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1同名487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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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1同名48716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2)11(同名4871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2-02-1614:

54:

57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索引号:

0000000283/2012-07843

关键字:

通知,

文号:

市政办发〔201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确保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是指清运以上废弃物的专用车辆。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管理

  

(一)由市市容园林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的审批与吊销工作。

  

(二)暂停社会企业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审批。

  (三)对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和重组,将现有18家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按照所属行政区重组为8家公司(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各1家,未央区2家)。

  (四)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继续保持,在成员单位中增加市国资委,领导小组下设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民营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停业整顿1日及以上:

  1.所辖清运车辆半年平均违法记录达5次以上的;

  2.所辖清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

  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

  

(一)由市市容园林局统一管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资质的审批与吊销工作。

  

(二)暂停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资质审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暂不再新增车辆。

  (三)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清运车辆的自然淘汰,若出现运力不足的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可以重新启动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资质审批工作,但只允许运行规范的股份制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新增车辆。

  (四)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使用期限为新车使用后5年,使用期满后不得再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

  在道路行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可先滞留车辆至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待消除不安全隐患后,再处罚:

  1.有超速、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2.违法记录累计达5次以上的;

  3.违反“统一顶灯、统一放大号及反光条、统一颜色、统一GPS管理”等四统一管理要求的;

  4.车辆及驾驶人员无交通安全备案证的;

  5.违反行业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的;

  6.被行业取消清运资质继续上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

  (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施技术限制和改造。

  1.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技术改造或程序设置,限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最高时速;

  2.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加装补盲镜,消除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视线盲区;

  3.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加装外围防护网,减少不安全因素。

  (七)从即日至2015年1月1日,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统一过渡为全封闭车厢。

到期没有全封闭车厢的车辆一律不准再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

  (八)对于退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的清运车辆,由交警和市容部门收回相关证件,并监督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外观进行恢复。

  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管理

  

(一)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管理。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实行交通安全备案制度。

备案条件为:

  1.年满2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龄(大型车辆5年以上、小型车辆3年以上);

  3.近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4.无死亡交通事故记录;

  5.通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和驾驶员技能考试;

  6.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备案证一年内只准变更一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扣留驾驶证,进行3日以上集中培训:

  1.无交通安全备案证的;

  2.违法记录累计达5次以上的;

  3.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4.驾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5.驾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停止市容环卫部门现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上岗培训制度,取消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

  四、建筑垃圾清运道路运输环节管理

  

(一)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不得于每日早6时至晚22时30分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上通行。

  

(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市区实施限速行驶,其中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限制时速40公里以下;二环路以外限制时速60公里以下。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一)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市规划局的规划和定点进行设置、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设置、建设和管理本区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始终保证满足本区1年的消纳需求。

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整治办)和市市容园林局备案。

  (三)市内各建筑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用基建弃土或拆迁工程残渣回填的,必须向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是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各相关产业,鼓励建筑行业充分使用再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出土工地管理

  

(一)出土工地管理标准:

  1.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封闭施工,砌筑标准围墙或围挡。

  2.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配备全自动冲洗设备;如确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的,必须填写《全自动冲洗设备免装申请表》,经行政区(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综合整治办备案,但必须配备手动冲洗设备。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在建筑工地安装3G摄像装置,加强区域范围内各建筑工地远程监管力度。

  4.建筑工地内未进行清运的建筑垃圾和裸露黄土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覆盖。

  5.对于拆迁、城改、棚改工地,在进行建筑附着物的拆除时,必须进行湿法作业。

  6.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7.建设单位必须与所属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二)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补偿机制。

建筑垃圾清运补偿对象为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涉及到的消纳区及途经区。

补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监管,按季度向途经区和消纳区进行拨付。

其中途经区补偿费用为产生区收费总额的5%,消纳区补偿费用为产生区收费总额的10%,若消纳场是由产生区的区政府自行设置并管理的,只向消纳场所在区支付5%的途经区补偿费用。

  (三)建筑垃圾清运实行每日申报登记制度。

  1.各建筑出土、回填、拆迁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之前必须由承运资质公司向工地所在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工地出土审核登记表》。

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审批清运车辆和消纳点、核定行驶路线,待申报核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2.申请递交时间为每日早9时至12时,各审核部门应现场给予答复,对于符合清运要求的建筑工地,审批手续应立即办结。

  3.各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于每日15时统计好本辖区所有申请清运的建筑工地,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建筑工地出土审批统计表》中,上报市综合整治办,告知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以便加强清运时的管理工作。

  4.市综合整治办于每日15时至16时统计各区、开发区上报的申请出土建筑工地信息,并于16时将《建筑出土工地审批统计表》告知市市容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出土方根据清运车辆出入记录和清运车辆GPS线路图等与清运车辆所属企业统一结算,严禁向驾驶员支付现金。

  (五)建筑垃圾清运施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出土工地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建设单位收取,并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其中运输安全保证金按清运工程造价的5%收取,清洁运输保证金按清运工程造价的5%收取。

  (六)建筑工地在完成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后,按照交警、城管、市容等部门提供的清运情况证明,在没有违章运输的前提下,应该全额退还保证金和银行利息。

  (七)承包建筑垃圾清运的资质企业负责清运现场挖掘机、清运车辆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于不履行申报制度、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和签订责任书、雇请无资质或未经申报清运车辆的,或雇请的清运车辆出现超高装载、沿途抛洒、非法倾倒等行为的,由各区市容园林局和执法局暂时关停工地,实施整改。

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同时给予黄牌警告。

被黄牌警告3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3年内不得在西安地区开发和承揽工程。

  七、职责分工

  

(一)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施行行政区域责任制。

  

(二)各区政府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本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副主任)、综合整治办主任、区级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

  1.各区(开发区)市容园林局负责对辖区出土工地每日申报的审核和对清运车辆的资质审查;安排专人在出土工地出入口值守,负责出土工地出入口管理,对清运现场清运车辆装载和有条件安装的冲洗设备安装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严防高尖装载和带泥车辆上路。

  2.各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按照湿法作业的拆迁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清运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未经申报私自出土的工地进行查封,并负责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辖区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3.各区(开发区)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超速、闯红灯、逆行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未设置交警大队的开发区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公安交通管理模式进行查处。

  4.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出土(拆迁)工地的围墙设置、工地内道路硬化、物料堆放等工作。

  5.各区(开发区)环保局负责监管各出土工地未清运建筑垃圾和裸露黄土的覆盖以及湿法作业等工作。

  (三)市级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扰乱正常执法、打砸执法设施、围攻执法人员等暴力抗法和涉黑案件进行打击、查处。

  (五)市法制办负责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于我市现行的有关条例、规定进行修订。

  (六)市级相关部门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公司和清运车辆的资质认定,负责办理清运资质公司、清运车辆、从业人员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联席会议、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

  八、考核与奖惩

  

(一)市政府每年年底对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拨款100万元对工作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区(开发区)、市级部门、先进单位(区级)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于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区、开发区和职能部门,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整治办负责织组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考核办。

  (四)各区、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考核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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