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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过程控制

  财务过程控制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第一条依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政策要求设置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条财务会计部门的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中岗位牵制的要求,一般最少应配置财务、出纳人员。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节银行账户管理第四条依据股份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要求,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在允许开户范围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第五条因建设方或投资方的要求,在其他指定银行开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股份公司、企业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户。

  第六条一个项目只准开设一个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如因建设方监管需要以及地方性法规要求开设农民工保证金账户、劳保金专用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户。

  第七条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应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银行结算要件与预留银行印鉴要分别存放;银行印鉴与银行结算要件管理,一般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票据,由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保管。

严禁由一人保管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所需银行印鉴。

  第八条项目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按月根据银行对账单,由会计人员核对银行日记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条定期进行账户清理,项目结束,所有款项收取完毕后,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撤销。

  第三节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启动后,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办理预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条款办理各类验工结算工作,并及时催收各类工程进度款。

  第十二条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各类采购合同台账,定期清理分析,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各类款项。

  第十四条日常资金的收付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有权限审批人批准。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按照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条款支付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款项,严格支付程序审核过程。

  第十六条所有对外款项的支付均应遵守有关合同、协议,并需取得合法入账凭据,付款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计价跟着合同走,付款跟着计价走的原则,严禁出现未签订合同先计价,未计价先付款的现象发生;除合同条款注明有预付款(主要为材料与设备采购)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出现预付款。

  第十八条项目部无权对外进行任何方式的投资,禁止购买债

  券、股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拆借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私人用途。

  第十九条联合投标项目,项目部应提前与建设方进行沟通协商,将项目的银行账户与联合方分开设立,项目的各类进度款通过项目部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如项目资金通过联合银行账户结算的,应提前与联合方沟通协商,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以保障资金顺利回收。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资金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四节现金管理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超过现金结算起点金额的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办理。

  第二十三条库存现金应按有关规定核定限额。

日常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财务管理部门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财务人员前往银行支取或缴存现金应有2人以上同行并安排专门车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检查,并编制现金盘点记录,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差或工作业务办理零星支付等可以借支备用金,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清算,财务部门在办理借支过程中应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备用金借支人数。

  第二十七条备用金用完后必须及时到财务办理清理手续,借支

  人需在业务发生后15日之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需要使用定额备用金时,应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定备

  用金额,经有权限审批人批准后借支,财务人员应定期清理定额备用金,年末应全部收回。

  第二十九条备用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私用。

  第五节收入的管理第三十条项目收入确认应遵循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企业相关财务政策规定的要求;项目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收入、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其它销售收入、赔偿收入、奖励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结算管理部门应根据已完成的工程作业量、提供的劳务量、销售的产品数量等,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计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结算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验工计价方法,及时编制验工计价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认后填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时收取工程价款。

  第三十三条验工结算部门取得建设单位正式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应及时传递至财务部门,以便于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及税法相关规定,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提交至建设单位。

  第六节工程成本的管理第三十五条通过对成本的预测、计

  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编制责任成本预算;编

  制过程中,要以中标价为准绳,采用正算法、倒算法对比,并以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机械台班定额、材料消耗定额为基础,根据管理职能和降低成本的目标与要求,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予以编制。

  第三十七条工程成本的核算,根据实际完工工程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和收入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实施,严格预算支出;如因建设单位要求,实施合同以外的工作量时,应及时取得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书面确认,以便在最终项目结算时获得补偿。

  第七节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九条设立应收应付辅助台帐,接受股份公司、企业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每季末应按项目合同和进度以及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单,进行应收款项清理,并对建设单位的欠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产生坏帐风险。

  第四十一条定期核对相关应收应付款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以保证债权债务明确。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预付款项;预付工程款要视收款情况而定,预付款项的申请应注明理由、合同号、收款人、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并按照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无票据款项支付时,经办部门应及时催收相应的票据,以便于财务管理部门及时清理销账。

  第八节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明细台帐,并按规定编报固定资产报表。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实物辅助台账,定期清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存货、应收账款明细辅助台账,定期组织盘点、清理。

  第九节税务管理第四十七条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确保企业收益最大化。

  第十节财务报告第五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正确反映项目合同收入、成本及毛利,并按时编报项目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在报告期后,应作相应的经济分析,同时预测以后会计期间项目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十一节检查监督第五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接受企业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配合企业接受国家、第三方审计。

  第五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对所辖的财务人员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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