙完整、无瑕疵的交予乙方,并且房产内无任何甲方或第三方的物品,乙方可以立即布置安排及装修。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

  2.乙方应支付甲方的租金为:

  第一年租金为¥元,(大写:

元)

  第二年租金为¥元,(大写:

元)

  第三年租金为¥元,(大写:

元)

  以上租金均为含税租金,甲方于收款后3日内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

水电、设备、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给大楼物业管理单位。

  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即向乙方开具等额收据。

  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押一付;

  5.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本合同项下租金付至以下甲方唯一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待租赁期满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双方共同确认该租赁完成当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转给或现金退还乙方。

  

(1)方如未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拒还租赁保证金。

  

(2)如乙方结清,甲方须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中途解约情况下,应以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且应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乙方搬迁新职场产生的过渡费用、搬迁产生的费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2.交付租赁房屋时,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交还的甲方房屋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4.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

  

(1)乙方未结清该房屋之相关费用情况下,如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等。

  

(2)乙方中途解约的情况下;

  (3)乙方拖欠租金持续超过一个月的,甲方自动解除该合约之情况下,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6.自合同签订日起,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税费、电话费、宽带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前期垫付过相关费用,则按具体天数算清费用并由乙方直接转付给甲方。

免租期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7.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8.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9.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10.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11.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损失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1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答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15.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16.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出租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和条件。

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七、在租赁期限内,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影响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房屋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书面提出后十五天内,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拆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由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附件: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测重保护承租人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市区路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

  为),使用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承租房屋用于办公、商业、餐饮等各项经营,包括转租(经甲方同意)、联营、对外发包等。

凡国家允许经营的,均可用此房经营。

  第三条:

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第六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乙方承诺有权出租该房屋,若因甲方无权出租该房屋而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效,则不论乙方是否已使用房屋,甲方均应将收取的租金全部退还乙方,并赔偿乙方以前曾经租用该房已经装修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以前曾经租用该房屋已经装修所造成的损失为

  元。

  第八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若需要甲方出具有关房屋出租的合法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时,甲方应出具;若因甲方未能出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造成乙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暖气费及今后国家对不动产(房屋)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内,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甲方有义务出面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能正常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

若因水、电、煤气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使用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第十四条: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日息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乙方逾期六个月未如数全额支付约定租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租金。

  第十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依法经营,不能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乙方确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继续承租的,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赔偿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本房屋租赁期间如发生产权人变更(甲方合并、分立、撤销等,或该房产权出让、转让等)本合同对新的产权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继续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诉诸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篇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

  作者:

@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

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

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XX)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XX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

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XX年1月25日、XX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

案涉房屋于XX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

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XX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

购房协议仍以XX年1月19日所签为准。

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名下,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故本院确认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三份协议(除购房价款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但其中第二、三份合同关

  于购房款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从朋来公司所提交的书面证明内容来看,其双方实际系按XX年1月19日协议所约定的价款履行的,此后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标准并未适用,另朋来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尚未足额支付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属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且朋来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也未请求判令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欠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朋来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约定以价位低的合同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避税的嫌疑,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对此,双方当事人若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证并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严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为买卖××××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为了避税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183万元。

合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而约定的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183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

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0号曾翔与赖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现有证据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XX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日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同日,上诉人签收了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二手市场购房贷款意向书》,该信用社同意发放200万元贷款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至上诉人账户。

再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金融风暴在XX年底至XX年初才正式爆发,上诉人称由于金融风暴的原因导致房价从229万元急剧下降到177万元,显然没有合理的原因。

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即《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对于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定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而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在XX年8月23日后有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XX年11月23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桂市民终字第1175号陈超等与安旻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进行房屋买卖先后签

  订了三次合同,后合同对前合同的主体、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

这些变更系当事人行使和处分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即,经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以最后变更的一次为准,本院确认双方于XX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3万元,故双方应以此价款进行履行。

上诉人主张书写为23万元系为了避税,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0万元,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均认可23万元的成交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故,本院确认合同成交价格为23万元。

上诉人认为房屋成交价格为3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书目】

  王泽鉴:

《民法总则》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

  田朗亮: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

  篇四:

房屋租赁合同正规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正规文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名)姓名:

(身份证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

(身份证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地址:

(身份证地址、现居住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屋出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于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坐落于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该房屋),购房合同编号为,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该房屋土地使用证号为:

,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房屋性质为,结构为,层高为米,楼层为楼(总楼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甲方保证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保证该房屋的所有产权证明和相关手续真实有效,有权出租该房屋,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被抵押、担保,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影响乙方营业或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乙方的营业利润损失。

  3.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现有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以房屋交接单为准。

  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陈述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现有装饰装修情况,如果因甲方未告知乙方房屋附属设施及原有装饰装修的瑕疵,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止,对已纳入房屋交接单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共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租金每年¥元整(人民币,租金在租赁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正规收据。

无收据的乙方可以拒付租金。

  2.乙方的首次房屋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交给甲方。

  3.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由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的交付和使用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迟延交付天数向乙方赔偿每日每平方米元的违约金。

  3.甲方在房屋交付前,负责对房屋水、电、集中供暖、等安装分表到位,保证在交付日房屋的水、电、等相关附属设施完好,齐全。

  4.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用途是房屋的用途,如需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甲方同意。

  5.租赁期间该房屋的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附属设备的毁损,由乙方负责恢复原

  状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在不影响甲方房屋整体外部形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范围内设置招牌、广告牌和指示牌或者其他标识。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1.租赁期间,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及房屋附属设施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在乙方正常使用下造成的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2.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乙方因营业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装修前要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如房屋装修项目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和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第六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将房屋转租他人。

  4.如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0日以上。

(2)乙方故意损坏房屋及设备情节严重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装修、转租、改变用途的。

(4)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2.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房屋权属或债务纠纷,或者甲方将房屋所有

  权转移,导致乙方不能租赁该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要求甲方赔偿:

  

(1)返还乙方已付剩余租期的租金;

(2)赔偿乙方装修房屋的装修款(以实际发生的为准);(3)按照已付尚未履行房屋租金的30%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乙方的无法定特殊理由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则甲方退还房屋剩余租金,并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社会公益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但拆迁部门给予的经营性补偿金应归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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