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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

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

《在真与善之间:

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

段伟文(第一章科技伦理新建构的底线)

第一节科技与伦理的内在统一

四百年前,科学开始了建制化的历程。

直到本世纪上半叶,科学建制的主要目标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规范的核心精神是保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这种规范实质上是一种准伦理规范。

随着科学的社会功能日益突显,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转向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最大的福利,科学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为此,科学界展开了科学职业伦理的新建构。

这种新的建构兼顾科学的求知和社会功能,并以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作为其伦理原则,因而形成了一种内在于科学活动的新型伦理规范。

现代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技术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力量。

面对技术所带来的日益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技术中性论及其始终居于后手的伦理对策,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研究表明,技术是一种负载价值的实践过程。

据此,伦理制约应成为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主体对技术责任的履行应贯穿于技术的全过程。

在此基础之上,技术和伦理将可能统一在一种异质性的技术—伦理实践之中,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整合。

一科学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

著名英国科学家、科学学创始人之一贝尔纳,曾经为科学勾勒了一组动态的形象:

(1)一种建制;

(2)一种方法;(3)一种累积的知识传统;(4)一种维持或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5)构成我们诸信仰和对宇宙和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的势力之一。

其中,科学作为一种建制和作为生产要素这两种形象,只是近代以后才出现。

科学的社会建制化始于17世纪。

1645年,英国产生了“无形学院”,后来,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皇家学会。

学会成立时,著名科学家胡克为学会起草了章程。

章程指出,皇家学会的任务是:

靠实验来改进有关自然界诸事物的知识,以及一切有用的艺术、制造、机械实践、发动机和新发明。

自此,科学成为一种有明确目标的社会建制。

胡克为科学建制所设立的目标,有两层含义。

其一,科学应致力于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二,科学应为生产实践服务。

显然,前者是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科学建制的核心任务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

这样,社会对科学建制的外部控制逐渐减弱,而科学建制内部的自治则逐渐加强,用以补偿外部控制的不足。

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研究了科学建制内部的规范结构。

在默顿的研究范式中,科学的社会规范被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是一种来自经验,又高于经验的理想类型(ideatype),其合法性在于,它有利于实现(纯)科学活动所设定的求知目标。

从功能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具有内、外双重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工作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它是科学共同体对外进行自我捍卫的原则。

当我们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为人类及其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

因此,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量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

然而,具体的职业伦理准则往往局限于丰富而变动不居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某一领域,因此,除了广泛深入地建构各种职业伦理准则,还需要在整体上,确立对科学进行伦理考量的基本原则。

无疑,这一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既是前进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拓展,又是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基准,因此,成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与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1科学的社会规范

默顿认为,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等作为惯例的规则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

这些精神气质决定了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型规范结构。

由于科学的规范结构与奖励结构之间互动的思想,为把科学理解为一种社会建制(socialinstitution),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科学奖励结构所鼓励的竞争性,与上述四种精神气质并列一处,作为科学建制以拓展认知为诉求时的理想社会规范。

普遍性要求,在对任何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的评价之中,不应考虑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民族、国家、阶级、个人品质或任何诸如此类的非认知性的因素。

虽然这些因素会影响到科学成果的形成,但成果一但产生,只有运用纯科学评价系统,才能对其在认知领域所作的贡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普遍性意味着科学是一项向全人类开放的普遍事业。

它强调,在科学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应该保障学术思想自由和探索自由。

公有性要求科学家公开科研成果,即科学家只拥有科研成果的优先权,而不享有占有权。

这一规范实质上是社会与科学建制之间的一种契约。

科学共同体能成为一种自主的科学建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具有不断为社会提供公共知识资源的功能。

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为“科学的目的”做研究,而科学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和拓展知识,任何私利,偏见和欺骗都违背了这条规范。

由此,科学家对真理的追求应胜过对私利的关注,他们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片面性;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家的成果要接受同行的严格审查。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要求,对所有的知识,无论其来源如何,在其成为相对确证无误的知识之前,必须借助经验和逻辑的标准,经过同样的仔细的考察。

这表明,科学活动对其成果始终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它不断言存在绝对的权威,也不承认有永恒的真理。

竞争性意指科学建制和社会鼓励知识创新中的竞争,特别是优先权之争。

与前面四项规范不同,竞争性更强调研究者的权利。

它通过同行承认和奖励,肯定科学家的独创性工作,以补偿科学家遵守科学社会规范时履行的义务,用荣誉和社会认可激励科学家继续担当好科学家角色。

可见,竞争性和优先权之争是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或缺的构成方面,它们对于保持科学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结构的平衡,维持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理想类型,但由于它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活动的目标——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因而成为科学建制内合法的自律规范,同时也是科学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出发点。

值得指出的是,如同所有的社会规范一样,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

在现实的科学活动实践中,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也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外界对科学建制的自治权的破坏是容易解释的,因为科学建制可能与其它社会建制的目标发生冲突。

纳粹德国的“反相对论公司”、前苏联的“李森科事件”和中国对“资产阶级遗传学”的批判等,都是政治目标与科学目标相冲突的产物。

尽管人们已经日益认清科学的重要性,类似的荒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但在科学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社会建制的互动与整合中,科学的自治权仍将受到各种形态的挑战。

科学的社会规范是科学建制与整个社会的基本契约,可以帮助人们认清来自科学建制外的危害和侵蚀的不合理性,并据此进行合理的自卫和反击。

除了宗教和政治势力对科学的不合理干预和压制受到了科学精神气质的抗争外,打着科学旗号招摇撞骗的伪科学活动,也逐渐引起了科学界的重视。

在美国,尤里·盖勒超心理学实验等一系列伪科学事件的真象被披露之后,科学共同体认识到了应用科学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我捍卫的必要性。

1975年《人文学家》杂志印发了一篇题为《反对占星术》的宣言,192位有影响的科学家(其中有19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上面签了名,这立刻成为轰动世界的新闻。

([美]乔治.D.阿贝尔等著《科学与怪异》P206页上海科技出版社,1989.)原美国天文学会会长BartJanBok(1916-1983).科学作家Jerom和哲学教授保曼.库尔茨(PaulKurtz)创立了名为”超自然主张科学调查委员会”(“CommitteefortheScientificInvestigationofclaimsoftheparanormal”)的国际组织,出版了怀疑的探索者“TheskepticalInquirer”)杂志.在中国,“2000公里外改变水分子结构”、“预言澳星发射”和“邱氏鼠药案”等事件,使科学界发出了“维护科学尊严”的呼吁,政府则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在科学界,越轨行为大量存在,而且有上开趋势。

以权威科学杂志《Nature》和《Science》为例,1980年1月-1992年1月,这两家杂志共登载反映科学家越轨的文章共计266篇。

若以三年为一时间段,80年-82年15篇,83年-85年34篇,86年-88年66篇,89年-91年146篇,呈明显上升趋势。

这一方面说明科学界的弄虚作假现象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也国际科学界对此问题较以前更为关注。

在弄虚作假者中,无名的年轻学者有之,知名的学术权威有之,甚至还有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们的行为已危及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

美国的物理学家密立根,由于测定电子电荷获192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

他去世后,研究者发现,他并未如他所保证的那样,公开了其全部数据,而是以某种理论为指导有选择地发表数据。

虽然他依据的理论正确,并获成功,但是测量方法和结果都优于密立根的埃伦哈夫特,却由于一方面难以从理论上证明“存在非整数电荷”,另一方面,他全部发表的数据中的“坏”数据得不到密立根客观的旁证,而陷入精神崩溃。

后来,科学家采用埃伦哈夫特的实验方法发现了存在分数电荷的证据。

无疑,有选择的发表数据,是一种弄虚作假,对科学有潜在的巨大危害。

从主观上来讲,科学家弊的动机主要是对名利的不当追求。

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发表论文的数量的压力,科研经费的争取等因素者是导致弄虚作假行为的潜在诱因。

而从客观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执行机制的乏力和名望、地位、权势等社会因素的干扰使科学界的弄虚作假行为屡屡得逞。

面对这种负面的上升趋势,我们应该认真思考有效的应对之策。

我们看到,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的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必然地使功利追求成为科学的重要目标。

在此势态下,科学的社会规范也作出了一些调整。

例如,在公有性问题上,科学界已认可对某些知识的有时限的独占(知识产权),发明和发现的界限也日益模糊化。

但是,只强调部分人的功利要求,而偏废拓展认知这一造福全体人类的目标,是不可取的。

因此,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必须坚持。

但是,在坚持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基本的同时,我们必须依据势态的变化改革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

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

只有当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在于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和社会法规与政策制度之中,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

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80年代末,国际科学界对科研中的作伪问题十分关注,接连披露出一些科学家弄虚作假的案例,尤其是涉及世界著名科学家的“巴尔的摩案件”更是引起了科学界和整个社会的轰动。

有鉴于此,1989年初,美国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officeofscientificIntegrity)专门调查处理科学研究中的作假行为,到1990年7月时,已受理近80起案件。

1992年,来自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学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的22名专家,在曾任尼克松总统科学顾问的爱德华·E·戴维的主持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查,发表了题为《有辩别是非能力的科学:

研究过程诚实性的保证》的报告,提出了建立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科学诚实性顾问委员会”(SIAB)的建议。

我国科学界的人士,及时注意到了这一动向。

邹承鲁等联名发表了《再论科学道德》一文,在《中国科学报》发起了科学道德问题的讨论。

赫柏林和何作庥亲自参与揭发了李富斌1990年两起剽窃行为,1993年1月,《中国科学报》以《一次中外科学界极其罕见的剽窃论文事件》为通栏标题的暴光了李的剽窃行为,部分挽回了这一事件造成的恶劣国际影响。

科学界的这些主动的作为,为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技管理体制和社会法规制度,并形成有强制力的运行机制,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当然新的运行机制的建构,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这不仅需要科学界改进同行评议、论文审查和重复实验等项工作,还需要社会对科学界的有力支持。

2.科学的职业伦理与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科学建制发展的过程也是科学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

直到上个世纪,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原本是业余科学家。

例如,拉瓦锡是一个财税官员,焦尔曾是一个啤酒商。

本世纪初,爱因斯坦在创立狭义相对论时,还是瑞士伯尔尼专利局的职员。

但时至今日,每年诺贝尔科学类奖项的得主无一不是职业的科学家。

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所形成的职业,自然有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

社会作为科学建的“恩主”,为其形成发展提供了财政保障和体制支持。

教育体系的建立,科研机构的设置,奖励机制的构建,科技政策法规的确立等一系列的社会行为,使科学建制成为唯一有能力系统地从事知识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的社会部门。

鉴于此,科学建制的主要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回馈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而这一职责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职业伦理规范问题。

职业伦理规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利益主体分立关系的表现。

从社会分工来看,职业伦理规范是各种社会建制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个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目的在于获得一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

这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无疑建立在普遍性的诚实和职业信用之上。

从利益主体分立来看,职业伦理规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机制之一,它在利益纷争的主体之间,引入了以共生为诉求的均衡力量。

如果将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区别和共同之处。

科学的社会规范强调,科学的奋斗目标确定了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工作的规范结构,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则从分工和职责的行使这一角度引出科学的职业规范;前者对认知目标负责,后者对社会、雇主和公众负责。

因此,如果说后者是伦理的,那么前者是准伦理的。

由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已经将其认知目标分解到对各类利益主体的责任之中,便意味着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而是向着为人类社会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福利这一目标努力。

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两者都是科学活动在不同发展阶段,因其活动性质而内生出的一种伦理诉求,这一诉求反映了社会化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本质需求,体现了科学活动与伦理实践的内在统一。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是正相关的。

在现代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职责是比较具体的。

首先,科学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地开展科学研究,搞好科学建制的管理和自治,向公众传播知识。

其次,科学工作者有义务为其受雇单位(国家、大学、研究所、企业)进行有指向性的研究。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科学工作者应该高效率地利用社会为其配置的资源,多出研究成果,保持学术上的领先水平(至少要拥有理解和跟踪先进水平的认知能力)。

显然,这些具体的职责都应服务于职业化的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

为此,科学界展开了科学职业伦理规范的构建。

1949年9月,国际学会联合会第五次大会通过了《科学家宪章》,其中关于科学家义务的规定有以下6条:

(1) 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精神;

(2) 要严格检查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受雇时须了解工作的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问题;

(3) 用最有益于全人类的方法促进科学的发展,要尽可能地发挥科学家的影响以防其误用;

(4) 要在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和精神上协助国民和政府的教育,不要使它们拖累科学的发挥;

(5) 促进国际科学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世界公民精神作出贡献;

(6)重视和发展科学技术所具有的人性价值。

五十年前制定的这些规范,是在反思原子武器、日本法西斯和纳粹的人体实验等科学的非人道运用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科学目的日趋功利的今天,其价值和意义更加彰显,它已成为制定各种具体的科学职业伦理准则和基础。

在具体的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科学研究的过程和后果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考量,许多专业学会都制定了十分详尽的职业伦理准则,对科学家与社会、雇主、接受科学试验的人、公众和同业的关系作出了极其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所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科学研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科学活动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

但是,仅有这些由众多的专业联合会制定的各类职业伦理准则是不够的。

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拓展人类知识新疆域的活动,较其他任何职业活动更具有变动性。

一套具体的静态准则,不可能总是有效地为新涌现的个案提供伦理立场。

科学研究者需要一种“实践的明智”,需要一种分析科学活动的伦理冲突的实质的能力。

这种能力来自科学工作者对科学活动中应坚守的伦理精神的理解,而这一伦理精神应该是科学的职业伦理准则所遵循的原则。

唯有明确了这些原则,才可能使职业伦理准则具有动态的适用性,成为一种有效的规范。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什么?

它应该是对科学的社会规范的伦理拓展。

我们知道,鉴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目标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它强调科学研究的认知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公有性。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的目标是增进人类的福利,拓展认知在符合这一目标的前提下,成为一个重要的子目标。

这是一个从认知视角向伦理视角转换的过程,通过这一转换,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由此产生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

科学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强调,科学活动应排除偏见,避免不公正,这既是认知进步的需要,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从表面上来看,客观性与公正性有时候是矛盾的。

例如,心理学家是研究智商(IQ)时发现,即使是在没有偏见的测试中,黑人也由于某种原因此白人的智商低。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应该如实公布测试结果吗?

显然,如果研究者不作任何背景说明,“客观”地公布研究结果,将会导致某种不公正。

这是否意味着研究者应“修正”结果以规避不公正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明显违背了科学研究应坚持的客观性。

正确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将客观性与公正性统一起来。

在上一个例子中,研究者一方面应该客观地公布测试数据,另一方面还必须对相关背景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从而避免和尽可能减少公众对结果的误解和误用。

通过对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整合的讨论,我们看到,客观公正性作为科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科学和伦理的内在统一。

如果说客观性所强调的是确保认知过程中信念的真实性,那么客观公正性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显科学活动中涉及的人的行为的公正性。

这一原则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要保持客观公正,使研究的风险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在研究结果形成之后,要审慎地发布传播和推广运用,尽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后果。

总之,研究者不仅要对知识和信念的客观真实性负责,更要为这些知识和信念的正确传播和公正使用负责。

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是科学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

这条原则的出发点是,科学应该是一项增进人类公共福利和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的事业。

一切严重危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损环境的可持续性的科学活动都是不道德的。

这一原则是对科学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伦理甄别的最高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对某项研究发出暂时或永久的“禁令”。

反过来,也可以用这条原则反观设置某些“禁区”的合理性。

依据公众利益优秀性原则,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首先要对研究中的个人(如接受试验者)和研究成果的运用可能影响到的公众的利益负责。

如果将科学工作者当作第一者,科学工作者的雇主(大学、企业、研究所等)作为第二者,那么这些个人和公众可称为第三者,而这些第三者的利益应该优先于前二者,至少不能为了前二者的利益而严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为此,首先科学工作者应向有关个人和公众客观公正和全地传播有关知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使其具有实际参与决策(决定)的能力。

其次,要对知识的垄断作出合乎公众利益的限制,避免企业等利益集团利用投资,控制科学研究,独享研究成果这一公共资源。

再次,当第二者或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将严重损害相关个人和公众利益的时候,科学研究者有义务向有关人群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whistleblowing)。

如果我们将科学视为一项为公众福利而创造、传播和运用确证知识的社会性事业,那么,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的优先性两项基本原则,应该是科学活动中的一种内在约束。

对于以科学为职业的人来说,它们应该是各种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真髓,体现了科学职业的精神实质。

在科学家工作者的职业训练之中,对这两条原则的领悟无疑是不可或缺的。

而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一领悟过程应该伴随着科学工作者的研究经历不断地丰富和加深,通过与实践的结合,逐渐内化为他们的职业素养中重要的有机组分。

这样一来,由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条原则,构建了一种兼顾科学建制和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这种框架的构建意味深长地向人们昭示着科学的伦理和内在一致性。

二、技术的价值负载与道德反省

技术哲学家C·米切姆(CarlMitcham)认为,技术由以下四类要素互动整合而成:

(1)作为对象(人工物)的技术,包括装置、工具、机器、人工制品等要素;

(2)作为知识的技术,包括技艺、规则、技术理论等要素;(3)作为活动的技术,包括制作、发明、设计、制造、操作、维护、使用等要素;(4)作为意志的技术,包括意愿、倾向、动机、欲望、意向和选择等要素。

其中,各类要素的划分不是静态的区分,它们在互动整合过程中,已因相互渗透而成为兼具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异质性要素。

技术构成要素的异质性表明,技术是负载价值的。

技术决定定论者认为,技术所负载的独特价值主宰着人类社会文化价值的演变。

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将技术视为科技时代的救世主,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则认定技术有一种固的非人道化的倾向。

另一方面,社会建构论者将技术看作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倾向所建构的产物,显然,作为一种重要的人类实践活动,技术的价值负载是在技术与社会的互动整合中形成的。

技术的非价值中立性,使我们必须对技术本身作出道德上的反省。

由于技术依据的客观基础是主体际的建构事实,技术在本质上是与风险相伴的不确定性活动,同时,技术以设计和创新作为其核心理念,为了使技术造福人类及其生存环境,道德伦理制约应该成为现代技术不可或缺的内在维度。

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冲突,为了实现技术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技术主体要自觉地使其受到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另一方面,伦理价值体系也应该成为一种随着技术发展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体系。

1技术的价值负载

在有关技术的哲学思考中,曾流行一时的观念是雅斯贝尔斯对技术所作的工具性和人类学解释:

(a)技术是实现目的的手段;(b)技术是人的行动。

这种观念认为:

“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

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

由于这种观念把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后果割裂开来,从这种技术工具论或价值中立论的立场出发,需要规范的只是利用技术手段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实际达到的后果;换言之,对于技术这种人类行为,一般的伦理准则即可对之加以规范,无需特殊的伦理考量。

然而,有关技术的哲学、历史、社会学等方面的进一步研究表明,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和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技术本身是负载价值的。

有关技术非价值中立的讨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

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一种自律的力量,即技术按自身的逻辑前进,“技术命令”支配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技术是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

培根和孔德的专家冶国论,埃吕尔(JacquesEllul)的技术自主论,丹尼尔·贝尔的“非意识形态化”、马尔库塞的“技术理性”和海德格尔的“座架”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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