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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度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吉林市儿童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

,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尊重并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分级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公示内容

  

(一)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二)工作量信息:

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三)医疗费用信息: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等。

三、公示方式

卫生局政务公开网、触摸屏、大屏幕、院内局域网等。

 

  四、公示时限

  医疗服务信息一年公示两次,每半年公示一次。

  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

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五、公示程序要求

  公示机构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

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报的信息须经主管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及院长签名。

  公示科室要对有关公示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公示的信息后如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信息科及时更正或撤消。

六、信息采集要求

  机关各职能科室将公示的内容要及时、准确上报院政务公开办公室,如有需更新内容的要及时更新。

  

 

吉林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为保证我院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特将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1、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院院长负责制,以医院行政主抓,职能科室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理顺相关职能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关系,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院务公开工作。

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工参与支持”的工作格局。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研究议定政务公开长期规划和重大事宜,出台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由行政院长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工作。

其他院级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院务公开工作负责,并指定职能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3、院工会、办公室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构,组织落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①组织开好职代会;②组织好民主公开监察;③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程序,对具体内容进行认真梳理,编制好政务公开目录;④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群众测评,听取职工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收集整理与汇报;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⑥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督导相关部门设立公开宣传设施并不断更新内容;⑦实施政务公开的考核评定工作;总结政务公开情况,推介先进典型。

⑧负责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4、纪委、监察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主要行使监督职能。

①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②监督检查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③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办法;④负责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行为的查处;⑤负责重大审计项目情况公开;⑥领导班子廉洁自律需要公开的事项。

5、党办院办主要负责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工作。

①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领导专门工作会议等资料;②周会等全院性会议资料;③《医院信息》相关资料。

6、人事科主要负责落实人事管理公开制度。

①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②职工招聘职数、条件和结果;③评先选优的条件、数量和结果;④中层骨干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⑤民主评干情况;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⑦职工提薪晋级的政策、标准与结果;⑧人事改革方案。

 

7、财会科主要负责财务支出公开制度的落实。

①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②专用基金使用情况;③大额资金筹集使用方案;④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⑤职工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等;⑥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

8、经管办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和经济分配公开制度的落实。

①经营管理和经济分配方案;②经济任务指标及医院经营状况;③奖金等相关费用的分配情况;④成本核算分析报告等。

9、器械科主要负责医疗设备采购公开制度的落实。

①年度医疗设备购置计划;②医疗设备及卫生材料购置情况;③大型设备效益分析报告。

10、总务科主要负责总务管理公开制度的落实。

①年度总务物资开支计划;②大宗物资采购使用情况;③年度小型维修情况;④后勤改革方案。

11、基建办主要负责基本建设公开制度的落实。

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②工程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③设计、施工单位招标情况;④主要配套设施采购建设情况;

⑤工程管理与工程质量情况;⑥审计报告。

12、药剂科主要负责药品采购公开制度的落实。

①药品采购渠道(厂家、公司)情况;②采购品种数量及扣率情况;③药品的价格调价和执行情况。

13、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公开的主要内容:

①医疗业务任务指标及其执行情况;②医疗工作质量通报;③医务人员进修实习及参加学术活动计划;④医疗纠纷及重大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情况。

14、党办、文明办、信息科主要负责宣传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屏幕、触摸屏、公开栏、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造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15、各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组织和监督责任。

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职工反响强烈,影响医院的稳定和发展的,将按医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追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以及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吉林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医院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的制度。

为增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二、 根据医院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院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院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我院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三、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办公会、职代会等向社会及职工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和职工预公开;

  (三)通过卫生局信息公开网络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职工知晓的形式。

   四、 各科室预公开内容需报院办公室审核,再报院领导审定。

   五、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

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吉林市儿童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针对医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我院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和主动公开以外的院务信息的情况,我院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院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对于不属于我院依法免于公开和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的院务信息必须是除我院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医院内部公开的院务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院务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㈠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院务信息。

对于申请人作口头申请的,应当作场记录。

   ㈡申请包括的内容:

   1、公民申请应当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须提供法人和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第四条:

我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医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登记。

除可及时予以答复外,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㈠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是我院已经作了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途径。

㈡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是我院主动公开的内容但是并未进行公开的,应及时向声请人提供。

   ㈢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㈣不属于本院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办理信息公开期限

  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凡当场可以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㈡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在所规定的时间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确定公开时间。

重新确定的公开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也可在办理过相应的手续后,要求我院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成立院务公开监督措施小组,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并设立举报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卫生局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卫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对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长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

必要时,报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使我院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医院,根据市政府、卫生局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吉林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全院工作人员行政水平,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院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儿童医院工作人员。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共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五、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的。

  3、临床科室没有落实一日清单制度的。

  4、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七、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1、责任认定分工

  院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由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联合调查处理。

各科室负责人对投诉举报本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2、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进行处理、领导审批。

  

3、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科室、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八、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1、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科室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告诫。

  4、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全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外,其所在科室当年免除评先资格,科室领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5、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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