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42888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X 页数:108 大小:48.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8页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8页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8页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8页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10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x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2014年10月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厂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

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GB50603-2010

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1993

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GBJ87-1985

5.《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2008]23号》

8.《炼钢工艺设计规》GB50439-2008

9.《连铸工程设计规定》YB9059-1992

1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

1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

1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98

15.《带式输送机安全规》GB14784—93

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18.《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

19.《空气压缩站设计规》GB50029-2003

2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规》GB50235—2010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2《安全色》GB2893-2008

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50052-2009

24《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2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AQ3009-2007

2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414-2007

28《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

2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010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检查人员:

组长:

组员:

序号

检查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厂址(车间)选择和厂(车间)布置

1.1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5.1.1

1.2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炼钢安全规程》5.1.2

1.3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3

1.4

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3

1.5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3t、5t、7t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4

1.6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5

1.7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和运输安全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5.1.6

1.8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坯(绽)热送或直接轧制。

《炼钢安全规程》5.2.1

1.9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

《炼钢安全规程》5.2.2

1.10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炼钢安全规程》5.2.3

1.11

炼钢厂,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炼钢安全规程》5.2.4

2、厂房及其部建、构筑物

2.1

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1

2.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炼钢安全规程》6.1.2

2.3

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用炉子高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9058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6.1.3

2.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

《炼钢安全规程》6.1.4

2.5

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2.6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炼钢安全规程》6.1.5

2.7

厂房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炼钢安全规程》6.1.6

2.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7

2.9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炼钢安全规程》6.1.8

2.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1.9

2.11

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考评说明六6.1

2.12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6.2.1

2.13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6.2.1

2.14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2

2.15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2.2

2.16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炼钢安全规程》

6.2.3

2.17

厂房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炼钢安全规程》6.2.4

2.18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炼钢安全规程》6.2.5

2.19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0

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1

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2

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3

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炼钢安全规程》6.2.7

2.24

转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5

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6

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7

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8

转炉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转炉值班室、休息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的其他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等部位;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空气呼吸器转炉平均不少于2台。

省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安监管-〔2010〕20号

2.29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9

2.30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6.2.10

2.31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炼钢安全规程》6.2.11

2.32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炼钢安全规程》6.2.12

2.33

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炼钢安全规程》6.2.13

2.34

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

《炼钢安全规程》6.2.14

2.35

第2.0.2条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

GB50034-9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哲学历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