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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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监督活动应当遵循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统筹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调查处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机关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实施管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全省实行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编码和设定依据,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审核后公布。
第七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等发生变化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重新公布。
第八条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
第九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发生调整的,与该行政许可事项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其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
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社会公布。