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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卷烟物流分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法》和《重庆市烟草行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除适用于《道路车辆安全法》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外还适用于公司的停车场,机动运输工具、叉车、行车、吊车、电瓶车、电梯、提升机等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车辆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车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车管部门管理,用车部门尽职、保卫部门监查、驾驶人员遵章守纪,职工监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个人。

第五条本规定的各种行政管理由车管部门负责实施,各种处罚和监督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局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二)实行有领导分管,有车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有安全部门监督检查的车辆安全管理系统。

十辆以上机动车辆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

车辆管理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

并对车辆实行各级安全责任管理制。

(三)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及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加强驾、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主管车辆安全的领导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领导机关和市局有关车辆安全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规。

领导制定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各个岗位责任。

(二)督促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防范措施,制定防范预案,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三)实行车辆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改进安全设施。

(四)坚持车辆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的领导工作。

(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查处各类交通事故。

第八条车管部门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负责对驾驶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安排驾驶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车定人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机动车的装备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负责机动车技术和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做好派、用、出车记录,实行派车单制度。

(四)负责机动车的主要经济、技术定额和指标管理:

如行车耗油定额、车辆维修与其它费用定额等。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并且对车辆维护和修理实行监督、核实,使车辆维护和修理公开透明,确保车辆安全行使的技术性能。

(五)负责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和权限,参与车辆更新资金和大修资金的管理。

(六)实行车辆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目标书,并将其内容分解落实到有关人员,并与驾驶人员签订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

(七)接受本单位安保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并且同安保部门相互配合,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法规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八)与本单位安保部门一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上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对机动车应实行车籍管理、技术管理、调配管理和营运管理

(一)车籍管理必须贯彻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必须一致,使用权与安全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凡属公司货车必须办理车辆营运手续,严禁公车私挂和私车公挂,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对欲转出车辆所有权的车辆要及时“过户”,及时完善“转籍”手续,坚持先转籍后交车的原则。

(二)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三)调配管理应实行定期审定驾驶员资格、定人定车、急事先用,分散使用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运营管理应实行合理装载;谨慎驾驶;人、车、货保险;用、管车部门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车辆的技术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3号执行。

按工作需要和经济状况合理购置车辆,管理好新车有关技术资料和走合维护,按规定配备车辆装备,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按车辆技术状况分类车辆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

(一)做到驾驶员自查、互查、车管部门组织检查三结合,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检测(含自检)不合格的车列车长已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停驶车辆应作封存,封存和启封车辆应报安全保卫部和市局安保处备案。

按规定搞好车辆更新和报废。

(二)随车修理工具(千斤顶),灭火器,车辆设施(轮胎、钢圈、棚布)等丢失,驾驶员必须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调配管理应实行定人定车,急事先用,分散使用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公司所有车辆一律由车管部门统一管理(送货车辆由送货部负责管理,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度,安排工作用车。

(二)公务车辆主要保证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在保障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部室因工作急需用车时,必须严格履行派车单手续。

(三)送货车辆主要保障卷烟配送用车。

(四)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申报并填写派车单,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车管部门,车管部门凭派车单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五)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单位车辆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派车单,车管部门凭派车单按每公里1.00预收费用后再安排用车,车辆返回后,车管部门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出具通知单,用车人凭此单据到财务部门结算费用,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使用单位车辆。

(六)外单位因特殊情况要使用本公司车辆,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车管部门方能派车。

(七)车辆使用人要求驾驶员高速或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不制止疲劳驾驶造成所使用的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应负连带责任。

1、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轻微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2%。

2、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3%。

3、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4%。

4、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5%。

事故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为准。

(八)车管部门应与用车部门签订车辆安全使用责任目标书,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且车辆使用情况要有登记,临时性工作安排要有派车单,经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出车,杜绝部门用车公私不分,安全责任不清的现象。

(九)如遇自然灾害抢险,重特大事故,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应优先使用车辆,保证将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

(一)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场位置,如检查发现车辆不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场位置,车管部门应给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二)严格节假日车辆安全管理,节假日前必须封存车辆(值班车辆除外),并把车辆钥匙和手续交回车管部门保管,严禁公车私用,停车场必须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或措施,应制定车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对发生的停放车辆和各种损坏和丢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的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装载要求和驾驶原则应符合交通部第1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营运车辆必须进行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货物保险(由于驾驶员的责任造成货物的短差,驾驶员负责按公司成本价赔偿),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含招聘,借用职工)必须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车辆费用管理应按公司《车辆费用管理规定》和从节约出发的原则来加强管理。

(一)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前必须向车管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修理,如需换件时必须先书面报告(列换件名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换件修理,结算费用时必须凭换件单,并交回旧件,否则不予报销。

(二)驾驶员换件时,材料在100元以下必须请示车管人员,100以上500元以下请示车管部门负责人,500元以上请示分管领导或法人代表批准。

(三)凡属人为造成发动机及缸体损坏或报废者,以及牙包,牙箱损坏的,由驾驶员赔偿修复损失费的50%,而且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四)车辆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实行走一趟报一次,按照出勤的车次和天数衔接过桥费及停车费。

第十五条用车部门(含经常性和临时性用车部门)应同车管部门相互配合,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共同负责。

用车部门除应遵守《道路车辆安全法》中关于乘车人的规定外还应提醒和监督驾驶人员遵守国家、市局(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给驾驶人员增加额外的思想压力。

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让驾驶人员得以充分休息,不给驾驶人员增加接待、陪伴方面的困难,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更不能提出无理要求,迫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驾驶车辆。

第四章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新进(含招聘、借用、调入)公司的驾驶人员,连续驾龄必须满五年(不含实习期)以上,或者安全行驶五万公里以上,否则不准驾驶车辆或调入、借用、聘用。

招聘、借用的驾驶人员必须有公司在册职工作为经济担保人,(一名正式职工只能担保一名临时工)并交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上车使用。

第十七条对借用、招聘、调入的驾驶人员必须进行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生活嗜好、技术水平、驾驶作风、身体状况、有无肇事历史等进行全面考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借用、招聘、调入。

(一)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耳疾、眼疾(色盲、夜盲、高度近视等)。

(二)因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造成交通事故被吊扣1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造成交通事故被处以拘留的、被吊销过机动车驾驶证的等。

(三)思想品质恶劣,服务意识差,生活作风散漫,组织纪律性差,有嗜酒及其它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生活习惯等因素。

(四)经专业技术考试(理论、故障排除、实际操作等)不合格,性格暴躁,好争强斗胜,喜欢冒险、刺激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的秉性。

第十八条招聘、借用、调入的驾驶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使用。

试用合格者必须有与车管部门签订《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按规定办理劳动手续后方可使用。

招聘、借用的驾驶人员,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县驾驶协会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公司规定的安全学习日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2次,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半年以上不参加安全学习的停止其驾车资格。

确因公事外出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全学习的,必须先向公司领导或车管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并将安全学习考勤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驾驶执照方可驾驶准驾类型的机动车辆,持非重庆市驾驶执照的不得招聘、借用或调入。

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岗敬业,优质服务,加强纪律性,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车辆,搞好日常维护,遵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7258-87)。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法》和《重庆市烟草行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十三个不准”即:

(一)不准私自出车,公车私用。

(二)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定人定车。

(三)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凡因私自搭客出现伤亡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一律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不准私自带学徒。

(五)不准酒后驾车和开疲劳车。

(六)不准开“带病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

(七)不准超员、超载和人货混装。

(八)不准运载与本单位无关的物资(经单位领导批准除外)。

(九)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移动电话或其它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不准将车辆交给领导干部驾驶。

(市局党组批准的除外)

(十一)不准乱停乱放。

机动车辆回所在地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中途停车必须考虑车辆防火,防盗等安全因素。

(十二)不准超速行驶和抢会、抢超、抢道行驶。

(十三)不准车辆超区域和超出派车单规定线路行驶(因特殊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的除外)。

(十四)违反“十三个不准”条款之一,临时驾驶人员解聘,正式驾驶人员待岗。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驾驶员在出车前可向车管部门或服务对象反映车辆情况和本人身体状况;有权拒绝开带病车,疲劳车和酒后驾车,有权拒绝乘坐人员和货运物资夹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上车;有权拒绝超速、超载、超时驾车,违章停车;有权拒绝把车辆交给他人或领导驾驶(市局领导批准的除外)等;有权拒绝违反有关规定、规章要求,确保安全行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驾驶员同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有关部门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的驾、乘人员的安全需要。

(三)如临时驾驶员需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车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扣辞职驾驶员安全风险抵押金20%。

(四)驾驶人员中途辞职,从辞职之日起就不再享受公司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在岗驾驶人员实行三年一次资格审定。

审定内容包括国家法定部门认定(理论知识和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单位考核(工作情况和安全记录)、身体条件(医院体检证明)、三部份审查。

按这三部分内容由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综合审查合格后,报市局安保处办理上岗证,驾驶人员持有上岗证方能上岗。

没有取得市局安全保处颁发的上岗证者,严禁上岗,否则将追究车管部门的责任,若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要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它事项如下:

发生以下四种交通事故情况之一的,正式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下岗半年至一年。

临时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一种对发生重大以上甲方负主要责任事故的;第二种经常违章肇事、两年累计损失达重大以上事故标准的,且由驾驶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第三种一年内连续发生4次轻微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第四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责任分类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事故。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轻微事故由车管部门进行处理,报安保部门备案。

发生一般事故由车管部门和安保部门一起进行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必须从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逐级报重庆市局,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车管部门要建立驾驶员档案和事故档案,安保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按时向上级上报,处理车辆安全事故要以交警部门鉴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再根据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保部门还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职能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九条对在车辆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现金1000-2000元。

第三十条对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突出贡献者,对驾驶员遇重、特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抢救重危病人等保护国家财产和抢救他人生命财产的见义勇为的行为,经核实后,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现金2000-5000元。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违反《道路车辆安全法》和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按保险公司赔偿后差额那部份以及其它费用,由驾驶员负责赔偿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违反《道路车辆安全法》和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以及具体情况,给予其中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的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车管部门按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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