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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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或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瓶装燃气经营类型分为:

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四)贮存规模在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万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四)气源来源情况;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

(四)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三)站点的核准文件;

(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加气设施

(四)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加气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三)站点的核准文件;

(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设立的(含新设立)供应站点的注册资金、安全生产投保等条件不另作要求。

但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其新增的供应站点应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核准手续。

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其技术负责人、场地、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已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条已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生转让的或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接到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要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发现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审批、发放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批发证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经设区市燃气主管汇总后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设厅监制

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建立时间

批准建立部门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及帐号

营业执照

编号

经营范围

固定资产:

原值万元,净值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职工总数人,其中管理人员数人,

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其中:

外聘技术人员人。

年供瓶装燃气能力吨

主要设备设施情况

储存能力:

其中球罐个卧罐个

运输能力:

槽车辆

灌装能力:

瓶小时

钢瓶数量:

万个

压缩机:

烃泵:

从业人员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

职别

姓名

职务

文化程度

职称

从业年限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主要工种

工种

姓名

颁证部门

灌装工

运行工

检修工

工程技术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称

从业时间

本企业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燃气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许可证编号:

本表格一式三份发证日期:

年月日

持证说明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瓶装燃气的凭证。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放在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企业如有改名、分立、合并、转让等变更事项,应当在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企业歇业时应将《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副本)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型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年月日

变更登记检查记录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变更内容

审批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定代表人:

经营类型: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年月日

印制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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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上、下边空:

左、右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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