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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效能监察管理工作,提升学院管理水平,提高学院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指学院监察部门针对影响学院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持续改进、完善、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章效能监察领导体系

第四条按照管辖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系,形成在党政领导下,由管理者负责、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负责学院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学院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学院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检查标准

(一)合法性:

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

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制度、决策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

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第八条时限性:

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由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为学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一十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学院的效能监察工作;

(二)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

(三)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一十一条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复核;

(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六)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七)完成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二条相关业务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同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实施和权限

第一十三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同级监察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一十四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管理制度和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一十五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记录等材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或说明;

(二)查阅、摘抄、复制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对监察事项涉及的人员进行查询;

(四)对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文件资料和财物、涉嫌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以及转移、变卖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文件资料和财物,有权责令案件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转移、变卖;

(五)在调查涉嫌违法违纪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物品和非法所得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资料、财物要开列清单,并由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财物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六)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八)向被检查的管理者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九)对阻挠、干扰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十)对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效能监察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一十一)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一十二)效能监察项目涉及其他人员的,可请求相关单位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予以协助。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原则、任务、内容

第一十六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

围绕学院经营中心,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学院,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

坚持有章必循、执纪必严、违章必纠,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

注重实地调查研究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

监察与纪检、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效能相统一;完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一十七条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漏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控能力;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情况;

(二)管理的质量、效率和安全情况,完成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的情况;

(三)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等资本运营情况;

(四)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五)公司统一部署的效能监察项目;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一十九条效能监察的方式包括:

(一)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

(二)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

第六章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一)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形式确定,并报监察室备案:

1.学院统一部署效能监察项目;

2.学院主要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3.监察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二)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

1.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基建、采购供应、财务、审计、人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2.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培训;

3.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内容和目标要求、项目负责人、进度安排、方法步骤等,并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

4.向被检查的管理者所在部门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

1.向被检查的管理者所在部门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2.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管理者进行检查;

3.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4.向被检查的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5.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意见。

(四)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以及对相关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的意见等,并报学院主要管理者审批。

第七章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经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学院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经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学院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报批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二十四条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要的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应当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和学院监察部备案;

(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被检查的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三)被检查的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部门;

(四)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管理者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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