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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辅导材料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

第二式声明

第三式赠与

第四式受赠

第五式遗嘱

第六式保证

第七式公司章程

第八式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出生

第十式生存

第十一式死亡

第十二式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曾用名

第十四式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学历

第十六式学位

第十七式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选票

第三十式指纹

第三十一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

[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篇二:

要素式公证书探讨

一、我处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式公

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水平和技巧,而且通过要素式公证书的写

作促进了公证员在实务中对公证程序的重视和操作上的细化,促进了我们对公证工作自身特

点的认识和总结。

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来的

各种问题。

在要素式改革的第一阶段(2000年-2003),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这三类要素式

公证书中以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情况最好,合同协议类最差,成为千人一面、套用必备要

素的“要素式定式公证书”。

对不同的使用结果,我们反思:

同样的公证员,同样的文字和

法律水平,为什么不同类的公证事项,要素式格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通过比较和总结原因,

我们得出结论:

证据保全类证词通过表述客观的取证活动和过程,为最后的证明结论提供了

有力的支撑。

而合同公证书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在实体法上的主观认定表述,公证员是通过了

什么公证活动,弄清了什么事实才得出了公证结论基本不予交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证明

思维使得公证书的内容只有实体法上的认定,而不体现公证程序的履行,而只有按《公证程

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在第一阶段的要素式总结后,我处开始在全处树立起公证程序决定公证效力的概念,要素式

公证书的写作围绕公证程序展开,成为我处公证员的自觉意识。

[上述观点见我处主任左燕芹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一年间》(发表于2001年《中国司法》)]

在要素式推行的第二阶段(2003年-今),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继承公证事项上推行要素式。

法律意见书因为不是公证事项,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不多,这里不做细述。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我们在实务中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证词进行了完善。

一是通过列举申

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来支持对公证主体审查的结论。

二是在证词中向申请人核实了双方

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及数额有无疑义,并将双方申请人对核实无疑义的表态、债务人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和对公证员向其进行强制执行概念、程序、公证法律后果和法律意

义告知的反映在债权文书审查部分进行了表述。

三是帮助、指导当事人细化和规制债权文书

的执行举证条款。

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主动核实义务转变为债务人违约后的主动

举证义务,从而为执行证书的顺利签发创造了方便条件,避免了因债务人违约后不配合可能

造成的签发执行证书被动。

关于继承公证书主要的完善:

一是在公证书的首部应当使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概念;二是

在公证书的正文中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三是在用于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财产两款公证书格式

中,增加了认定遗嘱或遗赠生效的各项法定要件。

这一阶段我处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反映出的特点就是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证据意识觉醒。

如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告知、举证条款的设定等。

现阶段,我处公证员们的要素式写作通过多年的磨练已普遍达到了一个较为整齐的层次,我

们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也遇到了下一步该往何处去的方向问题。

在定期总结和反思的过程

中,我们逐渐意识到:

公证书的写作不仅仅是一个文字水平的问题,更是工作模式、工作思

路、公证理念上的认识问题。

二、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观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的

结合不够

1

先来看看我们的公证书表述:

(以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为例)比如合同证词中“当事人

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条款完备”;

继承公证词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

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无缺乏劳动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现场监督证词

中“评委均具有相应当评审资格”、“抽奖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等。

这些表述全是认定性表

述,包括事实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认定。

但这些认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

公证员是如何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的?

对支撑这些表述的证据材料的不重视,对求证过程的省略,导致证词

结论主观而空洞,没有证据上的说服力。

这与我们平时在办证实务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指导

极不相衬。

反过来,由于公证书中并不反映公证员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公

证员们在办证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多只限于证据材料的收集,而忽视了对

证据材料本身的核实、分析和对自己心证规则的梳理和公示。

同时,公证书中所反映出来的

公证程序活动,只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经查”这些抽象的概括性词语一笔带过,

而对于每个程序阶段内的实际内容均不涉及。

比如:

当事人在申请阶段自己举证了什么证据

材料,想证明什么?

公证受理阶段怎么进行的告知和谈话?

公证审查阶段核实、审查了哪些

证据材料?

公证员通过什么样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公证结论?

都没有。

在继承这种实质审查的

公证事项中,上述问题还好一些,而对于合同类公证这些问题就比较突出。

虽然是以要素式的名义在写公证词,但对于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恐怕我们在实务中很难静

下心来予以总结。

1、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

2000年《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的定义是:

“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

”出处是《现代汉

语词典》第1466页。

在律公司江晓亮处长所作《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作用和意义的》

一文中认为,“公证书要素即构成公证书证词的必要内容”。

但什么是构成公证证词的必要内

容?

没有人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

在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对各类公证书的必

备要素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在实体法范围内,公证书应当包含什么审查内容。

如《辅导材

料》中对合同协议类公证的必备要素表述为:

公证处审查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4)当事人签订合

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上述必备要素的列举,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法律规定本身的重视,是从公证员的主观认定角度

来认识公证书的必备要素的。

它要求公证员从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公证事项本

身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强调公证工作自身的特性。

公证事项种类多、内容杂,只有把握住公证工作的本质特点,才能够抓住公证书写作的要素

和核心。

公证书的要素要首先反映公证工作的特性。

什么是公证工作的特性?

第一,公证是

一种证明行为,第二,公证有法定的程序要求。

这就是公证工作的特性----证据性和程序性。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要素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证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

程序性要素是公

证书的结构,而证据性要素是写作的基本素材。

没有证据,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没有程序,

证据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力。

所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

因此,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就是支撑公证证明结论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公证员的审查、

求证过程。

它包括程序性要素和证据性要素两方面的内容。

2、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言之有物--证据材料

要素式公证书怎么反映公证的程序性和证据性?

除了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还要言之有物,这

个物就是证据材料!

现在公证书写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证据材料只存在于公证卷宗内,对

证据材料的审查只存在于公证员的内心。

我们公证书中对公证程序的反映仅仅是申请、受理、

审查、出证这么几个概念性的词汇;我们审查工作的过程也只是“经查”、“对当事人提供的

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这些抽象的概括。

公证员的推理和分析要建立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

核实基础上,证据材料是物质的,是第一性的,皮之不在毛之焉附?

没有证据公证员凭什么

做的分析和认定?

凭什么得出的结论?

所以,我们要在证据材料上下功夫。

没有对证明材料

的审查,我们的程序就无所落脚。

因此要以证据材料的审查和核实为支撑,将公证员审查工

作的具体内容反映出来,将公证员是依据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得出证明结论的法律推理过程反

映出来,真正体现公证书的证明价值,体现公证员法律专业证明人员的职业素质。

3、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相统一

目前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在程序上的框架已比较清晰。

如正文的一般框架为:

公证的申请、

受理、公证审查、结论认定。

各类要素式公证书都不能脱离公证程序的框架,都要反映公证

程序的履行。

我们平时不论办什么类型的公证,都要用同一个程序,从当事人的申请、我们

的初审受理、举证指导和告知,到证据审查、核实,到出证,这个程序是确定的,是一般性

的,每个人都要遵行,每个证都要遵行。

但是,具体到个案,这个程序用什么把它支撑起来,

往这个框架里填什么内容,就要看公证员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把握了。

个案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条件决定了我们的公证工作不可能是机械的。

同样是继承,同样是保

全,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事物条件的千差万别,使得我们在同样的程序下,要对当事人提供

的不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公证证明工作是围绕对证据材料的核实、审查和认定工作

进行的,无论是办证模式还是写证词,一定要树立重证据的理念。

这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是既定的,决定

了判决书的结构是统一的:

首部原被告信息;正文;结论。

但每一份判决书在统一的程序框

架下,所表述的内容和判决的过程都因证据材料和事实的不同,具有个案自身的特点,判决

的结论就是千人千面。

判决书正文内容一般包括:

原被告争议事实;双方的举证材料;哪些证据材料对方无异议,

哪些材料对方有异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辩论;法官对证据材料的分析认定和求证(法

律依据、认定理由、心证过程)。

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写作是紧紧围绕着证据材料进行。

判决书的改革思路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不仅因为通过对判决书的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审

判程序的履行和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让我们间接体会到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反过来,

我们也看到,判决书写作上的改革也正在推动审判实践的改革,使得审判工作更趋公开和透

明。

3

4、公证书写作对公证实务工作的促进

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应当借鉴目前判决书写作的一些经验,围绕证据材料,将求证过程与履

行公证程序统一起来,言之有物,论之有据,以公证书写作促进公证实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被写入公证书的内容一定是公证员在实务过程予以充分重视并能够做到的。

而不用写入公证

书的,久而久之,我们在实务中就会由写不到导致不去想、不去做,从而形成不用做的工作

惯性。

公证书中不详述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工作,公证员在实务操作中,对证明材料的

关注和审查就会只在内心一闪念,流于形式;而反过来,因为要在证词中详细表述证明材料

的具体内容和公证审查工作,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就会尽到特别的注意。

求证过程从内

心思维到形成书面文字的过程,需要思维的系统化、逻辑化,需要推敲和落实,需要法律水

平和文字功底的结合。

因此,公证书写作对证据材料和求证过程的重视,也会反过来促进公

证员证明思维、证明实务水平的提高。

所以,对于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我们不能仅从文书

写作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要结合我们公证工作的特点、工作模式,运用证明思维去解决当

前要素式公证书写作所面临的问题。

三、实务范例

如何在证词中落实公证员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工作,将求证过程与公证程序的履行相统一?

(一)分析继承公证书范例公证词

见后附“继承公证书范例”

注:

范例只是说明的一种手段,仅做本文说明开阔思路之用。

任何事物都是相对时期的相对

产物,“传统的要素式公证词”在要素式初期,相对于定式公证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与传统要素式公证词相比,范例证词在写作中增加了当事人举证和证明部分、当事人在询问

过程中的自述部分、公证告知部分和公证员核实证据材料部分。

这四部分实际上都是目前我

处继承实务中已在履行的工作内容,而且都是围绕证据材料审查进行的工作。

这四部分的内

容,展现了整个继承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举证和如实陈述义务、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调

查、核实工作,得出继承结论的法律推论过程。

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证工作的基本程序,

体现了公证证明工作对相关实体法规定的落实。

公证书写作举例:

后附继承公证书

1、当事人举证和证明部分分析

传统的证词中,一般只笼统列举一下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但这些证明材料想证明的对

象是什么;这些证明材料是哪些部门出具的;这些证明材料与证明结论之间有什么联系,为

什么要列举出这些证明材料?

证词中均无表述。

根据《公证法》,当事人办理公证有义务提

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这是启动公证程序的必要前提。

范例证词不是仅将继承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名称列举出来完事,而是将各种证明材料的名

4

称、制作机关、颁发日期详细记录,并写明了当事人提交这些证明材料想证明的对象,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举证的原则,也说清了证明材料提供的来源、想说明的问题和公证审查工作的基本素材。

2、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的自述部分

当事人的自述在法律上也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为认定事实提供参考。

档案材料其实质也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自述。

因此,当事人在谈话中的自述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通常这部分内容我们只存于公证卷内的接谈笔录中,不反映到公证词中去,但如果从当事人的自述也可做为一种证据线索考量的话,当事人的自述可以与相关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以弥补有些证据材料单一或形式上有缺憾的不足。

传统公证词是由公证员在公证书中以认定性表述将有关继承事实内容予以确认,但范例证词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述的形式将相关继承事实表述出来。

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明确这些继承事实的出处来源,另一方面可以突出当事人对自己陈述应有的责任和重视。

哪些是当事人确认的,哪些是公证员认为应当核实的,在证词中写清楚,也利于分清责任。

3、公证告知部分

告知义务是《公证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公证程序规则》在公证“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的必须程序。

传统证词一笔带过,而范例证词将公证基本权利义务的告知做为附件放在公证书后,将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中的重点内容做为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公证书。

这比《公证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

公证法规定告知内容应当记录存档,存档并不能为当事人提供什么切实的依据或实际的帮助;其出发点主要是为公证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提供可供查询的证据。

而把告知写入公证书中发挥的作用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一方面等于向社会公众公示和宣传了办理公证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个案情况的重点告知反映了公证员做为法律服务者和家庭纠纷的预防者对当事人的个性服务和特别提示,将公证员工作的深度和价值进行了最充分的体现。

同时也将公证员不能或无法核实的事实,以告知的形式将法律责任和后果予以明示。

4、公证员核实证据材料部分

我处的继承公证每证必外出调查核实被继承人档案,对于被继承人无档案或无法查明的关键性证明,我处也一般通过其他调查形式予以弥补。

因此,在证词中应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写出来,真实反映我们的证据核实工作。

上述证词中的综上部分实际就是公证员的心证推论过程。

公证结论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得出的证明结论,是一个证明推理的过程,反映的是公证员的法律素质和功底。

如果没有这个证明过程的公开,而是在证词中直接得出由某人继承的结论,不仅会使前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工作无所落脚,也会形成证明过程的缺失。

而如果只有推论,没有前面的证据材料做支撑,推论仍然不能脱离从主观到主观的窠臼。

(二)分析合同公证书范例公证词

5篇三:

定式公证书格式(印发稿)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

第二式声明

第三式赠与

第四式受赠

第五式遗嘱

第六式保证

第七式公司章程

第八式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出生

第十式生存

第十一式死亡

第十二式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曾用名

第十四式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学历

第十六式学位

第十七式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选票

第三十式指纹

第三十一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

[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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